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坦桑尼亚矿业投资法律全景指南
作者 | 郑寰
引言
坦桑尼亚位于非洲东部、赤道以南。北与肯尼亚和乌干达交界,南与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接壤,西与卢旺达、布隆迪和刚果(金)为邻,东濒印度洋。
坦桑尼亚物产丰富,资源富集。有4400万公顷土地适合农作物生产,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可耕地得到了开发利用;森林和林地面积共3350万公顷;拥有6.4万平方公里的印度洋领海水域、22.3万平方公里的印度洋专属经济区水域以及5.8万平方公里的淡水湖面;已探明的主要矿产和油气资源有钻石、黄金、煤、铁、磷酸盐、钕镨稀土、天然气、氦气等,目前除黄金、钛、镍、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已进行较大规模开发外,其他矿藏尚待充分开发;旅游资源丰富,三分之一国土为国家公园、动物和森林保护区,非洲三大湖泊维多利亚湖、坦噶尼喀湖和尼亚萨湖(马拉维湖)均在边境线上,非洲第一高峰乞力马扎罗山世界闻名。
坦桑尼亚政局长期稳定。哈桑总统就职以来,大力推动坦桑经济发展,多次要求税务、劳工、海关、移民等部门改进工作方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振投资者信心,哈桑政府的积极表态和相关举措获得商界和投资者的普遍欢迎。坦桑尼亚发展优势独特,发展潜力巨大,政府正在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是非洲地区值得青睐的投资目的地。
目前,在坦桑尼亚注册的中资企业接近700家,其中国有企业近百家,主要从事工程承包、投资以及双边援助项目。从存量看,中国是坦桑尼亚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外资来源国和最大的工程承包方。目前,中国企业在坦桑尼亚的投资以经营或跟踪多年的项目为主,涉及矿业、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农业、贸易、物流等领域。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剑麻农场、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业产业园、商贸物流园、陶瓷厂、玻璃厂、钢铁厂、水泥厂、大型房地产开发等。
双边传统友好和坦桑固有优势为两国经贸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2022年11月2日至4日,哈桑总统应邀对华进行国事访问,是党的二十大后中方接待的首位非洲国家元首。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哈桑总统共同宣布将中坦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23年8月24日,习近平主席在约翰内斯堡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会见哈桑总统。2024年9月,哈桑总统赴华参加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中坦高层互动为深化两国务实合作提供了新契机。
01.
基本国情
坦桑尼亚是古人类发源地之一,1886年坦噶尼喀大陆划为德国势力范围,1890年桑给巴尔沦为英国 “保护国”,1917年全境被英国控制,历经委任统治地、托管地阶段后,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分别于 1961年、1964年独立,1964年4月26日组成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政治体制上,坦桑尼亚实行总统制,分设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地方政府,联合政府内阁为最高行政机构,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2025年10月29日进行了新一轮总统选举,坦桑尼亚国家选举委员会11月1日公布总统选举结果,执政党革命党候选人、现任总统萨米娅·苏卢胡·哈桑获得97.66%选票,赢得选举。当前执政党为坦桑尼亚革命党,议会为一院制,司法体系包括宪法特别法院、上诉法院、高级法院等,桑给巴尔拥有独立司法权但上诉案件由联合共和国上诉法院审理。
经济方面,坦桑尼亚是非洲前十大经济体和增长最快的主要经济体之一,2020 年被世界银行列入中等收入国家(lower middle-income economies)类别,截至目前,仍为中等收入国家。2024年 GDP 达788.4亿美元,同比下降0.24%,人均 GDP 1186.7美元。矿业是国民经济核心支柱产业,2022/23财年采矿业产值同比增长10.9%,占 GDP 比重9.1%,黄金出口额达29.1亿美元,矿产品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重要比重。
基础设施方面,交通网络逐步完善,全国公路总里程18.2万公里,铁路总长6793公里,包括坦赞铁路、中央铁路等干线,中央标轨铁路达累斯萨拉姆至多多马段已正式运营,列车平均时速160公里;拥有达累斯萨拉姆、乞力马扎罗、桑给巴尔3个国际机场和达累斯萨拉姆、坦噶、姆特瓦拉三大港口,其中达累斯萨拉姆港承担全国95%以上的国际贸易运输,并为周边内陆国家提供中转服务。电力方面,2023年总装机容量1938.4兆瓦,虽长期存在电力短缺,但尼雷尔水电站等项目建设正逐步缓解这一问题。
中坦经贸合作紧密,2023年双边货物进出口贸易总额 87.9亿美元,同比增长5.8%。中国对坦直接投资存量截至 2023年底达15.2亿美元,中资企业在坦承包工程涵盖铁路、公路、水电站等多个领域,2023年新签合同额60.7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4.6亿美元。两国已签署《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等多项合作文件,为矿业投资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综合来看,坦桑尼亚矿业投资的核心优势包括:(1)政治社会稳定。哈桑总统上台后,坦政府积极改善营商环境,在总统府下设计划与投资部,组织并修订实施新《投资法》,税务、移民等部门行政效率有所提升,投资者信心正在不断恢复。(2)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查明的主要矿产包括黄金、金刚石、铁、镍、磷酸盐、煤、石墨、氦气以及各类宝石等。(3)投资法规相对完善。2021年,坦政府启动《投资法》修订工作,对投资者优惠待遇等条款进行调整,新法已于2022年生效。(4)地区辐射能力较强。坦桑尼亚地处非洲东海岸中部,地缘优势明显。
02.
