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金融"雙輪驅動":私募基金與產業金融並舉 深化琴澳合作賦能實體經濟
橫琴金融"雙輪驅動":私募基金與產業金融並舉 深化琴澳合作賦能實體經濟。
近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接連發佈兩大金融扶持政策——《促進金融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
(簡稱“
金融產業扶持辦法”)
與《促進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私募基金扶持辦法”)
。
前者聚焦發揮"澳門+橫琴"協同優勢,做優做實金融"五篇大文章";後者著力深化琴澳私募基金合作,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
在跨境業務合作扶持方面,
金融產業扶持辦法明確鼓勵:
鼓勵開展跨境金融創新,對成功開展跨境業務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扶持:
(一)鼓勵合作區銀行機構自主開發或者依託其上級機構開發使用多功能自由貿易帳戶系統,所開發系統通過有關金融管理部門驗收的,給予五十萬元扶持;鼓勵合作區銀行機構辦理多功能自由貿易帳戶業務,按照結算規模年度增量每一百億元給予十萬元扶持。單個銀行年度最高一百萬元。
(二)對成功開展資產跨境轉讓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按照轉讓標的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五十萬元。對境外受讓方為澳門金融機構的,按照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執行,單個企業年度最高六十萬元。
(三)對合作區融資擔保公司開展跨境擔保業務的,按其上一年度業務規模的千分之五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五十萬元。
(四)鼓勵合作區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按其上一年度相關業務規模的百分之一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五十萬元。
(五)鼓勵合作區商業保理公司開展國際保理業務,按其上一年度相關業務規模的百分之一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二十萬元。
(六)對新獲批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的合作區企業,給予五十萬元扶持。
私募基金扶持辦法明確鼓勵:
對合作區獲得資格、並且在中基協完成管理人登記及首只私募基金備案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WFOE PFM),給予一次性五十萬元扶持。如其由澳門投資者出資設立,則按相應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予以執行。
對獲得合作區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
QFLP)餘額管理制試點資格的管理人,在其設立首只私募基金且在中基協完成備案後,按該基金募集到的境外投資者資金規模的千分之五給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如澳門投資者總計出資超過該基金總募資規模百分之五十的,則按相應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予以執行。
對獲得合作區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 QDLP)試點資格的管理人,在其獲批外匯額度並完成基金備案後,以獲批的總額度為上限,對管理人按其當年度實際對外投資金額的千分之三給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如對外投資是投向澳門的,則按相應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予以執行。
第3/2025號金融發展局規範性檔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金融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及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23〕41號)檔精神,充分發揮“澳門+橫琴”協同優勢,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能,做優做實金融“五篇大文章”,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運營符合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範性檔《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有關規定。
(二)澳資企業,是指在合作區成立的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其投資人應當為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設立且從事經營不少於兩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澳門居民和澳門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但不含股權代持。
(三)澳門金融機構,是指依據澳門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或者相關專有法規批准設立,接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的金融機構。
(四)金融“五篇大文章”,是指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和數字金融。
(五)資產管理子公司,是指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各類持牌金融機構在合作區設立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保險資管子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等持牌資產管理公司。
(六)助貸機構,是指參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金規〔2025〕9號),為商業銀行等機構提供互聯網助貸業務的相關平臺運營機構。
(七)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特別說明外,均為人民幣。本辦法執行中,涉及外幣計價的,按照扶持資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八)本辦法所稱“上一年度”,是指申報當年的上一自然年度。
(九)本辦法所稱“以上”“最高”“不超過”“不少於”“不低於”均包含本數。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規定的扶持適用以下類型的企業或組織: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
(二)依法設立且獲得行業監管部門認可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以下統稱“地方金融組織”);
(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四)控股(持股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下同)不少於三家或全資控股不少於一家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機構;
