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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LMT激活(activation)”模塊——該模塊涉及根據2026年3月3日法律(轉化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24年3月13日通過的《指令(EU)2024/927》)對註冊於盧森堡的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管理開放式AIF的盧森堡持牌AIFM所引入的額外流動性管理要求
本通告是對盧森堡金融監管機構(CSSF)於2026年3月18日發布的通告的後續說明。此前通告宣布推出專門的“流動性管理工具(Liquidity Management Tool, LMT)eDesk申報流程”,該流程包括“LMT選擇(selection)”和“LMT激活(activation)”兩個模塊。通過該流程,註冊於盧森堡的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管理開放式AIF的盧森堡持牌AIFM,需以電子方式向CSSF報送根據《2010年12月17日UCIs法》(“2010年法”)或《2013年7月12日AIFM法》(“2013年法”)所要求的LMT相關信息(上述法律均已被2026年法律修訂)。
“LMT選擇”模塊已於2026年3月23日上線,要求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及持牌AIFM在2026年4月16日前向CSSF報送其所選用的LMT工具,以及有關其啟用與停用的詳細政策與程序。
CSSF現通知市場參與者,“LMT激活”模塊已正式上線。自2026年4月16日起,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管理開放式AIF的持牌AIFM,須通過該模塊向CSSF申報以下事項的啟用或停用:
- 暫停申購(subscriptions)、回購(repurchases)及贖回(redemptions);
- 《2010年法》附錄III第2至第8項,或《2013年法》附錄V第2至第8項所列的任何LMT工具,若其使用方式不屬於UCITS或AIF規則或設立文件中所規定的日常運營情形;
- 側袋機制(side pockets),同時需確保根據《2013年法》第15-1條及《2010年法》第12條和第28條的規定,在啟用或停用該工具前的合理時間內通知CSSF。
CSSF提醒市場參與者,其通過eDesk流程提交的LMT啟用或停用信息,將根據《2010年法》和《2013年法》的規定,用於向相關主管當局、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以及在適用情況下向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B)進行通報。
此外,以下類型的盧森堡註冊基金亦需通過“LMT激活”模塊履行申報義務(依據各自適用的行業法律):
- 適用《2010年法》第二部分的基金;
- 受2007年2月13日法律監管的專業投資基金(SIF);
-
受2004年6月15日法律監管的風險資本投資公司(SICAR);
前提是其不構成AIF,或未由盧森堡註冊的持牌AIFM管理。上述主體需向CSSF申報暫停申購、回購及贖回的啟用或停用,以及此前已獲CSSF批準的側袋機制的設立。
市場參與者可參閱CSSF於2026年3月18日發布的相關通告,以獲取關於“LMT激活”模塊的更多細節,以及關於暫停申購、回購及贖回的啟用與停用,以及側袋機制設立的進壹步說明。
註:
- “LMT激活”模塊僅適用於申報自2026年4月16日起發生的LMT啟用或停用事項。對於在該日期之前已啟用的LMT,其停用不得通過該模塊申報,而應通過CSSF的常規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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