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正式實施可變資本公司(VCC)新規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正式實施可變資本公司(VCC)新規
迪拜,阿聯酋 — 中東、非洲和南亞(MEASA)地區領先的全球金融中心——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2月9日宣佈正式實施全新的《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法規》。該法規旨在顯著提升DIFC在結構化投資與資產管理領域的競爭力,進一步鞏固其作為全球複雜投資架構樞紐的地位。
DIFC首席法律顧問 Jacques Visser 表示:“我們很高興推出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VCC法規。它不僅強化了DIFC作為全球領先投資結構平臺的定位,也為更廣泛的市場參與者提供了靈活、高效且合規的投資工具。通過要求所有VCC指定經認可的公司服務提供商(CSP),我們確保了整個體系在運營完整性和監管合規方面的高標準。”
VCC制度核心亮點
新推出的VCC框架專為滿足多樣化投資需求而設計,適用於非受監管的集體投資活動或內部投資策略分隔,無需申請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的授權,亦不強制要求由持牌基金管理人管理。這使其成為尋求資本配置靈活性與簡化程式的投資者的理想選擇。
主要特點包括
靈活的公司結構:VCC可設立為單一實體,也可採用“傘形”結構,內設多個獨立或合併的子單元(cells),便於實現策略隔離。
動態股本機制:VCC的股本與其淨資產值(NAV)掛鉤,支持股份的自由發行與贖回,從而實現資本的高效流入與退出。
多元分配方式:除基於利潤分紅外,VCC還可依據其(或特定子單元)的淨資產值從資本中進行分配,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資產與負債隔離:通過法律層面的資產隔離機制,各子單元的風險與責任相互獨立,有效匹配不同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同時保留集中管理帶來的規模效益。
擴大准入,強化治理
在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後,DIFC對VCC的申請資格進行了擴展:任何主體均可申請設立VCC,前提是必須委任一家經DIFC認可的公司服務提供商(CSP),負責與公司註冊處對接行政、合規及監管事務。這一機制確保即使由非DIFC實體或未受監管主體設立的VCC,也能維持高標準的治理與運營監督。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特定類型的VCC可豁免CSP委任要求,包括由DIFC註冊機構、DFSA授權公司、政府實體或公眾上市公司控制的VCC。
目標用戶群體
VCC模型尤其適用於家族辦公室、高淨值個人、多元化資產持有者,以及希望通過內部二次架構整合投資組合的機構。其結構靈活性、資本效率與合規保障,將為複雜投資需求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持。
隨著VCC法規的落地,DIFC持續推動金融創新,加速實現“D33經濟議程”中“打造全球四大金融中心之一”的戰略目標。
來源: DIFC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