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圍至全省!福建發佈跨境貿易高水準開放試點新政
擴圍至全省!福建發佈跨境貿易高水準開放試點新政
為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提升外匯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推動跨境貿易高水準開放試點擴圍提質的通知》(匯綜發〔2026〕28號)精神,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簡稱“福建省分局”)決定擴大轄內跨境貿易高水準開放試點區域範圍,並修訂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貿易高水準開放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在更多區域實施更加便利的經常项目外匯政策
(一)擴圍後的試點區域為福建省全轄。
(二)試點實施更加便利的經常项目外匯政策,具體包括:便利經常项目外匯資金收付、優化新型國際貿易結算、擴大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範圍、貨物貿易超期限等特殊退匯業務免於事前登記、優化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業務管理、便利優質企業涉外員工薪酬用匯、簡化優質跨國公司經常项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手續以及外匯局允許的其他便利化業務。
二、審慎合規銀行及優質企業應按規定開展試點業務
(一)各市分局應密切跟蹤各項試點業務開展情況,強化試點業務數據統計、專項監測及風險評估,防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風險,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二)審慎合規銀行在客戶分類和事後風險監測等重點環節,盡可能內部複用外匯展業改革相關做法,為未來外匯展業改革與高水準開放政策融合試點推廣奠定基礎。
三、強化政策銜接過渡確保試點有序實施
為確保便利化業務平穩過渡,在轄內《實施細則》發佈前已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關於開展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閩匯〔2022〕29號)備案開展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業務試點的銀行,如擬參與《實施細則》規定的便利化業務,應在《實施細則》正式施行前不少於20個工作日,按照實施細則規定提交備案申請。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貿易高水準開放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範開展跨境貿易高水準開放試點,進一步便利經常项目外匯收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外匯資金結算支持外貿穩定發展的通知》(匯發〔2025〕4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銀行及其確定的優質企業開展跨境貿易高水準開放試點(以下簡稱“便利化業務”),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銀行(以下簡稱審慎合規銀行),可以為本行優質企業開展便利化業務:
(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簡稱福建省分局)轄內註冊經營的銀行一級分行或地方性銀行總行。
(二)具備完善的便利化業務內控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職責分工、業務授權、優質企業客戶准入退出、便利化業務實施規範、風險業務清單、業務監測、可疑交易預警與報告、應急管理、內部監督等方面。
(三)配備外匯業務合規專職崗位和熟悉外匯業務政策的人員。
(四)近三年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原則上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兩年為B+(含)以上。銀行成立不滿三年的,自成立以來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原則上均在B+(含)以上。
第四條 審慎合規銀行應基於客戶自願原則,通過充分的展業盡調確定本行可參與便利化業務的優質企業名單。優質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參與便利化業務的實際需求。
(二)誠實守信、合規經營情況良好,資金收付及貿易信貸、貿易融資符合其生產經營實際。
(三)近兩年未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處罰;
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以來未被外匯局處罰。如企業已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近兩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持續為A類;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不滿兩年的,自登記以來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持續為A類。
(四)配備專人對本企業經常项目外匯收支業務進行管理,具備自證經常项目外匯收支及交易的真實性、邏輯性和合理性的能力,做到交易可追溯。
(五)在審慎合規銀行持續辦理經常项目外匯收支業務兩年(含)以上,但以下企業可不作此年限要求:
1.實施財務集中管理的集團型企業內,除主辦企業外的其他本地或異地成員企業;
2.獲得國家或地方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或國家級製造業單項冠軍等,且在審慎合規銀行持續辦理經常项目外匯收支業務已滿一年(含)的企業;
3.已納入本行優質企業名單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向本行推薦的,且已由該平臺代理或代辦經常项目外匯收支業務兩年(含)以上的企業;
4.因集團內部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需要承接原優質企業全部經常项目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
