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PS業務升級在即!人民銀行就《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徵求意見

一、修訂背景及必要性
(一)更好適應CIPS 參與者拓展和管理要求。近年來,隨著 CIPS 業務發展和參與者規模擴大,《業務規則》相關內容無法有效滿足參與者拓展和管理要求。有必要根據 CIPS業務發展實際,對《業務規則》進行修改完善,進一步健全參與者管理機制,有效滿足 CIPS 參與者拓展需要,提高 CIPS參與者管理水準。
(二)更好滿足CIPS 業務發展的需要。《業務規則》明確了 CIPS 參與者的帳戶管理、注資、資金結算等詳細流程。隨著 CIPS 功能和服務的持續優化,有必要調整《業務規則》相關內容,僅對參與者業務行為提出原則性要求,確保規範性檔的前瞻性和科學性,有效適應 CIPS 業務發展和功能升級的需要。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一條,具體如下。
(一)總則。明確制定依據、適用對象和業務範圍。
(二)帳戶管理。對參與者和運營機構帳戶開立、參與者結算資金歸屬、參與者流動性管理等業務行為進行規範。
(三)業務處理。明確參與者的業務類型,對報文許可權申請、系統登錄、業務種類填寫、查詢查複等業務行為進行規範。
(四)結算機制。明確結算機制,並對佇列管理、業務撤銷與退回、參與者記賬和對賬等業務行為進行規範。
(五)風險管理與應急處置。明確CIPS 運營機構和參與者應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運行異常和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建立備份系統,並及時做好故障處理。
(六)附則。要求CIPS 運營機構應制定操作指引、與參與者簽訂協議、制定和發佈報文標準,同時明確解釋權和施行日期。
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範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以下簡稱CIPS)業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障 CIPS 運營機構和參與者合法權益,明確各方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規則適用於CIPS 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CIPS 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
第三條(運營機構)運營機構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境內外參與者提供跨境人民幣清算、結算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法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運營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業務範圍)CIPS 為其參與者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和金融市場業務等提供資金清算、結算服務,以及開展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業務。
第五條(參與者分類)CIPS 參與者包括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
直接參與者是指在CIPS開立帳戶,具有CIPS行號,直接通過CIPS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的境內外機構。運營機構應當為銀行類直接參與者開立CIPS帳戶,應當根據業務需要為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直接參與者開立CIPS帳戶。
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CIPS開立帳戶,但具有CIPS行號,委託直接參與者通過CIPS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的境內外機構。
第六條(參與者管理辦法)運營機構應當制定參與者管理辦法,明確參與者加入和退出管理、參與者報告事項及參與者風險管理等有關要求。
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參與者管理辦法,履行參與者管理主體責任,完善內部制度流程,做好業務監測和風險防控。
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應當按照運營機構制定的參與者管理辦法開展業務。運營機構制定和修改參與者管理辦法,應當在充分評估論證、徵求參與者意見後,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條(資金託管關係)境外機構申請成為直接參與者的,可委託符合條件的直接參與者作為資金託管行。
資金託管行的加入和退出管理由運營機構負責。
第二章帳戶管理
第八條(參與者帳戶開立)運營機構為直接參與者在CIPS 開立的帳戶應當為零餘額帳戶,該帳戶不計息、不得透支,場終(日終)餘額為零。
運營機構應當統一管理參與者的帳戶。一個直接參與者在CIPS 只能開立一個零餘額帳戶。間接參與者在 CIPS 不開立帳戶。
第九條(運營機構帳戶開立)根據CIPS 業務需要,運營機構可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清算帳戶,用於集中存放參與者辦理 CIPS 業務的結算資金,與運營機構其他用途資金分戶核算。帳戶內資金屬於所有 CIPS 直接參與者。直接參與者依據其 CIPS 帳戶餘額享有相應權益。該帳戶不得透支,場終(日終)餘額為零。
運營機構不得在商業銀行開立清算帳戶、不得形成清算資金沉澱。
第十條(參與者結算資金)CIPS 帳戶內資金屬於開立該帳戶的直接參與者,不屬於運營機構自有財產。
第十一條(參與者流動性管理)直接參與者可根據結算需求,通過該直接參與者或其資金託管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清算帳戶對CIPS 帳戶進行流動性管理。
第三章業務處理
第十二條(業務類型)銀行類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其客戶指令或間接參與者的委託等,以逐筆或批量方式通過CIPS 辦理支付業務。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其相關交易系統、證券結算系統或中央對手等的功能需要,通過CIPS組織或參與辦理資金結算,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拓展服務範圍、對象或業務場景。