关于外商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坦桑尼亚外商投资监管以《矿业法修正案(2017年)》《投资法(2022年)》等为核心,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投资主管部门为总统府计划与投资部,职责包括制定和监督投资政策的实施;协调国内外投资的促进和便利化;协调与投资有关的国际组织;监督下属各部门、半官方组织、机构,包括计划委员会、国库登记处、坦桑尼亚投资中心和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坦桑尼亚还成立了坦桑尼亚投资中心(TIC),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作为政府全权处理投资事务的首要代理机构,具有协调、鼓励、促进、便利和推动外国资本在坦投资等职能。
(一)投资限制与优惠政策
1. 鼓励投资行业
投资以下行业可申请投资优惠证书:
(1)主导行业。包括采矿,基础建设(如道路建设、桥梁、铁路、机场、发电站、电讯、自来水和采矿的辅助业)和出口加工区。
(2)先导行业。包括农业(含畜牧业)、航空、写字楼、商业发展和商业银行、出口加工、区域开发、人力资源开发、制造业、自然资源开发(包括捕鱼)、广播和电视、旅游业。
坦桑尼亚政府将其鼓励投资的领域分为最惠领域和优先领域。最惠领域包括农业和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采矿业、石油天然气、旅游、基础建设、交通、航空、通信、金融和保险服务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投资,其资本货物免缴进口关税。优先投资领域包括能源、化工、制造业、纺织与皮革生产、自然资源开发、渔业、林业、人力资源、建筑、房地产开发、管理咨询、电视广播以及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等领域。在这些领域的投资,其资本货物只需交纳5%的进口关税。
2. 禁止投资行业
(1)制造和加工迷幻药;
(2)武器和军火的制造;
(3)砍伐木材,生产以木材为主的胶合板、合板,使用原木作为原材料的行业需经旅游及自然资源部的批准。
3. 限制投资行业
(1)设立旅游、电信业、矿业企业,要求坦桑尼亚公民占有一定股份;
(2)从事药品生产的,要求必须与当地人共同经营;
(3)从事海洋捕捞,需要获得坦桑尼亚渔业部门许可。
4. 矿业投资规定
2017年7月,时任总统马古富力(Magufuli,新华网译法)签署修订后的矿业法新法案,包括《自然资源合同不合理条款审核和重新谈判法案(2017)》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法案(2017)》。根据《自然资源合同不合理条款审核和重新谈判法案(2017)》法案,坦桑尼亚政府有权拒绝接受针对投资纠纷进行的国际仲裁,并将重新审核已经与外国投资者缔结的所有矿业合同,在审核结束前,停止发放任何矿业许可和执照;议会能审查公司和政府间的所有合同,对于矿业和天然气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和章节,坦桑尼亚政府有权与外国投资者重新谈判,且必须在90天内达成一致,否则该条款或章节被视为自始无效。在《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法案(2017)》中,法律明确坦桑人民享有坦桑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永久主权,由政府代表坦桑人民来行使。新法明确指出,除非坦桑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否则其他任何开采矿产的决定都是非法的。新法还要求政府至少在每个项目中占到16%的股份;凡是通过坦桑自然资源获得的盈利,都应保留在坦桑当地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新法还把特许开采费用从4%提高到6%,以增加政府在采矿相关业务的收益。
(二)投资争端解决
坦桑尼亚《投资法》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和当地企业或政府在经营企业方面发生争端,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 如果争端经协商不能解决,须经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法提交仲裁,即:
(1)按照坦桑尼亚关于投资者仲裁法进行仲裁;
(2)按照国际中心关于解决投资争端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3)在联合共和国政府和投资来源国政府同意的任何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议的框架内解决。
国际法方面:坦桑尼亚认可国际仲裁裁决,但一般不接受外国法院的判决。当地发生的案件、纠纷,原则上要求在坦桑尼亚当地法院上诉。坦桑尼亚于1964年10月13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中国和坦桑尼亚均为《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签约国,可以将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中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已于2014年4月正式生效,中国投资者与坦桑尼亚政府之间的纠纷也可在该投资保护协定框架内寻求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坦桑尼亚政府于2017年7月通过了《矿业法》修正案,规定外国矿业投资者与坦桑尼亚政府之间发生的纠纷,只能在坦桑尼亚境内寻求司法解决,坦方不接受国际仲裁。
03.
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在坦桑尼亚,私人公司的成立和运营主要受2002年第12号《公司法》(Companies Act No. 12 of 2002)(“《公司法》”)的监管。该法提供了设立、治理、和解散公司的法律框架。
(一)企业设立形式
根据2002年第12号《公司法》第3条,坦桑尼亚企业设立形式以 “注册公司(incorporated company)” 为核心,分为三大类,同时结合第27条对私人公司的定义,可进一步细分如下:
1.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1)核心特征:股东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未缴付金额为限。
(2)细分类型: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需满足第27条要求 —— 限制股份转让权、成员人数上限为50人(不含在职及离职员工成员)、禁止向公众募集股份或债券。
●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备忘录需明确声明为公众公司,名称末尾需标注 “public limited company”,可向公众募集股份,无成员人数上限。
2. 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1)核心特征:股东责任以其在公司清算时承诺缴付的约定金额为限(第3条第(2)(b)款)。
(2)强制要求:备忘录需明确每位成员的承诺缴付金额,且需在章程中载明注册成员人数(第10条第(2)款)。
(3)特殊规则:1932年10月1日后注册的无股份资本担保有限公司,不得通过章程或决议赋予非成员参与可分配利润的权利(第19条)。
3. 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
(1)核心特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条第(2)(c)款)。
(2)强制要求:章程需载明注册成员人数,若有股份资本需同时载明注册资本金额(第10条第(1)款)。
(3)转换规则:可根据第17条注册转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转换前的债务责任不受影响。
(二)企业注册程序
注册程序需严格遵循 “文件准备-名称合规-提交注册-领取证书”的流程,核心要求如下:
1. 前置准备:名称预留(第30条)
(1)申请方式:可向注册官(Registrar)提交书面申请,预留公司名称。
(2)预留期限:默认30天,注册官可因特殊原因延长至60天,预留期间该名称不得被其他公司注册。
(3)禁止情形:名称不得与已登记名称重复或近似,且不得被注册官认定为 “不合意名称”。
2. 核心文件制备
根据第4条、第9条,需制备两类法定文件,均需以英文打印并符合格式要求:
(1)备忘录(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必备内容: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需标注 “limited” 或 “public limited company”)、经营宗旨(第4条第(1)款);股份 / 担保有限公司需声明成员责任有限(第4条第(2)款);有股份资本的公司需载明注册资本金额及股份划分(第4条第(4)款)。
签署要求:每位发起人需在至少一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需注明发起人全名、职业及通讯地址(第5条)。
(2)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适用规则:股份有限公司可选择采纳附表A的标准章程,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必须制定专属章程(第9条第(1)款)。
形式要求:需分段连续编号,由所有发起人签署并经见证人见证(第9条第(2)款)。
3. 提交注册申请
提交材料:
(1)备忘录及章程(原件);
(2)法定声明:需载明首任董事、秘书的姓名、地址,董事近5年的其他董事任职经历,以及公司注册地址(第14条第(2)(3)款);
(3)特殊审批:开放式投资公司需先取得资本市场与证券管理局(Capital Markets and Securities Authority)对备忘录和章程的批准(第14条第(5)款)。
(4)注册官审核:注册官需确认所有法定要求已满足,否则不予注册(第14条第(4)款)。
4. 完成注册与生效
(1)签发证书:注册官审核通过后,颁发《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明确公司类型(有限 / 无限、公众 / 私人)。
(2)生效时间:自证书载明的注册日期起,发起人及后续成员构成法人团体(body corporate),可行使法人所有权利(第15条第(2)款)。
(3)证据效力:《注册证书》是公司已合法注册的最终证据,无需额外证明注册程序合规(第16条)。
(三)特殊说明
1. 豁免情形:促进商业、艺术、慈善等公益目的的私人担保有限公司,若承诺将利润用于公益且不向成员分配,可申请豁免在名称中使用 “limited”(第32条)。
2. 责任限制:公司注册后,备忘录和章程对公司及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成员对公司的应付款项构成法定债务(第18条)。
3. 注册后义务:需在注册后14天内将注册地址通知注册官,且需持续维持注册地址有效(第111条)。
04.