5.確有必要納入優質企業名單的企業(對確定此類企業為優質企業的,在按照本細則第十條報備時應作出專門說明)。
(六)審慎合規銀行出於風險防範目的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優質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慎合規銀行應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自本行優質企業名單中移出:
(一)企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被外匯局降為B類或C類,或受到外匯局處罰
且涉及一般情節、較重情節和嚴重情節的。
(二)企業存在涉嫌構造貿易、虛假貿易、提供虛假單證等異常情況。
(三)企業不配合外匯局經常项目外匯管理或審慎合規銀行的展業盡調要求。
(四)審慎合規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審慎合規銀行為本行優質企業開展便利化業務,具體包括以下業務內容:
(一)便利經常项目外匯資金收付。審慎合規銀行
可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
原則為優質企業辦理經常项目外匯收支。對於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等项目外匯支出,可事後核驗《服務貿易等项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業務,審慎合規銀行應要求企業提供相關單證。
(二)優化新型國際貿易結算。審慎合規銀行可依據區域戰略定位和行業特色,創新金融服務,為優質企業辦理真實合規的新型國際貿易外匯收支。
(三)擴大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範圍。審慎合規銀行可為優
質企業與同一境外交易對手,開展以下情形的經常项目外匯收支的軋差淨額結算:
1.與同一境外關聯企業之間的一般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
2.貨款與貨物貿易運輸相關費用、倉儲費、維修費、賠償等經常項下費用的收支軋差淨額結算;
3.銷售貨款與相關銷售返利之間的收支軋差淨額結算;
4.運費、保費、清關費、速遣費、滯期費等運輸相關費用之間的收支軋差淨額結算;
5.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優質企業應合理安排軋差週期,及時結清應收應付款項,原則上每個季度軋差淨額結算不少於1次。
(四)貨物貿易超期限等特殊退匯業務免於事前登記。審慎合規銀行可為優質企業辦理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
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貨物貿易退匯業務,企業無須就上述業務到外匯局辦理事前登記。
(五)優化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業務管理。審慎合規銀行可為優質企業辦理其與境外交易對手間發生的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業務。
(六)便利優質企業涉外員工薪酬用匯。
允許審慎合規銀行根據貿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準開放試點的優質企業提供的薪酬相關材料,為企業認定的涉外員工核定免審單金額,涉外員工個人在核定金額範圍內可在銀行辦理購付匯或收結匯,免於提交單證。
審慎合規銀行應為企業制定專屬配套方案,向企業確認涉外員工名單、薪酬發放金額和週期等具體安排,提前審核相關材料,方便員工後續快速辦理業務。同時,審慎合規銀行應做好動態管理,持續更新員工範圍及薪酬情況。
(七)簡化優質跨國公司經常项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手續。審慎合規銀行為符合以下條件的跨國公司資金池主辦企業和成員企業,辦理經登記後的經常项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時,可適用本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便利化措施:
1.跨國公司資金池主辦企業和成員企業原則上均是審慎合規銀行確定的優質企業;
2.主辦企業是財務公司或自身無貿易涉外收支的,可不為本款所稱優質企業。
優質跨國公司辦理經常項目軋差淨額結算時,原則上每個自然月軋差淨額結算不少於1次。
(八)外匯局允許的其他便利化業務。
第七條 審慎合規銀行為本行優質企業開展便利化業務,應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原則確認相關便利化業務經常项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義務。
銀行通過交易電子資訊審核方式,為納入優質企業的跨境電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貿易新業態主體辦理外匯資金結算的,應按照《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號印發 )、《經常项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 (匯發〔2020〕14號印發)等相關規定,具備客戶身份識別、交易電子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辦理經常项目收支登記。
第八條 審慎合規銀行在開展便利化業務涉外收付款和境內收付款申報時,應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高水準便利試點”字樣的同時,遵守以下要求:
(一)辦理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業務時,應按涉外收支管理資訊申報有關規定進行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對實際收付款數據的申報,實際收付款數據不為零時,企業應通過辦理實際對外收付款交易的銀行進行申報,銀行應將實際收付款資訊交易編碼申報在“999999-有實際資金收付的集中或軋差結算”項下。實際收付款數據為零時(軋差淨額結算合計值為零),銀行應虛擬一筆結算值為零的涉外付款,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收付款人名稱均為該企業,交易編碼申報在“999998-無實際資金收付的軋差結算”項下,“收款人常駐國家(地區)”為“中國”,其他必輸項可視情況填報或填寫“N/A”。銀行應在實際對外收付款之日(軋差淨額結算合計值為零時,為軋差結算日或會計結算日)(T)後的第1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實際收付款數據的報送工作。
