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F致投資基金行業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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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26年3月3日法律(該法律轉化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24年3月13日的(EU) 2024/927號指令)為盧森堡設立的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管理開放式另類投資基金的盧森堡授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引入的額外流動性管理要求**
為將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24年3月13日的(EU) 2024/927號指令(“AIFMD II”/“UCITS VI”)轉化為盧森堡法律,通過了2026年3月3日法律(“2026年法律”)。在此背景下,自2026年4月16日起,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管理開放式另類投資基金的獲授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被引入了額外的流動性管理要求。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從經2026年法律修訂的2010年12月17日關於集體投資事業的法律(“2010年法律”)附件三第2至8點或經2026年法律修訂的2013年7月12日關於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法律(“2013年法律”)附件五第2至8點所列的工具中,選擇**至少兩項**流動性管理工具。此項選擇應在評估這些流動性管理工具相對於UCITS或另類投資基金所追求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及贖回政策的適當性之後作出。該選擇不能僅由擺動定價和雙重定價構成。
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管理開放式另類投資基金的獲授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將其所選可用的流動性管理工具納入基金或另類投資基金的章程,或納入UCITS或另類投資基金的設立文件。此外,根據2010年法律附件壹附表A第1.13點以及2013年法律第21條第(1)款,所選流動性管理工具的披露應反映在UCITS的招股說明書中,或對於另類投資基金,作為根據2013年法律第21條所提供信息的壹部分。
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管理開放式另類投資基金的獲授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還應針對任何選定流動性管理工具的啟動與終止,以及使用此類工具的操作和行政安排,制定詳細的政策與程序。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管理開放式另類投資基金的獲授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將其對流動性管理工具的選擇,以及有關其啟動與終止的詳細政策和程序,告知CSSF。他們還需根據2010年法律和2013年法律的規定,提供流動性管理工具實際啟動或終止的信息。
在此背景下,CSSF特此告知市場參與者,其推出了專用的“流動性管理工具”eDesk程序,用於向CSSF以數字化方式傳送2010年法律和2013年法律所要求的流動性管理工具相關信息。該eDesk程序包含兩個模塊:
1. **“流動性管理工具選擇”模塊**,將於2026年3月23日啟用。該模塊要求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獲授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向CSSF報告其流動性管理工具的選擇,以及有關其啟動和終止的詳細政策和程序。此信息須在2026年4月16日之前傳達給CSSF。在初次傳達後,如發生修訂,UCITS和獲授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仍有責任確保所提供信息保持最新;
2. **“流動性管理工具啟動”模塊**,將於2026年4月16日啟用。該模塊要求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獲授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自該日期起,將以下事項的啟動/終止通知CSSF:
- 暫停贖回、回購和申購;
- 任何屬於2010年法律附件三第2至8點或2013年法律附件五第2至8點所列的流動性管理工具,且其使用方式不屬於UCITS或另類投資基金章程或設立文件中所設想的常規業務過程;
- 側袋安排,同時確保根據2013年法律第15-1條以及2010年法律第12條和第28條,在啟動或終止此流動性管理工具之前的合理時間範圍內通知CSSF。
CSSF提醒市場參與者,他們通過eDesk程序提供的流動性管理工具啟動或終止的信息,後續將根據2010年法律和2013年法律的規定,用於通知相關主管當局、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以及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
此外,受2010年法律第二部分管轄的盧森堡註冊基金、受2007年2月13日法律管轄的專項投資基金以及受2004年6月15日法律管轄的風險資本投資公司,如果不屬於另類投資基金或不由盧森堡註冊的獲授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也應根據各自行業法律的要求,通過“流動性管理工具啟動”模塊,將暫停贖回、回購和申購的啟動或終止以及側袋的設立通知CSSF。
在當前階段,在另行通知之前,CSSF對其監管下的UCITS和另類投資基金,維持其關於暫停贖回、回購和/或申購以及側袋的行政做法。因此,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獲授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必須繼續遵循相關監管部門通常的程序,並同時使用“流動性管理工具啟動”模塊僅用於上述通知。
最後,eDesk程序將進壹步發展,特別是為了體現CSSF關於暫停贖回、回購和/或申購以及側袋的行政做法。有關該工具的時間安排和實際操作程序的進壹步詳情將稍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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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贖回、回購和申購的暫停以及側袋安排,是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適用)以及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在任何情況下均可使用的流動性管理工具。這些工具僅在情況需要且基於UCITS和另類投資基金投資者的利益考慮證明為合理的例外情況下使用。
2 作為例外,對於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EU) 2017/1131號法規獲授權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僅從2010年法律附件三或2013年法律附件五第2至8點中分別選擇壹項流動性管理工具。
3 “流動性管理工具啟動”模塊僅用於自2026年4月16日起向CSSF通知流動性管理工具的啟動和終止。對於在2026年4月16日之前已啟動的流動性管理工具的終止,不得通過“流動性管理工具啟動”模塊通知,而應通過CSSF通常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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