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坦桑尼亚矿业领域的主要法律基础是《矿业法》(Mining Act),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并通过2015年、2017年等多次修正法案进行了重要调整。该法旨在平衡矿业开发与国家利益,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与运营规范,同时确保国家通过合理的权益分配、税收征管和本地参与机制,充分分享矿产资源开发收益。
立法者在2010年版本中确立了一系列核心原则,包括矿业权的清晰分类(涵盖勘探、开采、初级开采、加工冶炼等多元许可类型);强制的环境与社会责任机制;国家在大型矿业项目中的免费持股权制度;以及本地含量要求等。后续修订版在保留核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系:2017年修订将原 "董事会" 和 "专员" 职责统一划归新设立的矿业委员会(Commission),强化了监管集中化。
矿业企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应深入理解《矿业法》及其修订条款的核心逻辑,重点关注本地含量、环境责任、国家股权参与等强制性要求,持续跟踪配套法规的更新,并与矿业委员会等主管部门保持常态化沟通,以确保合规经营并降低政策变动风险。
(一)勘探许可证(Prospecting Licence)
根据《矿业法》第28至36条的规定,勘探许可证赋予持有人在许可区域内通过任何方式寻找矿物,并进行必要的作业和采集样本以测试土地的含矿性,包括开展普查作业,是进入矿业领域的基础性许可。其核心制度要点如下:
1. 申请与授予条件
申请主体需向矿业委员会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包括:个人或法人的详细身份信息;拟勘探矿产的类别(金属矿、能源矿、宝石、工业矿物、建筑材料等);勘探区域的面积说明及平面图(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最大限额);财务与技术能力证明;本地含量计划;以及诚信承诺书等。
许可证的授予需满足多项条件:申请人不得存在根据第8条被取消持有勘探许可证资格的情况;申请人需具备充足的财务与技术资源;且不得存在其他矿产权利的违约记录等。
2. 期限与续展
初始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首次续期最长3年,且仅可续期一次,不可多次续期。续期申请需在许可证到期前1个月提交。
3. 主要权利
(1)在符合本法和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勘探许可证授予持有人在勘探区域内对指定矿产的独家勘探权。
(2)为行使上述权利,持有人可自行或通过雇员、代理人进入勘探区域,搭建营地和临时建筑,并在勘探区域内的水域设置设施(需遵守第95条规定)。
(3)宝石类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勘探过程中回收的宝石,可出售给持牌经销商,并应在交易后立即向委员会提交交易详情,包括经销商名称和营业地址、宝石描述、重量及买方出具的收据副本。
(4)在勘探过程中回收宝石的宝石类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就持有和出售宝石而言,视为矿产权利持有人。
4. 主要义务
(1)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应 ——(a)在许可证授予日期或许可证规定的生效日期后 3 个月内(经许可机构批准可延长)启动勘探作业;(b)向许可机构通知发现的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矿产储量;(c)遵守许可证附加的勘探计划;(d)勘探支出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金额。
(2)违反第(1)款规定的个人或实体 ——(a)构成违约;(b)向许可机构提供关于许可证义务的虚假陈述或说明,构成违法,定罪后可处不低于2000万先令的罚款。
(二)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ce)
根据《坦桑尼亚矿业法》第49至53条的规定,采矿许可证指用于中型采矿作业的许可证,其资本投资介于10万美元至1亿美元(或等值坦桑尼亚先令)之间,标志着从勘探阶段向生产阶段的过渡,是坦桑尼亚矿业权体系中的核心许可类型之一。其主要制度要点如下:
1. 法律性质
从法律性质上看,采矿许可证属于可分割、可转让的动产权利,但转让需经矿业委员会书面同意,许可机构在授予同意前,必须确认 ——(a)矿产权利持有人已根据 41条第(3)款和第49条第(2)款的采矿作业计划完成实质性开发;(b)持有人已获得坦桑尼亚税务局出具的税务清算证明;(c)持有人已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和款项。
2. 申请
(1)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应以规定格式向矿业部长提交,并缴纳规定费用。
(2)每项申请都应该 ——(a)明确相关勘探许可证;(b)描述拟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额),并附上详细草图,确保矿业部长能够识别该区域;(c)描述拟申请区域的矿产储量情况;(d)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载明 ——(i)拟执行的采矿作业计划,包括申请人针对采矿可能产生的环境不利影响拟采取的措施;(ii)矿石的预计回收率及申请人关于矿石处理和处置的方案;(iii)申请人对每年拟生产销售的矿产数量估算;(e)说明拟申请的采矿许可证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f)附上根据《就业和劳动关系法》制定的坦桑尼亚公民就业与培训计划及外籍员工继任计划(格式同特殊采矿许可证所附计划);(g)包含申请人财务及技术资源详情说明;(h)提交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境内可用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计划;(i)包含规定格式的诚信承诺书;(j)包含本地含量计划;(k)包含矿业部长处理申请所需的其他补充信息。
3. 授予
对于符合规定的采矿许可证申请,以及通过招标成功的采矿许可证申请,矿业部长应予以授予,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a)申请人属于第 8 条规定的不合格主体;(b)拟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区域超出开采申请人已探明储量所需的合理范围;(c)申请人提出的坦桑尼亚公民就业与培训计划及外籍员工继任计划不符合要求;(d)申请人在其他矿产权利项下存在未纠正的违约行为;(e)申请人非有权申请人,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i)申请区域或其部分区域已受其他矿产权利约束(建筑材料或宝石类勘探许可证除外);(ii)申请区域或其部分区域属于矿业部长根据第14条指定的、专门预留给初级采矿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勘探和采矿作业的区域;(iii)申请区域与其他申请人根据第14条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区域重叠;(iv)申请区域或其部分区域属于矿业部长根据第15条指定的招标区域(第71条规定的招标申请除外);(v)申请人的财务和技术资源不足以开展采矿作业;(vi)申请人未在申请中附上根据《环境管理法》颁发的相关环境证书。
4. 期限与续展
采矿许可证的初始最长期限为十年。持有人需在许可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续展申请,续期申请应以规定格式提交,并缴纳规定费用,同时附上税务机关出具的、针对续期期间作业的税务清算证明。每次续展最长不超过10年,续展次数无明确限制,但需证明矿产仍有可开采储量,且持有人已按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5. 主要权利