(五)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業務,註冊資金不低於五千萬元,過去三年平均每年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規模不低於八億元的投資機構;
(六)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科技企業或持牌金融機構總部發起設立的金融科技企業或運用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等高新技術為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科技服務的金融科技企業(不含助貸機構),金融科技服務業務占比不低於主營業務收入的百分之六十;
(七)金融行業協會;
(八)符合本辦法扶持的其他企業。
第四條 適用條件
申請本辦法扶持的企業或者組織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
(二)申請扶持時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澳門金融機構申請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應當滿足近三年不存在澳門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嚴重行政違法行為記錄的條件。
第五條 打造金融企業集聚地
支持境內外持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在合作區聚集發展。對在合作區新設並正式開展業務的下述主體,按以下標準給予扶持:
(一)對持牌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按其實收資本的百分之一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扶持金額最高兩千萬元,按照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分三年兌現。
(二)對銀行一、二級分支機構,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地市級中心支公司,證券及期貨公司分公司、營業部,分別給予一百萬元和五十萬元的資金扶持;對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機構,給予一百萬元資金扶持。
(三)對澳門金融機構在合作區新設分支機構,按照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執行。
對持牌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增資的,按其上一年度新增實收資本的百分之一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扶持金額最高一千萬元。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管理機構,在合作區及澳門合計控股兩家以上持牌金融子公司並正式開展業務的,按其持牌子公司合計實收資本的百分之四給予不超過兩千萬元的扶持。本款和本條第一款所涉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可重複計算,且同一企業僅可申請一次本項扶持。
第六條 持牌類金融機構業務提質增量扶持
對合作區持牌類金融機構,按以下標準給予業務扶持:
(一)鼓勵合作區資產管理行業做大做強。對在合作區連續實質性運營六個月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按其上一年度高質量發展情況,經認定對支持琴澳金融業發展的主體給予不超過五億元的專項扶持。
(二)對銀行、非銀行屬地持牌金融機構,按其上一年度存貸款合計規模或融資租賃規模達到五十億元(含)至一百億元、一百億元(含)至三百億元、三百億元(含)至五百億元、五百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六百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一千八百萬元、兩千五百萬元扶持。
(三)對保險業屬地持牌金融機構,按其上一年度保費規模達到一億元(含)至二十億元、二十億元(含)至五十億元、五十億元(含)至一百億元、一百億元(含)至三百億元、三百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一百萬元、兩百萬元、四百萬元、八百萬元、一千二百萬元扶持。
(四)對基金銷售公司,按其上一年度銷售非貨幣市場公募基金保有規模的萬分之零點五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五百萬元。
(五)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按其上一年度證券交易額增量的萬分之一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兩百萬元。
(六)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按其上一年度期權期貨成交額增量的萬分之零點二五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一百萬元。
第七條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提質增量扶持
對合作區地方金融組織,按以下標準給予業務扶持:
(一)對經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除外)、融資擔保公司,按其上一年度貸款發放額、融資擔保額達到兩億元(含)至十億元、十億元(含)至二十億元、二十億元(含)至三十億元、三十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兩百萬元扶持。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按其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增量的百分之一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十萬元。
(二)對經行業監管部門認可的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按其上一年度發放融資租賃款、保理融資款達到三億元(含)至十億元、十億元(含)至三十億元、三十億元(含)至五十億元、五十億元(含)至一百億元、一百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五百萬元、七百萬元、一千萬元扶持。對最近一次獲廣東省監管評級A級的,按照前述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執行。
(三)對經批准設立的地方交易場所,按其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增量的百分之三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一百萬元。
第八條 其他相關企業業務提質增量扶持
對合作區其他相關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業務扶持:
(一)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按其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或投資收益達到五千萬元(含)至一億元、一億元(含)至兩億元、兩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一百萬元、兩百萬元、四百萬元扶持。
(二)對控股不少於三家或全資控股不少於一家金融企業的投資機構,按其上一年度投資收益達到五千萬元(含)至兩億元、兩億元(含)至四億元、四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一百萬元、兩百萬元、四百萬元扶持。
