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股權投資合規指引(2)
第二節
直接/間接股權投資的共性合規要求
無論采用直接或間接的投資方式,保險機構開展股權投資均需滿足以下基礎合規條件:
1
主體資格要求
(1) 合法存續:不存在《保險法》及保險機構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清算或被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情形。
法規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2) 償付能力: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
法規依據:59號文第壹條第1款
2
資金來源規範
(1) 直接股權投資: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運用資本金、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其他直接股權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或者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責任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2) 間接股權投資:可以運用資本金和保險產品的責任準備金;人壽保險公司運用萬能、分紅和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財產保險公司運用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應當滿足產品特性和投資方案的要求。
(3) 禁止行為:不得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監管機構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將股權投資作為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
法規依據:10號文第三條,54號文第五條,59號文第壹條第7款,79號文第十四條,122號文第五條
3
權益類資產[1]監管比例
(1) 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標準如下:
a) 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b) 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00%(含此數,下同)低於1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c) 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低於2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
d) 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250%低於3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0%;
e) 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3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0%。
f)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采用集團本級口徑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經營保險業務的,采用集團合並口徑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情形除外。
(2) 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時,應當立即停止新增權益類資產投資。
(3) 保險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壹的,權益類資產投資余額不得高於上季末總資產的15%:人身保險公司上季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足100%;最近1年資金運用出現重大風險事件;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較弱且匹配狀況較差;具有重大風險隱患或被列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點監管對象;最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處罰。
法規依據:12號文第二條;63號文第二條、第三條
4
公司治理與內控要求
(1) 治理架構完善:
a) 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壹的股權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權限及批準權限,重大股權投資需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非重大股權投資需經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決議;
b) 向董事會提交年度項目管理報告;
c) 如股權投資涉及關聯交易,壹般關聯交易報董事會內設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重大關聯交易需經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報董事會批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董事會及股東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d) 如未設立股東會,或因回避原則而無法召開股東會的,仍由董事會審議且不適用關於回避的規定,但關聯董事應出具不存在利益輸送的聲明)。
法規依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79號文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1號令第四十五條,122號文第十條,《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63號文第八條
(2) 制度體系健全:
a) 建立覆蓋底層資產的關聯交易控制機制(包括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等在關聯交易管理中的職責分工);
b) 加強關聯方的識別管理,建立並及時更新關聯方信息檔案,建立關聯方信息核驗制度和關聯交易內部問責機制/舉報機制,履行關聯交易審批及信息披露、報告等職責,建立分工明確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風險預警和處置制度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c) 加強投資期內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建立以資產增值和風險控制為主導的全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與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產投資相適應的中長期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法規依據:1號令第三十七條,10號文第十壹條,79號文第二十條,122號文第五條、第六條,《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三)(四)(九)(十)款,63號文第五條
(3) 風險控制到位:註重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投資行為規範和激勵約束安排等基礎建設,建立項目評審、投資決策、風險控制、資產托管、後續管理、應急處置等業務流程,制定風險預算管理政策及危機解決方案,實行全面風險管理和持續風險監控;關註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及操作風險等。
法規依據:79號文第二十四條,122號文第四條
(4) 設置不相容崗位:股權投資業務不相容部門或崗位至少包括投資決策與投資執行,投資決策、投資執行與法律、合規、風險管理,投資決策、投資執行與投資運營。
法規依據:122號文第八條
(5) 檔案管理:對股權投資檔案進行統壹規範管理,明確相關文件資料和投資檔案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投資檔案包括與項目有關的紙質文檔、電子文檔、音頻、視頻資料。
法規依據:122號文第三十七條
5
投資能力自評估要求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股權投資能力標準,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根據規定標準自行評估,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動態評估各項投資管理能力(即組織架構、專業隊伍、基本制度、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體系)達標及合規情況,嚴禁在不符合投資管理能力標準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管理業務;應至少每年度對各項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合規情況進行自評估,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
法規依據:45號文第八條、第十二條等及附件3:《股權投資管理能力標準》
6
信息報送要求
(1) 常規報告: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於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別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投資情況、資本金運用、資產管理及運作、資產估值、資產質量及主要風險、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年度報告還應當說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產認可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並附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2) 托管報告:托管機構應於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和每年4月30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和投資基金情況,分別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保險資金投資情況、投資合法合規情況、異常交易及需提請關註事項、資產估值情況、主要風險狀況、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3) 投資比例超限報告:保險公司出現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者因監管處罰、突發事件、市場變化等情況導致權益類資產配置超過規定比例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報告,並提交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並在6個月內調整至滿足監管規定;如市場波動較大或有可能引發較大風險時,可申請延長調整時間。
(4) 投資能力自評估報告: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股權投資能力標準自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提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法規依據:79號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59號文第壹條第10款,63號文第四條
7
禁止行為
(1) 通過隱瞞或者掩蓋關聯關系、股權代持、資產代持、抽屜協議、陰陽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東等隱蔽方式規避關聯交易審查或監管要求。
(2) 借通道、嵌套方式變相突破監管限制,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違規融資。
(3) 通過各種方式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隱匿資金最終流向,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
(4) 其他違法違規關聯交易情形。
法規依據:《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八)款
律師簡介
楊春寶律師
壹級律師
(正高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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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資本市場部主任、國資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國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帶頭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30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重組法律服務,涵蓋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TMT、展覽業、制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入選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與商業”榜單,並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連續榮登《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律師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律師簡介
李嘉欣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律師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學院,專註於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及公司法律服務業務領域,曾為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和投資基金項目、基金投資標的公司項目提供法律盡職調查、交易文件審閱等法律服務,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募投管退和風險控制相關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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