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投资合规指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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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
1
概述
(1)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的条件如下:
a)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b) 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c)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
d)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e) 监管评级良好,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
f) 固有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g) 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
h) 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i) 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
(2) 投资比例限制: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但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特别批准的除外。
(3) 投资范围限制
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业务项下开展的股权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依据:12号令第五节,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8号令第五十三条
2
业务资格申请、审批和报告
(1) 资格申请: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和资料:
a) 申请书;
b) 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
c) 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d) 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及时等合规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项临时披露的次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e) 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
f) 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对股权投资业务的支持情况说明;
g) 董事会同意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h)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声明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 监管审批:信托公司申请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由属地金融监管局审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审批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 事后报告:信托公司应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投资运用范围和方案、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法规依据:12号令第五节,25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3
风控制度、投资管理和信披
信托公司应为固有资产股权投资业务制定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审慎开展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应参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相关规定。
法规依据:25号文第六条
4
关联交易
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或信托公司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按照信托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法规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5
禁止性规定
(1) 不得投资于关联人,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2) 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
(3) 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4)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融出资金;
(5) 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超过5年。
法规依据:12号令第五节,25号文第七条,8号令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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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杨春宝律师
一级律师
(正高级职称)

手机:
13901826830
电邮: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杨律师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杨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曾应邀与北大、人大、社科院的顶级公司法博导共同研讨公司法实务问题。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
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律师简介
孙瑱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邮:
sun.zhen@dentons.cn
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
律师简介
李嘉欣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专注于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及公司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曾为多个母基金选择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基金项目、基金投资标的公司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审阅等法律服务,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募投管退和风险控制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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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师:杨春宝一级律师
电话/微信: 1390 182 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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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团队系列专著
法律桥团队自2007年起已经出版专著16本(含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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