(三)對以自有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按其上一年度投資退出規模(不含收益,下同)達到一億元(含)至三億元且投資收益不低於八百萬元、三億元(含)至五億元且投資收益不低於一千五百萬元、五億元以上且投資收益不低於兩千萬元的,分別給予一百萬元、三百萬元、五百萬元扶持。
(四)對金融科技企業,按其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增量的百分之三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一百萬元。
第九條涉澳服務專項扶持
鼓勵合作區金融企業加大涉澳金融服務力度,推進琴澳金融聯動。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按以下標準進行扶持:
(一)鼓勵合作區銀行、地方金融組織、保險公司加大對澳資企業的融資與保險支持:
1.對向澳資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僅包含表內業務,下同)的合作區銀行、地方金融組織,按其上一年度提供融資規模的千分之一給予扶持,單個金融企業年度最高兩百萬元;
2.對向澳資企業提供保險服務的合作區保險公司,按其上一年度企業保費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予扶持,單個保險公司年度最高兩百萬元。
(二)鼓勵合作區保險公司自主開發或者依託其上級公司開發針對澳門居民以及服務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保險產品,每新推出一個保險產品,給予三十萬元扶持。
(三)對成功開展雙幣種收單業務的銀行機構,按其上一年度每新拓展十個商戶給予兩萬元扶持,雙幣種收單業務中人民幣收單業務量或澳門元收單業務量每增加二十萬元給予一萬元扶持。單個銀行年度新拓展商戶最高扶持二十萬元,業務增量扶持最高五十萬元。
(四)對合作區金融機構為拓展數字人民幣與數字澳門元跨境應用所開展的系統開發、設備改造等,按實際發生費用的百分之五十給予扶持,單個機構年度最高一百萬元。
(五)鼓勵合作區金融科技企業為澳門金融機構數位化轉型升級提供服務支持。對採用合作區金融科技企業在軟硬體設備採購、資訊系統開發、異地災備、金融雲等方面服務的澳門金融機構,按服務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予費用支持,單個機構年度最高兩百萬元。
第十條 跨境業務合作扶持
鼓勵開展跨境金融創新,對成功開展跨境業務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扶持:
(一)鼓勵合作區銀行機構自主開發或者依託其上級機構開發使用多功能自由貿易帳戶系統,所開發系統通過有關金融管理部門驗收的,給予五十萬元扶持;鼓勵合作區銀行機構辦理多功能自由貿易帳戶業務,按照結算規模年度增量每一百億元給予十萬元扶持。單個銀行年度最高一百萬元。
(二)對成功開展資產跨境轉讓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按照轉讓標的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五十萬元。對境外受讓方為澳門金融機構的,按照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執行,單個企業年度最高六十萬元。
(三)對合作區融資擔保公司開展跨境擔保業務的,按其上一年度業務規模的千分之五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五十萬元。
(四)鼓勵合作區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按其上一年度相關業務規模的百分之一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五十萬元。
(五)鼓勵合作區商業保理公司開展國際保理業務,按其上一年度相關業務規模的百分之一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二十萬元。
(六)對新獲批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的合作區企業,給予五十萬元扶持。
第十一條 科技金融專項扶持
鼓勵合作區銀行、地方金融組織、保險公司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的融資與保險支持:
(一)對向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的合作區銀行、地方金融組織,按其上一年度提供融資規模的萬分之五給予扶持,單個金融企業年度最高兩百萬元。
(二)對向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提供保險服務的合作區保險公司,按其上一年度企業保費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予扶持,單個保險公司年度最高兩百萬元。
第十二條數字金融專項扶持
鼓勵合作區金融企業綜合運用數字技術手段,提升數位化經營服務能力,對其推動金融“五篇大文章”相關業務數位化轉型所涉資訊化系統或模組建設成本的百分之三十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五十萬元。
第十三條 金融“五篇大文章”優秀及創新案例扶持
符合本辦法扶持的企業或者組織,在國家、廣東省有關金融管理部門、行業自律組織的金融“五篇大文章”評選活動中獲得優秀案例、服務典型案例等獎項的,分別給予其五十萬元、二十五萬元扶持。
同一案例若涉及多個參與主體,經相關方協商後可由指定的一方申請。同一案例在多個評選活動中獲選的,只能申請一次扶持。
第十四條租賃辦公用房扶持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適用對象第一項至第七項的企業或者組織,在合作區內租賃辦公用房面積(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在一百平方米以上、實際工作人員不少於五人的,參照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評估價給予租金(不含水電費、空調費、物業管理費、車位費和服務費等,下同)扶持。其中:
(一)對於人數不少於五人但少於一百人的,按照不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五十、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五十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給予扶持;
(二)對於人數不少於一百人的,按照不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給予扶持。
扶持面積最高每人每月十五平方米,以與企業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合作區繳納六個月以上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核算。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適用對象第一項至第七項的澳資企業或者澳門金融機構租賃辦公用房實際辦公的,按照不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給予扶持,同時不受前款租賃面積與工作人員數量的限制。
企業申請租金扶持的辦公用房應為企業自用,不得轉租或分租,不得改變房屋用途。
在合作區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企業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租金扶持。
