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跨境收支便利化!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就《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是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试验性制度,自由贸易账户运行已十年有余,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向纵深推进及创新符合新发展要求的跨境资金管理模式,对自由贸易账户的承载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顺应市场需求,结合管理实践,在维持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现有政策的前提下,拟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升级自由贸易账户功能,进一步促进跨境收支的便利化。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就《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开立自由贸易功能升级账户的试点企业范围,合规经营且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优质企业可以开立自由贸易升级账户。
二是明确升级账户与同名人民币结算账户跨二线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通过设立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杠杆率,既满足区内企业的正常经营资金需要,又可以对跨“二线”同名账户资金进行有效调控。
三是规定“一线”自由收付,允许经办银行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资金收支。
四是明确业务数据报送规则,升级账户跨“一线”、“二线”相关交易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跨境人民币及自由贸易账户业务数据报送规则如实报送业务数据。
五是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通过非现场监测核查等手段监控评估“一线”和“二线”的的资金流动规模,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干预机制和退出机制。
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探索上海自贸区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创新符合新发展要求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主体,进一步升级上海自由贸易账户的功能,更好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的优质企业(国家宏观调控重点行业企业除外),且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含);
2.上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2亿元、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本外币国际收支折人民币金额不低于1亿元;
3.近三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4.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C类企业名单。
第三条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在分账核算单元内开立功能升级后的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升级账户),并加以标识,也可将原有的自由贸易账户直接升级。一家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升级账户。
开立升级账户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开立或保留原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FTE账户)。
第四条升级账户的收支应与试点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不得办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五条升级账户不得与境内非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也不得与FTE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境内主体不得为升级账户办理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经办银行可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升级账户与境外账户、离岸账户(OSA)、境外机构境内账户(NRA)以及非居民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收支(跨一线)。开展证券投资以外的资本项下业务,不受投注差外债、全口径跨境融资、境外放款相关额度和审批限制,不需要到外汇管理部门开展前置业务登记、备案或开立专户等。涉及境外投资的,经办银行须定期通过事中事后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
第七条升级账户与境内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跨二线)不得划转外币,划转人民币资金纳入宏观审慎额度管理。
企业主体同名划转净流入额度上限=该企业上年度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流入杠杆率;
企业主体同名划转净流出额度上限=该企业上年度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流出杠杆率;
结算银行和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或流出额不超过上限。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杠杆率暂定为1,后续,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动态调整,报总行同意后实施。
除另有规定外,从升级账户划入境内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本项下收入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
第八条银行分账核算单元可为通过升级账户办理的业务提供本外币融资支持,银行应实施穿透管理,融资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放款。
第九条原FTE账户资金余额不超过有限渗透额度部分的留存在账户内,纳入额度管理,超出有限渗透额度部分则一次性退回企业境内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对于依托FT账户搭建跨境资金池的企业,开立升级账户后,可保留原FTE账户。
第十条升级账户“一线”、“二线”相关交易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跨境人民币及自由贸易账户业务数据报送规则如实进行数据报送。
第十一条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展业并建立、运行异常资金流动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机制,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相关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升级账户“一线”与“二线”资金流严重不匹配的,银行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RCPMIS-自由贸易账户子系统(FTZMIS)、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等开展非现场监测,评估“一线”和“二线”的资金流动规模,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发挥工商、税务等综合管理优势,建立完善、合格的试点企业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对试点企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统筹做好风险防范和协同应对。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通过升级账户办理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规企业依法处理。同时,银行将关闭升级账户。对于列入跨境人民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C类企业名单的企业,由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关闭升级账户的,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划入境内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允许FTN账户与境内机构账户之间划转外币,按照跨境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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