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江苏省分局新举措:全力推进涉外员工薪酬用汇便利化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类双向用汇便利化的通知》(苏汇发〔2025〕41号),进一步便利企业涉外员工真实合规的用汇。
一、用汇便利性提升方面
1.简化业务办理流程
对于境外在华员工来说,在以往的购汇业务中,可能需要提交一系列复杂的单证材料来证明其购汇用途的合理性。但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六条,试点银行为其核定免审单购汇金额后,在免审单金额范围内,境外在华员工可以直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试点银行办理购付汇,免于提交单证材料。
对于外派中国籍员工,同样在免审单收结汇金额范围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就能办理收结汇业务。这使得外派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能够更便捷地将境外收入结汇,用于国内的消费、储蓄等用途,减少了因繁琐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不便。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由于办理用汇业务的流程简化,涉外员工能够更快速地完成购汇或收结汇操作。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更及时地将资金用于预期的用途,无论是境外在华员工支付境外的费用,还是外派中国籍员工将境外收入结汇后用于国内的支出,都能减少资金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滞留时间,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个人的资金周转需求。
二、合规风险方面
1.明确合规要求
本操作规程第七条明确了试点企业应确保发放的薪酬真实、合法、合规,涉外员工不得从事逃汇、套汇等违规行为。这使得涉外员工清楚地知道在薪酬用汇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利用便利化政策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例如,员工不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虚构购汇用途或者进行套汇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2.加强监管与风险提示
试点银行会根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涉外员工的用汇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如果发现涉外员工存在异常情况,如个人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实施处罚或被其他监管部门实施失信惩戒,或者存在洗钱、逃税、虚假购付汇等异常风险事项,银行会终止该便利化业务,并向外汇局报告。这既是一种监管措施,也是一种风险提示,让涉外员工明白一旦违规,不仅会失去便利化的用汇待遇,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后果,从而促使他们自觉遵守合规要求。
三、信息保护方面
根据第十四条,试点银行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定。这意味着涉外员工的个人身份信息、税务信息、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将得到妥善保护。银行不会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这些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另有规定除外)。这保障了涉外员工的隐私安全,使他们能够放心地参与便利化业务,不用担心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风险,如身份被盗用、个人隐私被侵犯等情况。
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员工薪酬用汇便利化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江苏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进一步便利企业涉外员工真实合规的用汇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江苏省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苏汇发〔2024〕9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江苏省内已备案的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可根据本操作规程为其确定的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开展涉外员工薪酬类双向用汇便利化业务。
第三条 试点银行应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以下简称“江苏省分局”)报备后开展便利化业务。
第四条 试点银行应严格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试点企业涉外员工是指与试点企业建立合法雇佣关系的境外在华员工和外派中国籍员工,其中境外在华员工指试点企业从境外聘请在华工作的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个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个人,外派中国籍员工指试点企业外派至境外工作的中国籍个人。
第二章 试点银行便利化业务管理
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薪酬类双向用汇便利化业务(以下简称“便利化业务”)是指试点银行根据试点企业提交的涉外员工薪酬清单,为境外在华员工核定免审单购汇金额、为外派中国籍员工核定免审单收结汇金额后,相关涉外员工个人可在免审单金额范围内,直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试点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材料。
第七条 试点企业应确保发放的薪酬真实、合法、合规,涉外员工不得从事逃汇、套汇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 试点银行应了解试点企业涉外员工薪酬发放及相关用汇情况,与企业充分沟通,制定专项服务方案,明确适用便利化政策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构成、发放频率等,确定姓名、金额等涉外员工薪酬发放清单要素,以及信息传递方式。
第九条 试点银行根据试点企业首次提供的员工薪酬发放信息,结合展业调查情况为涉外员工核定初始免审单金额,后续根据试点企业提供的涉外员工薪酬发放清单、涉外员工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情况,动态调整涉外员工的免审单金额。
第十条 试点银行办理便利化业务时,应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真实和准确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高水平便利试点”字样,并建立台账实时登记试点企业每位涉外员工的免审单金额增减情况。
第十一条 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及涉外员工薪酬收支、结售汇业务真实性、合理性等持续跟踪,通过上门走访企业客户、外部信息查阅多种方式了解试点企业员工薪酬税务代扣代缴情况,确保业务真实合规。定期对便利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持续完善服务方案。
第十二条 试点银行办理便利化业务如发现试点企业或其涉外员工相关外汇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止实施便利化措施,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各项便利化措施。银行应在发现异常情况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十三条 试点银行发现参与便利化业务的涉外员工个人存在以下情况,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终止该便利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1.个人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实施处罚或被其他监管部门实施失信惩戒等。
2.个人存在洗钱、逃税、虚假购付汇等异常风险事项,或发现个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嫌疑的。
3.个人不配合外汇局、银行监督管理的。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定,对获取的个人身份信息、税务信息、账户信息等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外汇局业务监管
第十五条 江苏省分局及试点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对便利化业务建立事中事后管理机制,结合试点企业及其涉外员工用汇情况,对个人用汇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监测核查。
第十六条 江苏省分局及试点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做好对便利化业务的跟踪监测、核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对监测核查发现的异常违规交易及相关主体及时采取监管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试点银行或办理便利化业务的试点企业、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所在地外汇局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江苏省分局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对本操作规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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