第十五條購置辦公用房扶持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適用對象第一項至第七項的企業或者組織,在合作區購置辦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自用辦公且取得完稅憑證和不動產權證書的,按實際支付購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給予扶持,單個企業累計獲得補貼金額不超過兩百萬元。
第十六條金融行業活動扶持
鼓勵合作區金融企業、金融行業協會在合作區或澳門主辦不少於五十人的金融行業相關交流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研討會、論壇、企業年會等),按每次活動實際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給予扶持,單個申請主體年度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
本條所稱“實際投入”指在合作區、澳門範圍內產生的場地租賃費、宣傳推廣費、場地搭建費、酒店住宿費、培訓費、交通費、餐飲費等。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法定機構、機關法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出資委託舉辦的活動不納入本條規定的扶持範圍。
第十七條申請流程
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每年安排一次集中受理申請(具體時間以發佈的申報通知為准),申請主體應當按時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具體流程如下:
(一)系統申請。申請主體根據通知要求,登錄申請系統填寫申請書並上傳附件材料。
(二)受理。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資料,申請主體須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三)審核。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四)資金審定。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根據審核結論確定相應資金給付清單。
(五)公示。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將擬扶持的名單公示五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適用原則
申請主體在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但由合作區財政承擔或者配套的以及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與合作區出臺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級單位要求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政策有重複、交叉的,申請主體可以採取“擇優不重複”原則擇一選擇適用。
第十九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所需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根據合作區專項資金預算調整及撥付。
第二十條資金監督
各申請主體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主體在申報扶持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扶持資金的,應當退回全部扶持資金,並按當前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禁止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再次申請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本辦法所涉及的扶持均為稅前標準,獲得扶持資金的申請主體須按相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十一條解釋與實施
本辦法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負責解釋和具體實施,並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申請主體根據本辦法申請扶持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每年度申請獲得的扶持金額自該申請年度起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一次性發放。分次發放扶持資金的,申請主體如在兌現期內未能持續滿足本辦法規定的適用條件的,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將終止兌現剩餘金額。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2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可以申請2025年的扶持。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未支付完畢的,繼續執行完畢。
第4/2025號金融發展局規範性檔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關於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23〕41號)等政策支持檔,發揮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作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平臺的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在合作區創新發展,
深化琴澳私募基金行業合作,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 義
為適用本辦法,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運營符合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範性檔《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有關規定;
(二)私募股權基金,是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完成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三)S基金,是指投資於私募股權二級市場的私募股權基金;
(四)並購基金,是指投資於企業並購重組的私募股權基金;
(五)管理規模,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已備案私募基金淨資產總值;
(六)員工,是指滿足《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所規定條件的從業人員;
(七)澳門青年,是指年齡在18至45周歲(含本數)之間的澳門居民;
(八)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符合《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政府投資基金;
(九)仲介服務機構,是指為基金提供估值、審計、盡職調查等服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
(十)澳資企業,是指在合作區成立的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其投資人應當為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設立且從事經營不少於兩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澳門居民和澳門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但不含股權代持;
