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投资基金行业的沟通
关于“LMT激活(activation)”模块——该模块涉及根据2026年3月3日法律(转化欧洲议会及理事会于2024年3月13日通过的《指令(EU)2024/927》)对注册于卢森堡的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管理开放式AIF的卢森堡持牌AIFM所引入的额外流动性管理要求
本通告是对卢森堡金融监管机构(CSSF)于2026年3月18日发布的通告的后续说明。此前通告宣布推出专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Liquidity Management Tool, LMT)eDesk申报流程”,该流程包括“LMT选择(selection)”和“LMT激活(activation)”两个模块。通过该流程,注册于卢森堡的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管理开放式AIF的卢森堡持牌AIFM,需以电子方式向CSSF报送根据《2010年12月17日UCIs法》(“2010年法”)或《2013年7月12日AIFM法》(“2013年法”)所要求的LMT相关信息(上述法律均已被2026年法律修订)。
“LMT选择”模块已于2026年3月23日上线,要求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及持牌AIFM在2026年4月16日前向CSSF报送其所选用的LMT工具,以及有关其启用与停用的详细政策与程序。
CSSF现通知市场参与者,“LMT激活”模块已正式上线。自2026年4月16日起,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管理开放式AIF的持牌AIFM,须通过该模块向CSSF申报以下事项的启用或停用:
- 暂停申购(subscriptions)、回购(repurchases)及赎回(redemptions);
- 《2010年法》附录III第2至第8项,或《2013年法》附录V第2至第8项所列的任何LMT工具,若其使用方式不属于UCITS或AIF规则或设立文件中所规定的日常运营情形;
- 侧袋机制(side pockets),同时需确保根据《2013年法》第15-1条及《2010年法》第12条和第28条的规定,在启用或停用该工具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CSSF。
CSSF提醒市场参与者,其通过eDesk流程提交的LMT启用或停用信息,将根据《2010年法》和《2013年法》的规定,用于向相关主管当局、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向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进行通报。
此外,以下类型的卢森堡注册基金亦需通过“LMT激活”模块履行申报义务(依据各自适用的行业法律):
- 适用《2010年法》第二部分的基金;
- 受2007年2月13日法律监管的专业投资基金(SIF);
-
受2004年6月15日法律监管的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ICAR);
前提是其不构成AIF,或未由卢森堡注册的持牌AIFM管理。上述主体需向CSSF申报暂停申购、回购及赎回的启用或停用,以及此前已获CSSF批准的侧袋机制的设立。
市场参与者可参阅CSSF于2026年3月18日发布的相关通告,以获取关于“LMT激活”模块的更多细节,以及关于暂停申购、回购及赎回的启用与停用,以及侧袋机制设立的进一步说明。
注:
- “LMT激活”模块仅适用于申报自2026年4月16日起发生的LMT启用或停用事项。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已启用的LMT,其停用不得通过该模块申报,而应通过CSSF的常规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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