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金融最新发展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及《细则》规定,金融主体必须披露其如何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决策和咨询流程,并提供金融产品可持续性透明度的信息。其中可持续性风险指可能对投资价值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ESG风险,即环境(Environment)、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以及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风险。
《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针对的金融主体主要分为金融市场参与者与财务顾问两类。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投资组合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基于保险的投资产品、养老基金、另类投资基金和符合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的产品等。需要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把可持续性风险纳入投资决策过程的信息;可持续发展风险如何影响投资者回报的信息;投资决策和投资建议对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不利影响信息等。披露方式包括合同前期披露、定期披露报告以及网站信息披露等。
一是分行按子行监管。外资银行分行被视为子行进行监管,将无法共享总行的资本金,其资本金充足率、单一客户授信额度、系统内资金调配等均受到严格限制。二是设立中间母公司(IPU)。即在欧盟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属于同一个第三国集团的银行机构,须在欧盟区域内设立一个中间母公司,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中小规模银行的贷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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