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權投資合規指引(2)
點擊藍字 關註我們

第二節
信托公司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
1
總體要求
(1) 信托公司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需滿足的要求
a) 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且為唯壹受益人;
b) 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c) 信托期限不少於1年;
d) 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e) 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f) 信托合同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2) 合格投資者(適用資管新規的相關規定)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集合資金信托計劃[2] 不低於壹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a) 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壹: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b) 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c) 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3) 基本原則(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亦需遵循該等原則)
a) 信托財產獨立性原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獨立於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信托公司不得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因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b) 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應當遵循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的信托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法規依據:1號令第三條、第五條,8號令第三條,盡責指引第三條
2
宣傳推介
(1) 推介主體:信托公司可自行推介,也可委托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等,以下簡稱“代理推介機構”)代理推介。
法規依據:盡責指引第十七條,1號令第十六條
(2) 推介材料:信托公司應有規範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參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
法規依據:1號令第七條
(3) 推介渠道: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機構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進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推介。但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機構可以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以及官方網站等官方電子系統,向合格投資者進行產品推介。
法規依據:盡責指引第十六條
(4) 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禁止性行為:
a) 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b) 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c) 委托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d) 推介材料含有與信托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e) 對信托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f) 進行虛假宣傳、擴大預期收益。
法規依據:1號令第八條,盡責指引第二十壹條
(5)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未成立/成立後的操作: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計劃推介期限屆滿,未能滿足信托文件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托公司應在推介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委托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計劃成立後,信托公司應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存入信托財產專戶,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披露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
法規依據:1號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3
投資者適當性
(1) 投資者適當性材料:信托公司向自然人委托人首次推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與其簽署信托文件之前,應告知投資者如實提供身份證明文件,要求其填寫包括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等形式的書面文件或在身份認證後通過法律認可的電子形式等方式,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並要求其在信托文件中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承諾信托財產來源的合法性。
(2) 風險調查問卷:問卷調查事項至少應包括投資者的年齡、學歷、職業等個人基本信息;投資信托的目的;信托資金來源;過往投資經驗;家庭可支配年收入及可投資資產狀況;可承受的最大投資損失;對金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金融投資市場及信托、基金等金融產品是否有壹定的了解;是否清楚信托等金融產品的風險。
信托公司應要求投資者以書面形式或在身份認證後通過法律認可的電子形式等方式確認其提供的相關信息及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並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
(3) 風險評估結論:自然人委托人風險評估結論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否則信托公司應重新進行評估。
法規依據:盡責指引第十五條
4
信托文件
(1) 風險揭示:信托文件應充分揭示可能影響信托財產安全的重大風險以及擬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
(2) 委托人承諾:自然人投資者應在信托文件中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承諾信托財產來源的合法性;
(3) 身份核實、雙錄:委托人認購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簽署信托文件時,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機構應當核實簽字人的身份,並應當全過程錄音錄像;
(4) 信托費用:信托文件應約定信托公司收取受托人報酬和費用的具體標準及計算方法。
此外,信托文件應載明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必備事項,並就信托當事人在盡職調查、信托設立、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中的權利義務及風險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信托公司責任的條款及風險揭示條款,應當采用足以引起委托人、受益人註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請委托人、受益人註意。
法規依據:盡責指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壹條
5
盡職調查
(1) 基本要求:信托公司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在事前結合業務開展情況,嚴格按照公司信托業務操作規程[3]並根據委托人意願及信托財產運用特點開展盡職調查;應對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信托公司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意見並在項目審議時予以參考。
法規依據:1號令第九條,盡責指引第六條、第七條
(2) 盡調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盡調工作簡要介紹(包括但不限於調查人員、調查對象、調查時間、調查地點、調查方法等),調查內容以及調查結論。
(3)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應有):從交易結構、交易對手、風險控制措施等方面評估項目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報告由信托經理、合規風控人員等確認並註明報告日期。盡調報告已包含前述內容的,可不另行出具可行性報告,但盡調報告應由信托經理、合規風控人員等確認並註明報告日期。
(4) 項目審批:信托公司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項目審批制度,完善項目審批流程,明確項目審批權限及時限;應按照公司規範,結合盡調報告及可行性報告(如有)對擬設信托項目進行審議。
法規依據:盡責指引第八條至第十壹條
6
財產保管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對非現金類的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可約定實行第三方保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信托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信托財產的保管賬戶和信托財產專戶應當為同壹賬戶;依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運用信托資金時,應向保管人書面提供信托合同復印件及資金用途說明。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文件沒有約定其他運用方式的,應當將該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法規依據:1號令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
7
管理和風控
(1) 部門和人員:信托公司應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工作崗位,保證對信托業務的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設立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服務的信托資金運用、信息處理等部門,並指定信托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每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至少配備壹名信托經理,擔任信托經理的人員,應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條件;信托業務部門應獨立於信托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信托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
(2) 核算和投向:運用信托資金應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壹致;不同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建立單獨的會計賬戶分別核算、分別管理;應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信托文件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3) 存續期管理:信托公司應根據信托業務的特點,建立信托項目存續期管理規範;原則上應至少按季度收集相關資料及信息,信托文件另有約定除外;依法保存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4) 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禁止性行為:
a) 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b) 將信托財產轉為固有財產;
c) 將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與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或者將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相互抵銷;
d) 在信托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擅自改變產品類型及投資資產的比例範圍;
e) 將信托財產挪用於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f) 以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向他人提供擔保;