采矿许可证授予持有人在采矿区域内对指定矿产的独家采矿权,持有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具体可 ——(a)进入采矿区域,在地表或地下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促进和开展采矿作业;(b)搭建采矿、运输、选矿或处理采矿过程中回收的矿物所需的必要设备、厂房和建筑物;(c)在根据本法及相关条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处置任何回收的矿物产品;(d)按照适用条例规定的方式堆放或倾倒任何矿物或废料;(e)根据《就业和劳动关系法》的规定,雇佣和培训坦桑尼亚公民,并执行外籍员工继任计划;同时,可在采矿区域内勘探除宝石外的其他任何矿产。
6. 主要义务
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应 ——(a)在十八个月内启动采矿作业,并以应有的勤勉态度,基本按照采矿作业计划开发采矿区域;(b)按照规定方式划定采矿区域,并保持标识清晰;(c)根据《环境管理法》的规定,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保护生态环境;(d)根据《土地法》的规定,执行采矿区域内人员的搬迁、重新安置及补偿计划;(e)根据《就业和劳动关系法》的规定,雇佣和培训坦桑尼亚公民,并执行外籍员工继任计划;(f)执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境内可用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计划。
(三)特殊采矿许可证(Special Mining Licence)
根据《坦桑尼亚矿业法》第41至48条的规定,特殊采矿许可证适用于大规模采矿运营(资本投资不低于1亿美元),是坦桑尼亚等级最高的采矿许可类型,主要针对大型、长期的矿产开发项目。其核心制度要点如下:
1. 法律性质
从法律性质上看,特殊采矿许可证属于可分割、可转让的动产权利,但转让需经矿业委员会书面同意,许可机构在授予同意前,必须确认 ——(a)矿产权利持有人已根据第41条第(3)款和第49条第(2)款的采矿作业计划完成实质性开发;(b)持有人已获得坦桑尼亚税务局出具的税务清算证明;(c)持有人已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和款项。
2. 申请
(1)特殊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应以规定格式提交,并缴纳规定费用。
(2)特殊采矿许可证申请应明确相关勘探许可证或保留许可证(视情况而定),详细描述拟申请特殊采矿许可证的勘探区域或保留区域内的土地,并提交矿业部长合理要求的拟采矿区域平面图(需符合指定绘制方式并载明必要详情)。
(3)每项特殊采矿许可证申请均应包含或附带以下文件 / 信息:(a)拟申请许可证的期限说明;(b)申请人就已知情况作出的拟采矿区域矿产储量综合说明,包括所有已探明、估算或推断的矿物详情、矿石储量及采矿条件;(c)拟执行的采矿作业计划,包括资本投资预测、矿石及矿物产品的预计回收率,以及拟回收矿石和矿物的处理与处置方案;(d)根据《土地法》制定的采矿区域内人员搬迁、重新安置及补偿计划;(e)根据《环境管理法》颁发的申请人环境证书;(f)预期基础设施需求详情;(g)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境内可用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计划;(h)根据《就业和劳动关系法》制定的坦桑尼亚公民就业与培训计划及外籍员工继任计划(如有);(i)规定格式的诚信承诺书;(j)本地含量计划;(k)矿业部长处理申请所需的其他合理信息。
(4)申请应提交给矿业委员会。
3. 授予
(1)矿业委员会确认特殊采矿许可证申请人符合所有要求后,应将申请及所有相关文件提交给矿业部长,由其提交内阁审批。
(2)经内阁批准后,若满足以下条件,矿业委员会应就申请中要求的土地区域向申请人颁发特殊采矿许可证:(a)已确定或可合理推断,拟开采的矿产储量足以支持商业开采;(b)拟申请许可证的土地区域未超过申请人执行采矿作业计划所需的合理范围,且仅包含地表采矿和处理设施所需区域,以及已探明、指示和推断的储量区域;(c)依据国际良好采矿实践标准,申请人的拟采矿作业计划将确保申请区域矿产资源的高效且有益利用;(d)综合考虑拟采矿作业的规模和性质,申请人提出的坦桑尼亚公民就业与培训计划、外籍员工继任计划及本地货物和服务采购计划均属充分;(e)申请人在其勘探许可证或保留许可证(视情况而定)项下无任何义务违约情形。
(3)矿业部长不得仅以申请人存在违约为由驳回特殊采矿许可证申请,除非已向申请人发出通知,明确违约详情,并要求其在通知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违约;若违约无法纠正,则要求申请人就该违约提供合理补偿。
(4)若矿业部长因申请人未满足第(1)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要求而驳回特殊采矿许可证申请,应安排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详细说明申请人未满足的具体要求。
(5)矿业委员会应向第(1)款所述申请人通知其申请决定;若拟授予许可证,还应告知特殊采矿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
(6)若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六十日内未告知矿业委员会接受拟授予的特殊采矿许可证,其申请视为失效。
4. 期限与续期
初始期限: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指明的矿体估计开采寿命,或申请人申请的期限,以较短者为准。
续展要求:持有人需在许可证到期前1年提交续期申请,提交文件包括剩余储量评估、续期内投资计划、生产预测、更新后的环境证书及开采方案调整说明。
续展期限:每次续期最长不超过剩余矿床的估计开采寿命,续期需经内阁批准。
5. 主要权利
特殊采矿许可证授予持有人在采矿区域内对许可证所指定矿产的独家采矿权,为此,持有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具体可:(a)进入采矿区域,在地表或地下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促进和开展采矿作业;(b)搭建采矿、运输、选矿或处理采矿过程中回收的矿物所需的必要设备、厂房和建筑物;(c)在根据本法及相关条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处置任何回收的矿物产品;(d)按照其环境管理计划及相关条例规定的方式堆放或倾倒任何矿物或废料,并可在采矿区域内勘探许可证所指定的任何矿产。
6. 主要义务
特殊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应将以下事项作为许可证的生效条件:(a)在许可证授予日期后十八个月内(或经许可机构批准的更长期限内)启动采矿活动,并基本按照采矿作业计划和环境管理计划开展采矿作业;(b)按照特殊采矿许可证所附方案,雇佣和培训坦桑尼亚公民,并执行外籍员工继任计划;(c)按照规定方式划定采矿区域,并保持标识清晰;(d)按照相关条例规定的方式,制定并更新矿山关闭计划,确保采矿作业终止后采矿区域的安全;(e)根据《土地法》规定,执行采矿区域内人员的搬迁、安置及补偿计划;(f)若特殊采矿许可证持有人未履行第(d)项所述与矿山关闭计划或更新后的矿山关闭计划相关的义务,矿业部长经与矿业委员会协商后,应根据条例规定要求其缴纳修复保证金,用于支付采矿作业终止后采矿区域的修复和安全保障费用。
(四)初级采矿许可证(Primary Mining Licence)
根据《坦桑尼亚矿业法》第54至58条的规定,初级采矿许可证指用于小型采矿作业的许可证,其初始投资不超过 500万美元(或等值坦桑尼亚先令),特点是使用最少的机械或技术,其核心制度要点如下:
1. 申请
(1)任何未被第8条规定取消资格的个人或实体,均可向矿业委员会申请授予初级采矿许可证。
(2)每项此类申请均应 ——(a)采用规定格式提交,并缴纳规定费用;(b)描述拟申请初级采矿许可证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额),并附上详细草图,确保矿业委员会能够识别该区域;(c)包含规定格式的诚信承诺书;(d)包含本地含量计划。
