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非金融企業將跨境融資資金用於綠色或低碳轉型项目,天津外匯管理局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綠色外債試點業務指引(試行)》
9月3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綠色外債試點業務指引(試行)》。
業務指引明確,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企業可按照本操作指引,根據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原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內借用外債。綠色外債試點業務的類別風險轉換因數暫定為0.5,其餘參數參照現有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綠色外債試點業務指引(試行)
第一條為便利非金融企業開展綠色外債試點業務,根據服務實體經濟、積極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統籌金融開放和安全等原則,制訂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綠色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且專項用於支持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相關規定條件的綠色或低碳轉型项目。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企業可按照本操作指引,根據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原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內借用外債(以下簡稱“綠色外債試點業務”)。綠色外債試點業務的類別風險轉換因數暫定為0.5,其餘參數參照現有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開展綠色外債試點業務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實際經營活動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除外)。
(二)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結果應為A類。
(三)近兩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四)選擇按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模式借用外債。
(五)具有綠色或低碳轉型项目融資需求。
開展綠色外債試點業務的非金融企業中不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得開展新的綠色外債試點業務,原有綠色外債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至到期,外債資金仍可正常使用,待還本付息完畢後可按規定註銷該筆外債。
第五條銀行開展綠色外債試點業務,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綠色分類管理功能的電子系統。
(二)具備完善的綠色外債試點業務內控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職責分工、業務授權、綠色企業客戶准入退出、綠色外債試點業務實施規範、風險業務清單、統計監測、可疑交易預警與報告、應急管理、內部監督等方面。
(三)配備綠色金融和外債業務合規專職崗位及熟悉綠色金融和外債業務政策的從業人員。
第六條非金融企業申請開展綠色外債試點業務,應在外債提款前到天津市分局轄內符合條件的銀行(以下簡稱“登記銀行”)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手續,除普通外債簽約(變更)登記所需提供審核材料以外,還應提供外債資金擬投向的綠色或低碳轉型项目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企業轉型規劃(僅低碳轉型项目需提供),以及資金專項用於綠色或低碳轉型项目的承諾函。
第七條登記銀行辦理綠色外債試點業務登記前,應勤勉盡責,遵循“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審核非金融企業債務人主體資格和綠色或低碳轉型项目的真實性、合規性等。
第八條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原則上應調回境內,專項用於綠色或低碳轉型项目,嚴禁試點業務融入資金直接或間接挪作他用。
第九條登記銀行通過資本项目資訊系統錄入綠色外債試點業務簽約(變更)登記協議資訊時,應在“借款项目名稱”欄目中填寫“綠色外債試點(GED)[]”,同時應在備註欄中注明“本筆綠色外債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為×××美元”。另外,登記銀行還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相關要求,及時報送綠色外債試點業務相關跨境收支、帳戶、境內劃轉、帳戶內結售匯等資訊。
涉及跨境收支資訊報送,應在“交易附言”欄標注“GED”字樣;涉及帳戶開銷戶資訊報送,應在“備註”欄標注“GED”字樣;涉及境內劃轉資訊報送,應在“交易附言”欄標注“GED”字樣;涉及結匯資訊報送,應在“結匯詳細用途”欄標注“GED”字樣;涉及購匯資訊報送,應在“填報人”欄標注“GED”字樣。
第十條登記銀行應密切跟蹤綠色外債試點業務資金使用情況,嚴格履行相關風險交易報告義務。所在地外匯局應密切跟蹤監測綠色外債試點業務開展情況,依法對參與企業和銀行進行監督管理,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第十一條本指引未明確事項,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資本项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匯發〔2024〕12號)3.3、9.1、9.2等現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指引自2025年10月18日起實施。第九條第一款中“借款项目名稱”欄目和備註欄的填寫或標注要求,待綠色外債相關系統功能上線後不再執行。
第十三條本指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負責解釋。
注:GED:GREEN EXTERNAL DEBT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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