(十一)年度,是指每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完整財政年度;
(十二)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特別說明外,均為人民幣;
(十三)本辦法所稱“以上”“最高”“不超過”“不少於”“不低於”均包含本數。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應當分別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一)申請主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的:
1.在合作區依法納稅並且實質性運營;
2.在中基協存續登記;
3.合規展業,申請扶持時未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聯機構或異常經營機構名單內;
4.不存在其他有權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情形。
(二)申請主體是金融行業組織的:
1.在合作區依法納稅並且實質性運營;
2.合規展業,申請扶持時不存在其他有權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情形。
(三)申請主體是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的:
1.該主體或其分支機構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
2.合規展業,申請扶持時未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聯機構或異常經營機構名單內;
3.不存在其他有權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情形。
第四條 經營扶持
合作區金融發展局(以下簡稱金融發展局)根據本條規定的標準,對管理人按年度進行評分,並結合其年末管理規模對應金額給予扶持。評分機制與對應金額計算方式見附件《經營扶持實施細則》。
本條項下每年給予全體申請人的扶持總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一億三千萬元,若實際產生的扶持總額超過最高金額,則根據各申請人應獲金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條高質量發展扶持
本辦法實施後,在合作區完成商事登記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其年末管理規模的千分之一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五百萬元:
(一)獲國際私募行業雜誌“Private Equity International”年度全球私募股權基金榜單前300名;
(二)獲“清科創業”年度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100強或中國創業投資機構100強;
(三)獲“投中網”發佈的投中年度中國最佳私募股權投資機構100強或中國最佳創業投資機構100強;
(四)年末管理規模超過二十億元的。
本辦法實施後,在合作區完成商事登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其年末管理規模的千分之一點五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五百萬元:
(一)獲中國基金報主辦的“中國私募基金英華獎”年度50強示範機構;
(二)上榜由中國證券報主辦的“私募金牛獎獲獎名單”;
(三)上榜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主辦的“上證·金陽光私募獎獲獎名單”;
(四)上榜由證券時報主辦的中國私募基金“金長江”獎獲獎名單;
(五)年末管理規模超過二十億元的。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申請主體僅可享受一次本條扶持。若同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下的兩個及以上管理人均滿足上述扶持條件的,則僅對一家管理人進行扶持。本條扶持金額分三年完成發放,每年按扶持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先後發放。
第六條 支持產業發展
本辦法實施後,對管理人以其管理的私募股權基金於當年度在合作區內的實際投資中,符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列舉產業的非上市實體企業累計實際投資資金規模(扣除澳門財政儲備資金出資、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出資及返投份額),按照下列標準給予扶持:
(一)實際投資規模累計少於一千萬元的,按百分之一給予扶持;
(二)實際投資規模累計達到一千萬元以上、不滿三千萬元的,按百分之二給予扶持;
(三)實際投資規模累計達三千萬元以上、不滿五千萬元的,按百分之三給予扶持;
(四)實際投資規模累計達到五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的,按百分之四給予扶持;
(五)實際投資規模累計達到一億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五給予扶持。
同一管理人每一年度累計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六百萬元;非上市實體企業為澳資企業或合作區育苗培優企業的,按相應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予以執行。
第七條 量化基金扶持
為鼓勵合作區私募量化業務的發展,對於合作區量化基金規模占比超過總管理規模百分之十五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其年末管理規模超過五十億元的,給予五十萬元扶持;其年末管理規模超過一百億元的,給予一百萬元扶持。
本條扶持金額分兩年完成發放,每年發放百分之五十。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申請主體僅可享受一次本條扶持。
第八條 並購基金扶持
為鼓勵在合作區開展私募並購業務,對於管理人在合作區內設立並購基金與公司制並購主體,且該並購主體與合作區內的銀行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給予管理人一百萬元扶持。
本條扶持金額在銀行機構發放並購貸款時發放百分之五十,在放款後第三年發放百分之三十,在並購主體完成還本付息後發放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公司制基金扶持
對於管理人在合作區設立的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如其累計投資退出金額比例達到投資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按當年該私募股權基金退出金額超出百分之一百二十部分的百分之二給予扶持。同一管理人每一年度累計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一千萬元。
第十條 S基金份額轉讓扶持
管理人以其管理的S基金參與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或受讓已投專案股權的,根據其當年度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交易完成結算的基金份額或受讓股權規模,按照下列標準給予扶持:
(一)交易規模累計為一億元以上、不滿三億元的,按千分之一給予扶持;
(二)交易規模累計為三億元以上的,按千分之二給予扶持。