(3)初级采矿许可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a)若为个人,应载明其全名、国籍、实际地址及邮政地址,并附上身份证、护照、驾驶执照或选民登记卡复印件;(b)若为法人实体,应载明其法人名称、注册地、董事姓名及国籍;(c)若为多名申请人,应分别载明第(a)项和第(b)项规定的各申请人详情;(d)符合相关条例要求的环境调查、社会研究报告及环境保护计划。
(4)初级采矿许可证应授予持有人本法本分部规定的矿产勘探权和采矿权。2. 法律性质与权利内容。
2. 授予
(1)各区域矿业委员会应对符合规定的初级采矿许可证申请予以授予,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a)申请人在其他矿产权利项下存在未纠正的违约行为;(b)申请区域或其部分区域包含以下任一区域:(i)已受其他矿产权利约束的区域,或第 7 条第(3)款所指的区域;(ii)矿业部长根据第16条指定的、专门预留给初级采矿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勘探和采矿作业的区域;(iii)矿业部长根据第15条第(2)款第(a)项指定的、已发布或即将发布矿产权利招标邀请的区域。
(2)符合《矿业法》及包括安全与环境保护相关条例在内的所有条例的前提下,授予持有人在采矿区域内的独家勘探权和采矿权。为此,持有人及其雇员、代理人(需为未被第 8 条第(2)款取消初级采矿许可证持有资格的主体)具体可 ——(a)进入采矿区域,在地表或地下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开展采矿作业;(b)搭建采矿、运输、选矿或处理采矿过程中回收矿物所需的必要设备、厂房和建筑物;(c)在根据本法及相关条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将任何回收的矿物出售给持牌经销商或持牌经纪人;(d)按照适用条例的规定堆放或倾倒任何矿物或废料;(e)在采矿区域内开展勘探作业。
3. 期限与续展
初始期限:普通初级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7年;针对砂石等快速消耗型建筑材料的初级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续展要求:持有人需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提交续展申请,需证明已按要求开展采矿活动、无违约记录,且区域内仍有可开采储量。
4. 转换机制
初级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矿业委员会申请将其转换为采矿许可证,前提是已满足:缴纳规定费用、无违约记录、并提交了符合普通采矿许可证申请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证书、本地含量计划等文件。转换后的采矿许可证初始期限不受原初级许可证剩余期限影响。
(五)其他核心许可类型
1. 加工、冶炼与精炼许可证
根据《矿业法》第59至61条的规定,矿产加工、冶炼与精炼需单独取得许可,相关制度要点如下:
(1)加工许可证:适用于矿产加工活动,有效期最长10年,可续展;申请人需提交环境管理计划、加工厂布局图、采购与运输计划等文件,由矿业委员会审核授予。
(2)冶炼 / 精炼许可证:适用于矿产冶炼或精炼活动,有效期最长25年,可续展;申请人需提交环境管理计划、冶炼 / 精炼厂布局图、废物处理计划、搬迁补偿计划等文件,由矿业部长审核授予。
(3)特殊要求:矿产权利持有人需按矿业委员会规定的比例,预留部分矿产在坦桑尼亚境内进行加工、冶炼或精炼,以促进本地产业增值。
2. 矿产交易相关许可
(1)经销商许可证(Dealer Licence):适用于矿产收购、销售及出口活动,有效期1年(每年6月30日到期),需按规定提交营业额证明方可续展;申请人需满足本地持股比例要求(合格本地投资者持股不低于25%),并按规定提交月度交易记录。
(2)经纪人许可证(Broker Licence):适用于在指定收购点收购黄金或宝石并转售给持牌经销商的活动,有效期1年,不可用于出口;申请人必须为符合资格的坦桑尼亚公民或本地实体。
(3)宝石加工许可证(Lapidary Licence):分为大型和小型两类,仅适用于宝石的切割、抛光、雕刻等增值活动;大型许可证允许出口加工后的宝石,小型许可证仅允许在本地销售;持有人需满足设备数量、技术转让、本地雇佣等特定要求。
05.
关于矿产品的销售和出口监管政策
(一)矿产品销售监管政策
1. 销售主体资质要求
仅特定主体可从事矿产品销售,包括矿产权利持有人、持牌经销商、持牌经纪人或矿产进口许可证持有人;其他主体仅可作为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上述授权主体持有或处置矿产品(第18条第1款)。
(1)例外情形:公众可自由持有或处置普通盐及用于家庭用途的建筑材料(第18条第2款)。
(2)经销商资质:需取得经销商许可证,申请时需明确拟交易的矿产品类型(如黄金、金属矿、彩色宝石等),且非合格主体需与合格主体共同持有许可证,合格主体持股比例不低于25%(第73条)。
(3)经纪人资质:需取得经纪人许可证,仅限在指定收购站收购黄金或宝石,并仅可转售给持牌经销商,不得从事出口业务(第80-83条)。
(4)宝石加工商资质:需取得宝石加工许可证(分大型和小型),大型许可证持有人可进口宝石进行增值加工后销售或出口,小型许可证持有人仅限面向坦桑尼亚本地市场销售(第86C-86L条)。
2. 销售场所与流程要求
(1)一般要求:矿产品买卖需在坦桑尼亚宝石和矿产交易所(含矿产拍卖中心、矿产交易所、矿产清算所)进行(第27C条第2款)。
(2)例外情形:采矿许可证和特殊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可自行选择销售市场处置其开采的矿产品(第27C条第3款)。
(3)无交易所区域安排:委员会需在采矿活跃区域设立流动或固定收购站,并为特定收购站颁发经纪人许可证(第27C条第4款)。
(4)初级采矿许可证持有人:仅可将开采的矿产品出售给持牌经销商或经纪人(第55条第3款)。
(5)勘探许可证持有人:若开采出宝石,仅可出售给持牌经销商,并需及时向委员会提交交易详情(包括经销商信息、宝石描述、重量及购买方收据副本)(第35条第3款)。
3. 销售相关费用与价值管理
(1)特许权使用费:销售矿产品需按规定缴纳特许权使用费,不同矿产品费率不同(铀5%、宝石和钻石6%、金属矿6%、成品宝石1%、其他矿产品3%)(第87条第1款)。
(2)替代特许权使用费:持牌经销商出口矿产品、向本地冶炼厂 / 精炼厂出售黄金或金属矿、向授权宝石加工商出售宝石等情形,需向政府支付替代特许权使用费(第88条第1款)。
(3)分拣与估值费:矿产权利持有人销售宝石需缴纳分拣和估值费,具体标准由部长通过公报公布(第90条)。
(4)价值核实:若部长认为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不符,可要求与持有人协商确定价值,协商不成则提交独立专家裁定(第87条第3-4款)。
(二)矿产品出口监管政策
1. 出口主体资质与前提条件
(1)出口主体限制:仅矿产权利持有人或持牌经销商可出口矿产品(第18条第3款)。
(2)出口前提条件:
● 矿产权利持有人需已支付应付特许权使用费或临时特许权使用费(第18条第3款a项);
● 已支付检验费(第18条第3款b项);
● 持牌经销商需已支付出口相关的替代特许权使用费或临时替代特许权使用费(第18条第3款c项);
● 需向委员会提供令其满意的付款担保(第18条第3款d项)。
(3)禁止出口情形:不得出口未加工的原矿和矿物精矿(第100C条第3款)。
(4)特殊矿产品出口:放射性矿物出口需符合《原子能法》规定,需提交申请并取得出口许可(第125条)。
2.出口流程与管控要求
(1)清关要求:出口前需在矿物清关中心办理清关手续,缴纳相当于矿产品总价值1% 的清关费(第90A条)。
(2)原矿处置限制:原矿需先存放在政府矿产仓库,仅可用于坦桑尼亚境内选矿出售给授权经销商;经政府授权出口的原矿,不得享受出口优惠政策(第100C条第4-5款)。
(3)矿物精矿管控:政府对矿物精矿享有留置权,需存放在矿山内的安全区域,不得作为交易商品处置(第100D条)。
(4)出口前强制要求:矿产品需在坦桑尼亚境内完成选矿后,方可进行出口或其他处置(第100B条第2款)。
(5)禁止无证出口:任何未取得相关资质或未满足上述条件的主体,不得将矿产品移出矿山用于出口(第18A条)。
06.