g) 向他人提供貸款超過其管理的所有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h) 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於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i) 以信托公司固有財產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進行交易或將不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約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允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j) 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商業賄賂;
k) 將同壹公司管理的不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於同壹項目。
(5) 問責制度:信托公司應建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信托行業自律公約規定的信托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信托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信托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6) 關聯交易:信托財產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信托公司註冊資本5%以上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董事會批準。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股東會審議。
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按照信托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授權程序審查,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
法規依據:1號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盡責指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六條,《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25修正)》第二十壹條、第四十五條
8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變更、終止、清算與分配
(1) 受益權轉讓: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托單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2)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終止: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合同期限屆滿;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受托人職責終止,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產生新受托人;或,信托文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3)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清算:清算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信托的基本信息,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及處分情況,信托收益情況及分配情況,清算報告異議期限及受托人解除責任聲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及信托文件約定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信托公司作出清算報告後,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審計。信托文件約定清算報告不需要審計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信托公司應按信托文件約定的時限和方式向受益人或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交清算報告,信托文件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應在信托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受益人或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在異議期限內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信托公司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信托公司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4) 信托財產分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清算後的剩余信托財產,應按信托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單位比例分配,分配方式可為現金、信托財產原狀或者兩者混合的方式;如采取現金方式分配,應於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分配日前或信托期滿日前變現信托財產,並將現金存入受益人賬戶;如采取信托財產原狀方式分配,應於信托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受益人的財產轉移手續,信托財產轉移前由信托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於信托財產,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財產承擔,因受益人原因導致信托財產無法轉移的,可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信托公司應用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所產生的實際信托收益進行分配,嚴禁將信托收益歸入其固有財產,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財產墊付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損失或收益。
(5) 保密:信托公司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規依據:1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盡責指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
9
受益人大會(由全體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受益人組成)
(1) 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約定且需受益人大會審議的事項:
a) 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
b) 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
c) 更換受托人;
d) 提高受托人的報酬標準;
e)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2) 召集和表決
a) 召集: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受托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托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受益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或通訊等方式召開。
b) 表決:每壹信托單位具有壹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受益人大會應有代表50%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托人、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應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法規依據:1號令第四十壹條至第四十六條
10
信息披露和資料保存
(1) 法定披露信息(信托文件另有約定除外):信托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信托名稱、規模、期限、管理運用方式、風控措施、收益分配等;信托可能涉及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信托產品的推介、設立、資金募集情況;信托公司辦理信托業務的資格,代表信托公司與委托人聯系的信托經理姓名、聯系地址、電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2) 季度披露: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按季度制作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其中,信托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信托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信托經理變更情況;信托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涉及訴訟或者損害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3) 臨時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在獲知有關情況後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采取的應對措施):
a) 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b) 信托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
c)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4) 受益人知情權:委托人、受益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向信托公司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的,在不違反委托人意願、亦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信托公司應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信托文件對委托人、受益人的查詢條件或查詢範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5) 資料保存:信托公司應建立合同保管制度,明確合同保管的流程、部門、權限及責任;應妥善保存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全部資料,保存期自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結束之日起不得少於15年。
(6) 信披方式:信托公司應在信托文件中明確約定信息披露的具體方式,並按約定的方式進行披露。信托文件沒有約定的,可采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在信托公司官方網站等官方電子系統上披露、在信托公司的辦公場所存放備查等方式中的任壹方式進行披露。
(7) 信披制度:信托公司應建立健全信披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披事務。信披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披露渠道等,信披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信披管理部門、流程、渠道、應急預案及責任,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規人員的處理措施。
法規依據:1號令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盡責指引第四十壹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11
商業案例
據相關媒體報道,2023年12月20日,壹支名為“成都龍珠”的創投基金成立,註冊資本18.75億元,美團與陜國投均有出資,其中陜國投設立的集合信托計劃出資5.33%擔任基金有限合夥人。此外,陜國投還設立了“陜國投·美團新經濟優選”信托計劃、“陜國投·小米智造”信托計劃、“陜國投·深創投基石長青”信托計劃和“陜國投·盈科泰格醫療”信托計劃,並分別鎖定消費與科技、智能制造、硬科技和生物醫藥賽道的私募股權基金,通過擔任該等基金的有限合夥人間接進行股權投資。
[1]根據1號文的規定,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按投資性質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信托計劃、權益類信托計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托計劃、混合類信托計劃共4個業務品種。其中,信托公司主要通過設立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的權益類信托計劃開展股權投資。
[2]根據資管新規第三條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
[3]根據盡責指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應當制定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信托業務操作規程,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及時修訂。信托公司制定的信托業務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盡職調查與審批管理、產品營銷與信托設立、運營管理、合同規範、終止清算、信息披露、業務創新等信托業務的各個環節。
點擊左下角
閱讀原文
免費下載指引全文
律師簡介
楊春寶律師
壹級律師
(正高級職稱)