同一管理人每一年度累計扶持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本條項下每年給予全體申請人的扶持總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三百萬元,若實際產生的扶持總額超過最高金額,則根據各申請人應獲金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 S基金交易費用扶持
管理人以其管理的S基金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轉讓基金份額的,按其實際支付轉讓服務費的百分之三十且單筆不超過五萬元給予管理人交易費用扶持。轉讓服務費以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發佈的《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份額轉讓業務收費指南》為計算依據。同一管理人每一年度扶持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
管理人聘請合作區仲介服務機構為S基金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轉讓基金份額提供專業服務的,按照其專業服務對應合同載明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予管理人扶持,單個合同可獲得的扶持金額不超過五萬元,並且同一管理人每一年度扶持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
第十二條 跨境業務合作扶持
本辦法實施後,對合作區獲得資格、並且在中基協完成管理人登記及首只私募基金備案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WFOE PFM)
,給予一次性五十萬元扶持。如其由澳門投資者出資設立,則按相應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予以執行。
本辦法實施後,對獲得合作區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餘額管理制試點資格的管理人,在其設立首只私募基金且在中基協完成備案後,按該基金募集到的境外投資者資金規模的千分之五給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如澳門投資者總計出資超過該基金總募資規模百分之五十的,則按相應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予以執行。
本辦法實施後,對獲得合作區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資格的管理人,在其獲批外匯額度並完成基金備案後,以獲批的總額度為上限,對管理人按其當年度實際對外投資金額的千分之三給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如對外投資是投向澳門的,則按相應扶持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予以執行。
第十三條 琴澳基金聯動扶持
為鼓勵管理人、合作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人赴澳門展業,對直接或通過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屬的控股公司成功獲批設立澳門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並成功落地業務的管理人,給予其一次性兩百萬元的扶持。
第十四條 琴澳行業組織聯動扶持
為支持澳門金融相關行業組織赴合作區開設辦事處,對於在合作區成功開設辦事處的澳門金融行業組織,給予其一次性十萬元的扶持。
第十五條 租賃辦公用房扶持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管理人,在合作區內租賃辦公用房面積(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在一百平方米以上、實際工作人員不少於五人的,參照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評估價給予租金扶持(不含水電費、空調費、物業管理費、車位費和服務費等,下同),其中:
(一)對於人數不少於五人但少於一百人的,按照不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五十、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五十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給予扶持;
(二)對於人數不少於一百人的,按照不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給予扶持。
扶持面積最高每人每月十五平方米,以與管理人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合作區繳納六個月以上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核算。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且為澳資企業的管理人,按照不超過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給予扶持,同時不受前款租賃面積與工作人員數量的限制。
管理人申請本條扶持的辦公用房應為企業自用,不得轉租或分租,不得改變房屋用途。在合作區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企業不享受本條扶持。
第十六條 購置辦公用房扶持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管理人,在合作區購置辦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自用辦公且取得完稅憑證和不動產權證書的,按實際支付購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給予扶持,單個管理人累計獲得補貼金額不超過二百萬元。
第十七條 金融行業活動扶持
為鼓勵管理人或行業組織(含澳門行業組織在合作區設立的辦事處)在合作區或澳門主辦不少於五十人的私募基金行業相關交流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研討會、論壇、企業年會等),按每次活動實際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給予管理人或行業組織扶持。
對協助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中基協在合作區或澳門舉辦私募基金行業有關活動的行業組織(含澳門行業組織在合作區設立的辦事處),按每次活動實際投入給予單次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扶持。
本條所稱“實際投入”指在合作區、澳門範圍內產生的場地租賃費、宣傳推廣費、場地搭建費、酒店住宿費、培訓費、交通費、餐飲費等。單個申請主體每一年度累計扶持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
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法定機構、機關法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出資委託舉辦的活動不納入本條規定的扶持範圍。
第十八條 申請流程
金融發展局每年安排一次集中受理申請(具體時間以發佈的申報通知為准),申請主體應當按時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具體流程如下:
(一)系統申請。申請主體根據通知要求,登錄申請系統填寫申請書並上傳附件材料。