关于矿业开发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坦桑尼亚1999年《土地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为便于土地管理,公共土地划分为三类:一般土地、农村土地和保留土地。
根据1999年《土地法》第4章(1)规定,坦桑尼亚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公民可以通过3种方式拥有土地:(1)政府准予占用权;(2)在坦投资中心(TIC)依据投资而取得的衍生权力;(3)从取得土地占用权的私人手中转租。占用权和衍生权力分短期和长期。长期使用土地期限为33-99年,可续期,但最长期限为99年;长期衍生土地权和租赁期限通常在33-99年之间。
公民投资者:根据坦桑尼亚1999年《土地法》第19条的规定,坦桑尼亚公民单独或集体投资时,可以通过获得土地使用权、衍生权力或从私人手中转租的方式获得土地。
(二)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坦桑尼亚禁止非投资外国人购买土地。坦桑尼亚政府禁止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土地买卖,除非该外国人是投资者,否则任何外国人都不得在坦桑尼亚拥有土地。
1997年《坦桑尼亚投资法》规定,非公民对土地占有仅限于投资目的。根据1999年坦《土地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土地:
(1)1999年《土地法》第20条2款获得的衍生土地;
(2)根据1999年《土地法》规定,向土地局局长申请土地占用权;
(3)从私人手中转租;
(4)从政府获取许可证;
(5)从其他持有土地占用权的人手中购买。
非公民投资者获取土地的其他方式还有:从私人手中转租,通过购买政府土地许可证来获得。根据土地法规定,衍生土地权利期限为33至99年之间,因此,外国投资者依据其投资而获得的衍生土地权利期限也在33至99年之间。
获得土地的申请一般应当向坦桑尼亚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即土地部或土地局。但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企业的用地申请,应当向坦桑投资中心提出,坦桑投资中心有土地部的派驻官员负责处理相关用地申请,坦桑投资中心对此不收取额外费用。
07.
环保制度
(一)环保管理部门
1. 国家环保委员会(NEMC)
NEMC是国家环保政策咨询机构,其职责是提供环境可持续管理的法律和机构框架,减少并控制污染,废料管理、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公众参与等,还负责执行、加强、审查和监控环境影响评估、研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整理和传播环境信息。
2. 环境保护办公室
该环保机构成立于1991年,最初设在自然资源和旅游部,为了加强环保工作,于1995年划归坦桑尼亚副总统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环保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环保领域国际合作等事务,分为三个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部门、环境影响评估部门。
(二)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坦桑尼亚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全面的政策,并强调可持续发展,主要有:
(1)《环境管理法》(2004年第20号法案);(2)《森林法案》(2002年第14号法案);(3)《空气质量标准规定》(2007年根据环境管理法案中140条、145条和230(2)(s)条制定);(4)《水体质量标准规定》(2007年根据环境管理法案中143条、144条和230(2)(s)条制定);(5)《土地质量标准规定》(2007年根据环境管理法案中144条、145条和230(2)(s)条制定);(6)《环保影响评估规定》(2005年根据环境管理法案中82(1)和230(2)(h)(q)条制定)。
另外,坦桑尼亚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危险废弃物管理控制规定》《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等环保法规。
(三)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1. 环境管理法
《环境管理法》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框架,规定了环境管理原则、影响和风险评估等内容,赋予环保部门极大的决策权,设置由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环境咨询委员会,并设立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对环境影响评估的审查、环境调查和环境审计等职责。该法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估、战略环评、环境标准以及环境整治、缓解和保护命令等制度,还规定了多样化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措施、收费制度、财产权、市场机制、行为限制、保证金退还、责任体制、信息规定和金融手段。
2. 森林法案
《森林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乡村土地森林管理规划、私有林地申请用地权利、森林保护责权、乡村林地保护管理、木材出口贸易限制、野生动植物保护、防火基金的设立、森林保护树种、涉及野生动植物的犯罪及处罚规定等。该法案建立了采伐许可证制度,即采伐林木必须向自然资源与旅游部林业司申领采伐许可证,许可证规定了林木采伐的地点、范围、时间、树种、数量等限制,采伐者还要根据采伐的不同树种和材质向政府缴纳税费。另外,从事木材运输、加工也需要持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审核发放的证件。
3. 空气质量标准
规定最低空气质量标准、排放和技术标准、最高排放量标准、车辆排放、空气污染排放许可及污染排放费用。该标准明确禁止排放高危物质及气体、有害化学物质及气体,对一般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则采取许可制度,凡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且无法达到最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向环境保护委员会申请排放许可,并需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不得转让。坦桑尼亚碳排放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管理法案》(2004年)和《空气质量标准规则》(2007年)。
4. 水体质量标准
规定最低水体质量标准,并对饮用水的化学物质和微生物标准做出限定。另外,还针对重金属工业、化肥工业、农业等行业规定污水排放标准,建立水体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及排污收费制度。该标准明确禁止向水体排放高危物质或有害化学物质,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且无法达到最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向环境保护委员会申请排放许可,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用。许可持有人转让或者出租其排污的经营活动的,可以一并转让或出租排污许可,但至少要提前90天书面告知环境保护委员会。
5. 土地质量标准
规定最低土地质量标准,并对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杀虫剂污染做出了限定,同时禁止排放危险物、有害化学物质或液体。向土壤中排放污染物且无法达到最低标准的,需要向环境保护委员会申请排放许可,并需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用。许可持有人转让或者出租其排污的经营活动的,可以一并转让或出租排污许可,但至少要提前90天书面告知环境保护委员会。
(四)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1. 环评依据
进行环保影响评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5年制定的《环保影响评估规定》,另外还有坦桑尼亚国家环保委员会制定的《环保评估程序指南》。
2. 环评项目
坦桑尼亚国家环保委员会负责认定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通过评估确定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据此确定采取合适的防治措施。需要接受强制环保评估的项目有农业、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能源产业、石油产业、毛皮加工、化工业、自然资源行业(含矿业)、非金属工业、旅游娱乐业、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餐饮业、纺织工业、建筑和民用机械、钢铁和机械工业、垃圾处理、供水、土地规划与开发、木材及造纸业。
3. 环评程序
环保评估的程序包括九个步骤:
(1)登记。项目申请者在国家环保委员会登记项目,提交环评证书申请,填写初步环境评估登记表格。
(2)筛选。项目申请者需要通过国家环保委员会认证的环评机构/专家/顾问向国家环保委员会提交3份立项申请表和10份项目简介,国家环保委员会向其他利益相关者征求意见,45天限期内确定是否受理项目申请。
(3)界定。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项目,项目申请者与环评机构/专家/顾问签约,向国家环保委员会提交环境影响范围报告和授权调查范围报告(TOR),以供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研究之前的审批。审批结果需在14天内通知项目申请者。
(4)环境影响评估。受项目申请者委托的环评机构/专家/顾问根据国家环保委员会批准的TOR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对环境评估所需时间不做规定,主要取决于项目类型及其复杂程度。
(5)审核。项目申请者向国家环保委员会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供跨部门技术咨询委员会(TAC)审核。在提交审核之前,国家环保委员会和其他部门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取决于项目类型)可以通过走访项目所在地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内容。所有费用由项目申请者承担。技术咨询委员会应在报告提交后的60天内进行审核。
(6)TAC进行报告评论。环评机构/专家/顾问将结合技术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所有评论和建议修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7)报告提交至环境部长。环评机构/专家/顾问向国家环保委员会提交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供其进行最终审查。国家环保委员会将把建议转发给环境部长以作最终批准。
(8)环评证书的批准。部长需在30内决定是否签署环评证书,若证书签署成功,由项目申请者去国家环保委员会申领。
(9)环评证书的签发。已签署的环境影响评估证书将附带项目申请者必须遵守的一般和具体条件。国家环保委员会将对项目评估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自2020年起,项目申请者须在线提交环境评估证书申请,推进各项环评程序。
08.