手機:
13901826830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資本市場部主任、國資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國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帶頭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30余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重組法律服務,涵蓋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TMT、展覽業、制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入選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與商業”榜單,並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連續榮登《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推薦名錄;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楊律師代理的中國法院首例適用外國法律審理外國公司的董事損害小股東權益糾紛案入選上海高院發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頭條”。
楊律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曾應邀與北大、人大、社科院的頂級公司法博導共同研討公司法實務問題。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專著。
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律師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律師簡介
李嘉欣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律師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學院,專註於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及公司法律服務業務領域,曾為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和投資基金項目、基金投資標的公司項目提供法律盡職調查、交易文件審閱等法律服務,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募投管退和風險控制相關的法律服務。

更多私募基金文章
法律橋PE寶典(《私募基金法規及監管文件匯編》)(請訪問法律橋網站)
對賭律師實務系列
監管政策解讀
司法判例解析
私募基金風控
股權基金合同條款
創投基金
保險私募基金、產投基金、S基金
基金/GP/投資者退出
私募可交換債
PE Watch私募基金行業動態(每月更新,敬請關註本公眾號)
更多私募基金法律法規、法律實務信息請訪問法律橋網站(LawBridge.org)

PE法律橋

主持律師:楊春寶壹級律師
電話/微信: 1390 182 6830
業務聯系及投稿郵箱:
chambers.yang@dentons.cn
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9層/24層/25層
法律橋團隊系列專著
法律橋團隊自2007年起已經出版專著16本(含再版):
《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

期待妳的
分享
點贊
在看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