(二)受理。金融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資料,申請主體須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三)審核。金融發展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四)資金審定。金融發展局根據審核結論確定相應資金給付清單。
(五)公示。金融發展局將擬扶持的名單公示五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金融發展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適用原則
申請主體在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但由合作區財政承擔或者配套的以及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與合作區出臺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級單位要求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政策有重複、交叉的,申請主體可以採取“擇優不重複”原則擇一選擇適用。
第二十條 資金來源
本辦法所需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根據合作區專項資金預算調整及撥付。
第二十一條 資金監督
各申請主體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主體在申報扶持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扶持資金的,應當退回全部扶持資金,並按當前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且禁止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再次申請本辦法規定的扶持資金。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本辦法所涉及的扶持均為稅前標準,獲得扶持資金的申請主體須按相關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十二條 解釋與實施
本辦法由金融發展局負責解釋和具體實施,並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申請主體根據本辦法申請扶持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每年度申請獲得的扶持金額自該申請年度起由金融發展局一次性發放。分次發放扶持資金的,申請主體如在兌現期內未能持續滿足本辦法規定的適用條件的,金融發展局將終止兌現剩餘金額。
第二十三條 實施日期與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除《經營扶持實施細則》中“管理人每日常駐合作區員工人數”一項對應的扶持以外,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可以申請2025年的扶持。
本辦法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未支付完畢的,繼續執行完畢。
附件:經營扶持實施細則
附件:經營扶持實施細則
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扶持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經營扶持”,管理人每一年度可獲得扶持金額的計算方式為:年度評分(A)/100×年末管理規模(B)對應金額。
一、年度評分(A)機制
年度評分(A)機制包括實質化運作(最高共計100分)、高質量發展(最高共計20分)以及琴澳合作(最高共計30分)三類,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一)實質化運作
1.管理人持續符合合作區實質性運營基本條件的,得40分。
2.管理人於年度內在合作區或澳門每主辦一次企業年會或同業活動(同業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合規培訓、行業交流、投融資對接會、路演活動、運動賽等),並且活動的參與人數不少於三十人的,得8分。本項最高得15分。
如已根據《扶持辦法》或其他同類政策為上述活動申請專項扶持的,或上述活動由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法定機構、機關法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出資委託舉辦的,則不得分。
3.管理人每日常駐合作區的員工人數不少於三人的得10分,不少於五人的得20分,不少於十人的得35分,不少於十五人的得45分。本項最高得45分。
本項所規定的常駐合作區的員工人數,是指管理人在申報期後至次年的常駐員工人數。管理人應在申報時提交員工名單,金融發展局將於申報期後對管理人申報的員工人數進行不定期抽查,以抽查結果的平均人數作為實際每日常駐人數以計分,申請人應當配合抽查工作。本項得分對應的扶持金額(即:得分/100×年末管理規模(B)對應金額)於抽查後發放。
(二)高質量發展
管理人於年度內每新備案一只私募基金且年末淨資產規模超五千萬元的得5分、超一億元的得10分,每一只存續基金擴募且年末淨資產規模增加超五千萬元的得5分、超一億元的得10分,每獲評或上榜一項《扶持辦法》第五條所列舉獎項的得5分,本項最高得20分。
如管理人當年根據《扶持辦法》第五條申請高質量發展扶持,則此項不得分。
(三)琴澳合作
1.管理人於年度內每為一名澳門青年提供實習崗位且實習時間為三十天以上的,得2分。本項最高得5分。
2.管理人每有一名在職的全職澳門居民且年度內在崗時間不少於六個月的,得8分。本項最高得15分。
本項所稱“全職澳門居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專科(包括副學士、高等專科學位或者同等學歷)以上學歷或者職業資格證書(包括國家授權的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2)僅在合作區用人單位就業,管理人依法簽訂一年及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按規定在合作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或以上;
(4)實際工作地點、工資薪金所得稅繳納地均在合作區,且當前未在任何用人單位擔任股東(非上市、掛牌企業的股東,但通過公開市場操作等方式持有上市、掛牌企業發行或流通的股票除外)、法定代表人、合夥人;
(5)本人無犯罪記錄,年齡在18至65周歲(含本數)之間。
3.管理人於年度內新增擔任澳門私募基金的外部管理實體或外部投資經理的,或通過其澳門關聯方在澳門新發行私募基金的,得10分。
本項所稱“澳門關聯方”,是指合作區管理人直接或通過同一實控人下屬的控股公司在澳門獲批設立的澳門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二、年末管理規模(B)對應金額
管理人根據其年末管理規模,按以下比例計算對應金額,對應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萬元:
(一)年末管理規模達到五億元以上、不滿三十億元的,按其年末管理規模的萬分之一計算對應金額;
(二)年末管理規模達到三十億元以上、不滿九十億元的,按其年末管理規模的萬分之五計算對應金額;
(三)如管理人為澳資企業,年末管理規模達到一億元以上,不滿九十億元的,按其年末管理規模的萬分之五計算對應金額;
(四)年末管理規模達到九十億元以上的,按其年末管理規模的千分之一計算對應金額;
(五)如管理人為政府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或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或設立有分公司的管理人,統一按其年末管理規模的萬分之一計算對應金額。
來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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