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2026年)》说明
国家发展部长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副主席徐芳达先生,代表副总理兼MAS主管部长颜金勇先生,于今日在国会提出《2026年证券与期货(修正)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进行一读。
该法案旨在推动落实新加坡交易所证券交易有限公司(“SGX”)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Nasdaq”)拟共同设立的全球上市板(“GLB”)的监管制度。GLB将允许发行人在精简的监管框架下同时在两个交易所上市。该法案也为MAS提供了灵活性,以便未来如有机会,可对与其他海外交易所的双重上市安排采用类似框架。
MAS已就法案中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了公众咨询。所收到的意见经审慎考虑后,已酌情纳入法案。
法案的主要修订内容
- 修订涉及以下两个关键方面。
(I)新增第13A部分
- 该法案在《2001年证券与期货法》(“SFA”)中新增第13A部分,授权MAS制定条例,以促进由SGX与海外交易所共同设立、采用精简监管框架的双重上市板(“DLB”)。主要修订如下:
a) 规定双重上市安排的权力。为实现精简监管框架,MAS将被授权宣布某海外交易所(例如Nasdaq)为“指定海外交易所”。同样,MAS也可宣布由SGX设立的双重上市板(例如与Nasdaq共同设立的GLB)为“指定DLB”。
b) 制定条例的权力。为协调新加坡证券法律与外国司法管辖区法律之间的潜在差异,MAS可制定条例,针对指定DLB,对SFA中的以下条款进行替换、修改或排除适用:
i. 与要约相关的条款,以便使用单一套要约文件,并使新加坡的发售流程与外国司法管辖区保持一致; ii. 与市场失当行为相关的条款,以提供外国司法管辖区内适用的某些安全港规则,这些规则对于促进指定DLB的运行至关重要。需明确的是,这些安全港规则并不为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提供有效辩护。
- 制定条例的权力受到保障措施和最低标准的约束。新增第13A部分列出了MAS在决定是否将某个双重上市板宣布为指定DLB时将考虑的标准,包括:该海外交易所是否(i)能够增强发行人进入流动性和接触国际投资者的渠道;(ii)所在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律在信息披露、执法和监管合作等关键领域符合国际标准。
(II)其他修订
- 除新增第13A部分外,该法案还对SFA进行了其他适用于所有一般要约的修订。主要修订如下:
a) 与散户投资者提前沟通。发行人将能够在对散户投资者进行营销时传播其初步招股说明书,而不仅限于目前仅能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传播。这将使发行人能够在提交最终招股说明书之前与新加坡的散户投资者进行沟通。此类沟通受到保障措施约束。例如,不得依据初步招股说明书作出正式要约。此外,初步招股说明书必须明确声明其内容可能发生进一步变更。发行人还必须合理努力,在招股说明书定稿并可供索取时告知接收方。
b) 对保荐存托凭证的处理。对于保荐存托凭证的要约,要求注册招股说明书的是基础证券的发行人,而非存托人。因此,投资者将获得关于发行人的信息,而不是关于充当存托凭证发行中介的金融机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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