劳动用工
(一)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坦桑尼亚劳动法律是多层次综合性的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级,最高层级是劳工领域基本法律——《雇佣和劳工关系法案》。2002年1月,劳动法改革工作委员会对劳动法进行改革,2004年4月,议会通过了《雇佣和劳工关系法案》(2004年第6号),2010年4月通过了《劳动机构法案》(2010年第172号)。坦桑尼亚现行劳动法主要有《雇佣和劳工关系法案》(2004年第6号法案,2015年修正)。该法确立了通用的基本劳动制度,明确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并为劳工领域其他立法提供了基础和依据。2015年的修正案进一步保障了雇员享受年休假、领取养老金等权利,并将原来多领域分别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整合为公共服务部门和私有部门两个类别集中规定。
第二层级是其他法律,主要是针对职业健康、职业安全等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细化相关制度。具体有《劳动机构法案》(2004年第7号法案)、《劳动者补偿法案》(2008年第20号法案)、《职业健康和安全法案》(2003年第5号法案)、《国家社保基金法案》 (1997年第28号法案)、《工会法案》(1998年第10号法案)等。
第三层级是规章,主要针对劳动者社保等操作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坦桑还有一些涉及劳工和雇主关系的政策,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劳动法律制度的执行有补充作用。
坦桑尼亚劳动法案适用于所有外国雇员。
(二)外国人在坦桑尼亚工作的规定
坦桑尼亚驻华大使馆向中国公民签发商务签证、探亲签证、访友签证、旅游签证、返签签证五类签证。申请签证需提交申请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签证申请表、往返机票、邀请函、邀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根据中坦两国签订的《互免签证协定》的规定,持有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如果访问坦桑尼亚的时间不超过180天就无需申请签证。持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抵达包括达累斯萨拉姆机场、桑给巴尔机场等在内的指定入境口岸时可办理落地签证,单次入境签证费用为50美元。
入境坦桑尼亚必须持剩余有效期超6个月的护照、签证或坦居留证。如无坦居留证,入境时须填写入境卡,如实回答移民官员关于来坦目的的问询。如赴坦进行短期商务访问活动,且无相应坦桑尼亚居住证,需在入境时在机场申办90天有效的商务签证(Business visa),费用为250美元,根据坦劳动部相关规定,持该签证外国人不允许在坦桑工作。
2015年10月1日,《坦桑尼亚外籍人士就业法案》生效。根据该法案,凡在坦桑尼亚长期工作和居住的外国人,按照法律规定需同时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工作许可(Work Permit)和移民局颁发的居住许可(Resident Permit)两个证件,而且必须先申请劳动部的工作许可,才能去移民局申请居住许可。
1. 工作许可制度
坦桑尼亚劳动部批准的工作许可证分为A、B、C、D、E五类,A类是针对投资者和私营业主;B类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特殊职业,包括医药、科学、数学老师及大学教授职位等;C类是针对其他专业的工作者,如商务、市场、施工、场地等经理及其他职位;D类是针对注册的宗教人士及慈善机构人员;E类是针对难民。另外,到坦桑尼亚当地政工作、援外专家或外交工作人员,可以申办减免证。
(1)A类雇主工作许可证所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信函、6张护照照片、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公司事务所证明、公司注册证明、相关的政府部门证明和具有有效国籍的护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权证明及股权转让证明。
(2)C类雇员工作许可证所需申请材料包括:工作证办理申请信一封(cover letter)、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均附有2寸标准照片、护照复印件一份、个人简历一份(英文)、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英文)、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学历/学位公证书复印件一份(中、英文各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注册文件复印件一份、公司VAT/TIN(增值税/税务识别号)复印件一份、公司资质文件复印件一份。如果是续办人员还需附上以前工作证复印件。
目前,大部分在坦桑尼亚工作的华人许可证属于C类。申请许可证时,需先去劳动部门缴纳申请费,再递交申请资料,如被拒,申请费不予退还。如公司有投资证,则可在坦桑尼亚投资中心内的劳动部门专门窗口申请工作证,费用为1100美元(A证&C证)。如从一个公司换到另一个公司申请工作证,则需要原公司出具的同意信(No Objection Letter),申请居住证时还需现公司额外向移民局缴纳600美元(Special Pass)。根据坦桑劳动部及移民局要求,外国人应在坦桑境外申请工作证,并在入境前办妥;如申请人在坦桑境内直接申请工作证,须在移民局申请居住证时额外缴纳600美元(Special Pass),如在境外申请则无需缴纳。
2. 居留许可
坦桑尼亚有三类居留许可证,作为雇主的外国人(投资者)需要申请A类居住许可证。作为雇员的外国人则需申请B类居住许可证。C类居住许可证适用于学生和学者等。B类和C类许可须在来坦之前申请。A类和C类许可证可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申请,B类许可证则必须经过劳动部同意再向移民局提交申请。所有从事投资、商务、工作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坦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可申请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由移民局颁发,如对移民局的决定不服可向内政部投诉。
(1)A类居住许可。颁发给计划在工业、农业、畜牧业、矿产、社会服务及商业等领域进行投资的外国人。A类居住许可有效期为2年,政府收费为1000或3000美元(根据类别不同收费不同),所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信、申请表TIF1(一式两份)和 Data Sheet、房租合同、年度回报表(Annual Return)、个人护照复印件、蓝底照片5张、毕业证及其翻译件、个人简历、职位描述、公司半年的银行流水账单(超过30万美元)、公司资料(注册证、税号、营业执照或投资证或工业生产许可证、公司章程、公司结构表)。
(2)B类居住许可。颁发给被坦桑公司和社会公共机构聘用的外国人。B类居住许可有效期为2年,政府收费为2000美元,所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信、申请表TIF1(一式两份)和Data Sheet、劳工合同、个人护照复印件、蓝底照片5张、毕业证及其翻译件、个人简历、职位描述、公司资料(注册证、税号、营业执照或投资证或工业生产许可证、公司章程、公司结构表)。
(3)C类居住许可。颁发给其他外国人,如学生、志愿者、学者等。此外,有投资证的公司在申请居住签证A证及B证时须在坦桑尼亚投资中心(TIC)申请,A类居住证需额外向TIC缴纳305美元,B类居住证需额外向TIC缴纳205美元。如申请人在坦桑境内直接申请则需额外交费600美元(Special Pass),如在境外申请则不需要,但需递交护照所有页数复印件。如申请人从原公司换到现公司办理签证则需原公司出具同意信(No Objection Letter)并在申请时额外缴纳600美元(Special Pass)。申请人在同一公司更换申请职位时需要出具一封升职信(Promotion Letter)。
3. 可就业的岗位
信息通信、医疗、卫生、建筑等行业的专业人员缺乏,对外籍劳务需求较大。
4. 外籍雇佣
在坦桑尼亚投资中心已申请投资优惠证书的投资者,根据工作需要允许雇用5名外籍专家。目前坦桑对外籍人员工作签控制较严格,一般按照“不可替代”原则进行审核,即要求外籍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在坦当地人中没有可以替代的人选。外籍员工工作签证有效期为2年,到期需重新办理。
5. 法律规定的各种特殊职业
牙医、医生、会计、审计、工程师、律师、公证员从业之前须依法注册和获取执照,并重点审核从业资格和从业经验。
09.