第十三條(報文許可權申請)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其業務功能向運營機構申請報文許可權。
直接參與者申請開通淨額結算報文許可權的,還應當符合運營機構的結算風險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系統登錄)銀行類直接參與者應當在CIPS業務處理時段確保本機構系統處於登錄狀態。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直接參與者應當在其與CIPS 重合的營業時間內,確保本機構系統處於登錄狀態。
第十五條(業務種類填寫)直接參與者或間接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填寫業務種類。
第十六條(運行時序)運營機構應當及時公佈CIPS 工作日曆和運行時序。直接參與者應當在業務處理的規定時間內,及時向 CIPS提交支付業務。
第十七條(查詢查複)直接參與者應當通過CIPS 發起查詢業務,接收方收到查詢請求後,應當及時查複。
第四章結算機制
第十八條(結算機制)CIPS 應當支持混合結算模式滿足不同支付業務的結算需要。CIPS 應當對直接參與者逐筆發起的支付業務即時全額結算,對直接參與者批量發起的支付業務定時淨額結算。運營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調整定時淨額結算的軋差場次和時間,當日調整當日生效。
CIPS 應當根據不同金融交易的資金結算需要,支持人民幣付款、人民幣對外幣同步交收(PvP)、券款對付(DvP)結算、中央對手集中清算和其他跨境人民幣交易結算等業務。
第十九條(佇列管理)CIPS 按照即時全額結算方式處理支付業務時,直接參與者 CIPS 帳戶餘額足以支付的,CIPS予以即時處理;不足支付的,按照規定的順序進行排隊處理。
CIPS 應當設置加急和普通兩種業務處理佇列。在加急佇列中應當為不同類型的業務設置不同的優先順序。同一優先順序的排隊業務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進行結算。
直接參與者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調整同一個優先順序下排隊業務的先後順序,不得對不同佇列下的業務順序進行調整,不得對不同優先順序下的業務順序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業務撤銷與退回)CIPS 可以根據直接參與者發起的指令,撤銷加急佇列中的排隊業務,但淨額軋差結果和中央對手業務除外。
CIPS 即時全額結算的支付業務,在成功借記發起直接參與者 CIPS 帳戶並貸記接收直接參與者 CIPS 帳戶後,該支付業務不得撤銷。
CIPS 定時淨額結算的支付業務,一經軋差不得撤銷。CIPS 應當在場終(日終)對加急佇列中的排隊業務和直接參與者未確認的業務作退回處理,但淨額軋差結果除外。
第二十一條(參與者記賬)直接參與者應當以CIPS發送的支付處理通知報文或支付報文,作為記賬依據。
直接參與者可以使用其住所所在地的當地日期作為其客戶的入賬日期。
第二十二條(參與者對賬)CIPS 應當向銀行類直接參與者發送支付業務匯總核對資訊和資金調整核對資訊;向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直接參與者發送支付業務核對資訊和資金調整核對資訊。
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CIPS 發送的對賬數據進行賬務核對。
第五章風險管理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風險管理)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框架,建設相關風險管理系統,制定配套制度和採取防控措施,監測、評估和管理流動性風險、業務風險、運行風險及其他各類風險,保證業務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四條(應急處置機制)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建立健全系統故障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障業務處理的連續性、數據的完整性、資金和資訊的安全性。
第二十五條(運行異常和突發事件預警機制)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做好系統運行異常資訊和突發事件資訊的收集、分析和報告,建立健全系統運行異常和突發事件預警機制。
第二十六條(備份系統)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建立與CIPS 相關的備份系統,定期開展生產系統與備份系統的切換演練,確保備份系統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能夠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故障處理)CIPS 發生故障時,運營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各直接參與者和相關各方。直接參與者內部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通知運營機構。運營機構與各直接參與者應當相互配合排除故障,儘快恢復業務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操作指引與參與者協議)運營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制定操作指引,明確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通過CIPS 處理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具體流程和相關業務、紀律要求。對於通過 CIPS 處理跨境港元等外幣支付業務的,運營機構另行制定相關規則。
運營機構應當與直接參與者簽訂協議,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
操作指引和協議文本應當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九條(報文標準)運營機構負責制定和發佈CIPS 報文標準,相關標準應落實反洗錢國際標準中關於支付透明度的有關原則性要求。
直接參與者應當按照運營機構發佈的最新報文標準及時對其相關業務系統進行改造。
第三十條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則自**年**月**日起施行,《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銀髮〔2018〕72 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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