對還原數據的申報,企業在申報實際收付數據的當日,根據全收全支原則,向實際辦理或記賬處理對外收付款業務的銀行提供還原數據的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銀行應在實際收付款之日(T)後的第1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還原數據基礎資訊的報送工作;第5個工作日(T+5)前,完成還原數據申報資訊的報送工作。申報單號碼由發生實際收付款的銀行編制,交易編碼和交易附言按照實際交易性質填報。銀行應將還原數據的“銀行業務編號”填寫為所對應的實際收付款數據的申報號碼。銀行應為企業提供申報管道等基礎條件,並負責將還原數據的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傳送到外匯局。
(二)辦理優質企業涉外員工薪酬用匯業務時,應在購/結匯備註欄標注“高水準便利試點薪酬”。
(三)辦理優質企業超期限等特殊退匯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匯+退匯業務類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辦理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服務費用代墊”。
第九條 審慎合規銀行為本行優質企業開展便利化業務,應實施專項
全流程管理:
(一)瞭解優質企業主體資訊、經營狀況、內控管理等,分析判斷優質企業的信用合規等情況,對於涉及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款1至3項相關情形的還需開展針對性展業盡調
;每年應對本行優質企業至少開展一次評估,並留存相關材料備查。
(二)跟蹤市場環境變化,瞭解不同業務特徵和流程,結合優質企業信用狀況,持續優化審核方式。
(三)對優質企業便利化業務進行持續跟蹤評估,動態調整優質企業名單;對便利化業務實施監測預警,及時發現、主動報告和處置異常或可疑情況,配合監督檢查和核查。
第十條 審慎合規銀行在為本行優質企業開展便利化業務前,應向
福建省分局報備準備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擬開展的便利化業務內容及對符合本細則的自評情況、內控制度、首批優質企業名單等。福建省分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於符合條件的銀行出具同意開展便利化業務的
書面備案檔。
審慎合規銀行擬變更便利化業務內容的,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擬變更內控制度或優質企業名單的,應在變更後、次月底前向福建省分局報告。
第十一條福建省分局依法對便利化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審慎合規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指導其暫停新增優質企業:
(一)審慎合規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為B-及以下。
(二)近三年審慎合規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均為B。
(三)審慎合規銀行存在未按規定辦理便利化業務,主動開展或協助企業開展監管套利、空轉套利、虛假交易、構造貿易等異常交易,或為企業開展上述異常交易轉移資金或騙取融資提供便利的。
(四)審慎合規銀行不配合外匯局工作。
審慎合規銀行因出現前款(一)(二)情形暫停新增優質企業的,應在滿足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基礎上,重新向分局備案後,方可新增優質企業;因出現前款第(三)(四)項情形暫停新增優質企業後,應立即進行整改,整改完成並向福建省分局報備後,方可新增優質企業。
福建省分局發現審慎合規銀行的外匯業務對福建地區跨境資金流動、金融穩定造成負面影響的,可暫停其開展便利化業務,並督促整改,審慎合規銀行整改完成並向福建省分局報備後,方可繼續開展便利化業務。
第十二條 本
細則所指的“經常项目外匯收支”,包括經常项目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初次收入(跨境投資收益除外)和二次收入。本細則所指的“新型國際貿易”包括但不限於跨境電商、保稅維修、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等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
本細則所稱關聯企業,是指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或重大影響關係的企業,主要包括母子公司關係、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控制或同時控制第三方、一方對另一方財務或經營決策過程具有參與權利並可施加一定影響等。
第十三條 註冊在
福建省分局轄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參照適用本細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福建省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已開展試點的福州市和泉州市,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關於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準開放試點的通知》附件1《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貿易高水準開放實施細則》(閩匯〔202
4〕18號)同步廢止
。
新開展試點的莆田市、三明市、漳州市、南平市、龍岩市和寧德市,本細則自2026年 7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關於開展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閩匯〔2022〕 29號)同時廢止。
來源:福建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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