关于矿业开发的税费制度
坦桑尼亚《矿业法》(Mining Act)对矿业开发的税费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核心税费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替代特许权使用费、分拣费、清关费、年度费等,同时明确了税费征收、临时评估、追缴及处罚规则。
(一)核心税费种类及规则
1. 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第87条)
(1)缴纳主体:所有获得授权的采矿者(authorised miner);若采矿者选择将矿产品出售给持牌交易商(licensed dealer)或持牌经纪人(licensed broker),则由交易商或经纪人代缴。
(2)征收标准:按矿产品总价值(gross value)的固定比例征收,具体税率分品类:
● 铀:5%;
● 宝石和钻石:6%;
● 金属矿物(如铜、金、银、铂族矿物等):6%;
● 经切割抛光的宝石(gems):1%;
● 其他矿物(含建筑材料、盐、工业矿物等):3%。
(3)特殊规则:
● 若部长认为实际成交价格与公平交易价格不符,可要求重新核定市场价值,协商不成则由独立专家裁定;
● 用于化验、分析或技术检测的矿样,若市场价值不超过5万坦桑尼亚先令,可豁免特许权使用费;
● 政府有权拒绝明显偏低的估值(因深度负波动导致),除非原矿在坦桑尼亚境内进行 beneficiation(选矿 / 富集),且政府可选择按该偏低价格收购矿产品。
替代特许权使用费(Payment in lieu of royalties)(第88条)
(1)缴纳主体:持牌交易商(licensed dealer)。
(2)征收场景及标准:针对特定交易按矿产品总价值征收,与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一致,具体场景包括:
● 出口矿产品;
● 将黄金或金属矿物出售给坦桑尼亚境内的冶炼厂或精炼厂;
● 将宝石出售给坦桑尼亚境内经授权的宝石加工商(lapidary)或珠宝制造商;
● 将工业矿物、能源矿物、建筑材料出售给坦桑尼亚境内用户。
(3)特殊要求:1/3 的替代特许权使用费需以精炼矿物形式存入国家黄金和宝石储备库(National Gold and Gemstone Reserve);若交易商同时为采矿权人且已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则无需重复缴纳。
3. 分拣与估值费(Sorting fees)(第90条)
(1)缴纳主体:出售自产或收购宝石的采矿权人。
(2)征收规则:费率由法规(regulations)规定,部长需通过《公报》(Gazette)发布具体收费标准。
4. 清关费(Clearance fees)(第90A条)
(1)缴纳主体:所有拟将矿物用于国内使用或出口的个人或实体(盐生产商豁免)。
(2)征收标准:按矿物总价值的1%征收,总价值按 “精炼 / 销售时点价值”(出口场景)或 “境内交付时点价值”(国内使用场景)核定。
(3)征收场景:矿物在坦桑尼亚境内的采矿区、港口、机场、边境口岸等清关中心完成清关前缴纳。
5. 矿业权及执照年度费(Annual charges)(第92条)
(1)缴纳主体:采矿权人、持牌交易商、持牌经纪人。
(2)征收规则:除申请费外,需在矿业权 / 执照授予时缴纳首年费用,此后每年在授予周年日缴纳;具体金额由法规规定计算方式。
(二)税费征收辅助规则
1. 临时评估制度(第89条)
(1)适用场景:因特殊原因无法准确核定特许权使用费或替代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时。
(2)规则:部长可核定临时税费金额,待实际金额确定后,由纳税人补缴差额或税务机关退还超额部分。
2. 税费追缴与处罚
(1)追缴依据:第91条、第93条
● 若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特许权使用费、临时税费或替代特许权使用费,部长可禁止其处置矿产品(采矿权人)或禁止交易矿产品(交易商),直至缴清欠费或达成政府认可的付款安排;
● 委员会(Commission)有权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追缴所有应缴税费、费用、租金及款项。
(2)处罚依据:第66条
● 未按期缴纳年度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替代特许权使用费的,逾期90天后需缴纳罚款:个人:应缴金额的25%;法人实体:应缴金额的50%;
● 未缴款项视为债务,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3. 其他辅助规则
(1)数据支撑:第100B条规定,矿产品的开采、分拣和估值需在矿山驻地官员(Mines Resident Officer)、坦桑尼亚税务局官员见证下进行,相关报告作为税费计算的依据;
(2)估值定义:第87条第6款明确,“总价值”(gross value)指经第100B条规定的估值程序确定的市场价值。
(三)税费相关配套制度
1. 税费豁免例外:清关费对盐生产商豁免(第90A条第6款);
2. 矿物处置限制:未缴清税费的,禁止矿产品出口或国内处置(第18A条、第91条);
3. 记录与报告义务:采矿权人、交易商需按规定保留交易记录、生产报告,作为税费核算依据(第77条、第84条、第100条及第二附表)。
10.
中国企业投资坦桑尼亚的现实风险提示
(一)政治与政策风险
坦桑尼亚 2025 年将举行总统选举,存在政策变动不确定性;2017 年《矿业法》修正案赋予政府较大的合同审查和股权参与权力,可能影响现有矿业项目运营;部分政策执行存在不透明、不一致问题,投资优惠政策落实可能存在延迟。
(二)法律与合规风险
矿业法律体系虽相对完善,但部分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尚未完全出台,行政解释空间较大;环保、劳动用工等合规要求严格,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面临高额罚款、项目暂停等处罚;税务征管存在不规范现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可能出现随意检查、罚款等情况。
(三)经济与金融风险
坦桑尼亚存在一定的通货膨胀压力,2023 年通胀率为 3.8%;坦先令汇率虽相对稳定,但仍存在波动风险;银行业贷款利率较高(2022/23 财年平均贷款利率 16%),融资成本较高;政府财政赤字和债务水平上升,可能影响基础设施投入和付款能力。
(四)运营与安全风险
电力供应不足且不稳定,长期制约矿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矿产品运输效率较低,成本较高;社会治安形势有所下滑,偷盗、抢劫时有发生,偶有恐怖袭击事件;部分地区存在疟疾、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风险,影响员工健康。
(五)社会与文化风险
坦桑尼亚是多民族、多宗教国家,穆斯林人口占比约 35.2%(桑给巴尔 95% 以上),需尊重当地宗教习俗和文化传统;工会组织活跃,可能引发劳资纠纷;当地劳动力素质普遍不高,专业技术人才短缺。
(六)风险防范建议
● 加强政策研究与合规管理,密切跟踪矿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聘请当地专业律师和顾问,确保项目合规运营。
● 重视合同条款设计,明确与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规避政策变动和合同审查风险。
● 优化融资方案,充分考虑当地融资成本和汇率波动,利用中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等工具防范风险。
● 完善项目运营保障,提前规划电力、运输等配套设施,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加强员工健康防护。
●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当地社区发展、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缓解劳资矛盾。
● 加强与中国驻坦桑尼亚大使馆经商处、中资企业协会等机构的联系,及时获取信息支持,遇有纠纷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
感谢实习生肖彤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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