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2026年)》說明
國家發展部長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副主席徐芳達先生,代表副總理兼MAS主管部長顏金勇先生,於今日在國會提出《2026年證券與期貨(修正)法案》(以下簡稱“法案”)進行壹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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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旨在推動落實新加坡交易所證券交易有限公司(“SGX”)與納斯達克股票市場(“Nasdaq”)擬共同設立的全球上市板(“GLB”)的監管制度。GLB將允許發行人在精簡的監管框架下同時在兩個交易所上市。該法案也為MAS提供了靈活性,以便未來如有機會,可對與其他海外交易所的雙重上市安排采用類似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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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已就法案中的主要修訂內容進行了公眾咨詢。所收到的意見經審慎考慮後,已酌情納入法案。
法案的主要修訂內容
- 修訂涉及以下兩個關鍵方面。
(I)新增第13A部分
- 該法案在《2001年證券與期貨法》(“SFA”)中新增第13A部分,授權MAS制定條例,以促進由SGX與海外交易所共同設立、采用精簡監管框架的雙重上市板(“DLB”)。主要修訂如下:
a) 規定雙重上市安排的權力。為實現精簡監管框架,MAS將被授權宣布某海外交易所(例如Nasdaq)為“指定海外交易所”。同樣,MAS也可宣布由SGX設立的雙重上市板(例如與Nasdaq共同設立的GLB)為“指定DLB”。
b) 制定條例的權力。為協調新加坡證券法律與外國司法管轄區法律之間的潛在差異,MAS可制定條例,針對指定DLB,對SFA中的以下條款進行替換、修改或排除適用:
i. 與要約相關的條款,以便使用單壹套要約文件,並使新加坡的發售流程與外國司法管轄區保持壹致; ii. 與市場失當行為相關的條款,以提供外國司法管轄區內適用的某些安全港規則,這些規則對於促進指定DLB的運行至關重要。需明確的是,這些安全港規則並不為欺詐或不誠實行為提供有效辯護。
- 制定條例的權力受到保障措施和最低標準的約束。新增第13A部分列出了MAS在決定是否將某個雙重上市板宣布為指定DLB時將考慮的標準,包括:該海外交易所是否(i)能夠增強發行人進入流動性和接觸國際投資者的渠道;(ii)所在司法管轄區的證券法律在信息披露、執法和監管合作等關鍵領域符合國際標準。
(II)其他修訂
- 除新增第13A部分外,該法案還對SFA進行了其他適用於所有壹般要約的修訂。主要修訂如下:
a) 與散戶投資者提前溝通。發行人將能夠在對散戶投資者進行營銷時傳播其初步招股說明書,而不僅限於目前僅能向機構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傳播。這將使發行人能夠在提交最終招股說明書之前與新加坡的散戶投資者進行溝通。此類溝通受到保障措施約束。例如,不得依據初步招股說明書作出正式要約。此外,初步招股說明書必須明確聲明其內容可能發生進壹步變更。發行人還必須合理努力,在招股說明書定稿並可供索取時告知接收方。
b) 對保薦存托憑證的處理。對於保薦存托憑證的要約,要求註冊招股說明書的是基礎證券的發行人,而非存托人。因此,投資者將獲得關於發行人的信息,而不是關於充當存托憑證發行中介的金融機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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