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證券化:新法案增強了靈活性和確定性
概述
2026年6月8日,第8761號法律草案(修訂2004年3月22日修訂後的《證券化法》(“2004年法律”))已提交盧森堡議會。該法案預計將在年底前頒布。在2022年重大改革的基礎上,該法案旨在實現現有框架的現代化,增強法律確定性,並使2004年法律與當前市場實踐保持壹致。擬議的變更對活躍於盧森堡證券化結構中的發起人、安排人、原始貸款人和投資者尤其相關,並反映了盧森堡立法者對不斷演變的市場實踐的持續響應。本更新總結了主要變化。
1. 融資方式的擴展
證券化載體將被允許通過任何形式的融資或財務承諾進行自我融資,而不僅僅是發行金融工具或簽訂貸款協議。這壹擴展旨在,除其他外,促進伊斯蘭金融結構——在伊斯蘭金融中,傳統債務工具或貸款是不被允許的。公開發行將繼續僅通過發行金融工具來融資。
2. 管理公司破產時的資產隔離
法案明確規定了由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化基金的資產,在該管理公司破產時不構成其破產財產的壹部分,因此管理公司的債權人無法觸及。這反映了已適用於盧森堡投資基金的同等保護,並消除了該點上任何殘留的模糊性,使盧森堡與既定的基金構建原則保持壹致。
3. 跨分倉投資
在符合公司章程、管理規章或發行文件所設條件的前提下,證券化載體的壹個分倉將被允許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同壹載體的壹個或多個其他分倉。循環投資被嚴格禁止:壹個分倉不得投資於另壹個已經持有對該分倉投資的分倉。
如果投資是通過債務工具進行的,投資分倉將享有債權人的全部權利,包括投票權和獲得財務收益的權利。法案還明確排除了《民法典》第1300條的適用,確保跨分倉債務投資不會因民法“混同”原則而消滅。這些變化應有助於利用盧森堡分倉型載體構建日益復雜的多層和平臺結構。
4. 對第三方義務的擔保和保證
法案明確了證券化載體以其資產提供擔保或保證的情形。除了為自己的義務提供擔保外,證券化載體將被明確允許提供擔保或保證:(i) 為與證券化交易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第三方的義務;以及 (ii) 為第三方因對交易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而產生的義務。
這壹變化回應了2022年後結構日益復雜的需求,這些結構涉及多層級融資、交叉抵押安排和多類別債權人。現有條文在實踐中引發了不同的解釋;法案通過更精確地重述該制度(符合當前市場實踐)來解決這壹問題。
5. 積極管理範圍的擴大
法案擴大了積極管理的範圍,使其可適用於任何類別的證券化資產,包括股權和基金工具,而不再限於債務證券和應收款。積極管理仍需滿足以下條件:所發行的金融工具不向公眾發售,從而將積極管理結構限於專業或成熟投資者。
法案還引入了壹份法定清單,明確列舉了被排除在積極管理定義之外的組合操作,認識到即使是 passively 管理的組合在整個交易生命周期中也不可能完全靜止。這些排除涵蓋:(i) 替換違約或不合規資產;(ii) 在初始增資階段(不超過總交易期限的三分之壹)增加資產;(iii) 在持續發行背景下增加資產;(iv) 替換到期或贖回的資產;(v) 對組合構成、資產配置或風險敞口進行邊際調整。這應能實質性降低管理型結構和靜態結構的執行風險。
6. 浮動利率債務工具的優先順序
法案明確了適用於證券化載體發行的債務工具的法定從屬規則。它確認浮動利率工具(即利息根據參考利率(如EURIBOR)加利差計算的工具)與固定利率工具享有同等受償順序,並優先於可變收益工具。這解決了壹個在優先順序分析中的解釋不確定性點——隨著浮動利率分檔在結構化交易中日益普遍,這壹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
關鍵要點
總體而言,擬議的修訂代表了盧森堡證券化框架現代化進程中向前邁出的重要壹步。它們拓寬了市場參與者可用的結構化選擇,解決了2022年改革後出現的壹些解釋不確定性,並鞏固了盧森堡作為靈活且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證券化管轄地的地位。
該法案現已進入議會程序,應密切關註其進展。擁有現有或正在進行的盧森堡證券化結構的市場參與者,可能希望盡早評估擬議變更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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