外彙局江蘇省分局新舉措:全力推進涉外員工薪酬用彙便利化
近日,國家外彙管理局江蘇省分局發布了《關于進壹步促進企業涉外員工薪酬類雙向用彙便利化的通知》(蘇彙發〔2025〕41號),進壹步便利企業涉外員工真實合規的用彙。
壹、用彙便利性提升方面
1.簡化業務辦理流程
對于境外在華員工來說,在以往的購彙業務中,可能需要提交壹系列複雜的單證材料來證明其購彙用途的合理性。但根據本操作規程第六條,試點銀行爲其核定免審單購彙金額後,在免審單金額範圍內,境外在華員工可以直接憑有效身份證件在試點銀行辦理購付彙,免于提交單證材料。
對于外派中國籍員工,同樣在免審單收結彙金額範圍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就能辦理收結彙業務。這使得外派員工在境外工作期間,能夠更便捷地將境外收入結彙,用于國內的消費、儲蓄等用途,減少了因繁瑣手續而可能産生的不便。
2.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由于辦理用彙業務的流程簡化,涉外員工能夠更快速地完成購彙或收結彙操作。這意味著他們可以更及時地將資金用于預期的用途,無論是境外在華員工支付境外的費用,還是外派中國籍員工將境外收入結彙後用于國內的支出,都能減少資金在業務辦理過程中的滯留時間,從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滿足個人的資金周轉需求。
二、合規風險方面
1.明確合規要求
本操作規程第七條明確了試點企業應確保發放的薪酬真實、合法、合規,涉外員工不得從事逃彙、套彙等違規行爲。這使得涉外員工清楚地知道在薪酬用彙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能利用便利化政策進行違法違規操作。例如,員工不能爲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虛構購彙用途或者進行套彙行爲,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2.加強監管與風險提示
試點銀行會根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對涉外員工的用彙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如果發現涉外員工存在異常情況,如個人被外彙局列入關注名單、實施處罰或被其他監管部門實施失信懲戒,或者存在洗錢、逃稅、虛假購付彙等異常風險事項,銀行會終止該便利化業務,並向外彙局報告。這既是壹種監管措施,也是壹種風險提示,讓涉外員工明白壹旦違規,不僅會失去便利化的用彙待遇,還可能面臨更嚴重的後果,從而促使他們自覺遵守合規要求。
三、信息保護方面
根據第十四條,試點銀行嚴格遵守保密管理和客戶信息保護等相關規定。這意味著涉外員工的個人身份信息、稅務信息、賬戶信息等重要信息將得到妥善保護。銀行不會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這些信息(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另有規定除外)。這保障了涉外員工的隱私安全,使他們能夠放心地參與便利化業務,不用擔心個人信息泄露可能帶來的風險,如身份被盜用、個人隱私被侵犯等情況。
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企業員工薪酬用彙便利化業務操作規程(試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爲支持江蘇省開放型經濟高質量發展,統籌高質量“引進來”和高水平“走出去”,進壹步便利企業涉外員工真實合規的用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經常項目外彙業務指引(2020)年版》(彙發〔2020〕14號印發)、《江蘇省開展跨境貿易高水平開放試點實施細則》(蘇彙發〔2024〕9號印發)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江蘇省內已備案的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銀行(以下簡稱“試點銀行”),可根據本操作規程爲其確定的高水平開放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開展涉外員工薪酬類雙向用彙便利化業務。
第三條 試點銀行應根據本操作規程制定專項管理辦法,向國家外彙管理局江蘇省分局(以下簡稱“江蘇省分局”)報備後開展便利化業務。
第四條 試點銀行應嚴格落實“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原則,確保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
第五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的試點企業涉外員工是指與試點企業建立合法雇傭關系的境外在華員工和外派中國籍員工,其中境外在華員工指試點企業從境外聘請在華工作的境外個人(含港澳台個人)、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中國籍個人,外派中國籍員工指試點企業外派至境外工作的中國籍個人。
第二章 試點銀行便利化業務管理
第六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的薪酬類雙向用彙便利化業務(以下簡稱“便利化業務”)是指試點銀行根據試點企業提交的涉外員工薪酬清單,爲境外在華員工核定免審單購彙金額、爲外派中國籍員工核定免審單收結彙金額後,相關涉外員工個人可在免審單金額範圍內,直接憑有效身份證件在試點銀行辦理購付彙或收結彙,免于提交單證材料。
第七條 試點企業應確保發放的薪酬真實、合法、合規,涉外員工不得從事逃彙、套彙等違規行爲。
第八條 試點銀行應了解試點企業涉外員工薪酬發放及相關用彙情況,與企業充分溝通,制定專項服務方案,明確適用便利化政策的涉外員工範圍及其薪酬構成、發放頻率等,確定姓名、金額等涉外員工薪酬發放清單要素,以及信息傳遞方式。
第九條 試點銀行根據試點企業首次提供的員工薪酬發放信息,結合展業調查情況爲涉外員工核定初始免審單金額,後續根據試點企業提供的涉外員工薪酬發放清單、涉外員工個人外彙業務辦理情況,動態調整涉外員工的免審單金額。
第十條 試點銀行辦理便利化業務時,應將相關數據和信息及時、真實和准確錄入個人外彙業務系統,在購(結)彙備注欄標注“高水平便利試點”字樣,並建立台賬實時登記試點企業每位涉外員工的免審單金額增減情況。
第十壹條 試點銀行應對試點企業及涉外員工薪酬收支、結售彙業務真實性、合理性等持續跟蹤,通過上門走訪企業客戶、外部信息查閱多種方式了解試點企業員工薪酬稅務代扣代繳情況,確保業務真實合規。定期對便利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評估,持續完善服務方案。
第十二條 試點銀行辦理便利化業務如發現試點企業或其涉外員工相關外彙業務存在異常情況,應立即中止實施便利化措施,待確認相關業務真實合規後,方可恢複各項便利化措施。銀行應在發現異常情況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彙局報告。
第十三條 試點銀行發現參與便利化業務的涉外員工個人存在以下情況,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終止該便利化業務,並及時向所在地外彙局報告:
1.個人被外彙局列入關注名單、實施處罰或被其他監管部門實施失信懲戒等。
2.個人存在洗錢、逃稅、虛假購付彙等異常風險事項,或發現個人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嫌疑的。
3.個人不配合外彙局、銀行監督管理的。
第十四條 試點銀行應嚴格遵守保密管理和客戶信息保護等相關規定,對獲取的個人身份信息、稅務信息、賬戶信息等信息應予以保密,未經客戶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章 外彙局業務監管
第十五條 江蘇省分局及試點銀行所在地外彙局對便利化業務建立事中事後管理機制,結合試點企業及其涉外員工用彙情況,對個人用彙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監測核查。
第十六條 江蘇省分局及試點銀行所在地外彙局做好對便利化業務的跟蹤監測、核查處置和評估工作。對監測核查發現的異常違規交易及相關主體及時采取監管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試點銀行或辦理便利化業務的試點企業、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的,所在地外彙局依法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 江蘇省分局對試點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政策變化和業務發展需要等對本操作規程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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