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F致投资基金行业的函件
关于2026年3月3日法律(该法律转化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4年3月13日的(EU) 2024/927号指令)为卢森堡设立的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管理开放式另类投资基金的卢森堡授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引入的额外流动性管理要求**
为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4年3月13日的(EU) 2024/927号指令(“AIFMD II”/“UCITS VI”)转化为卢森堡法律,通过了2026年3月3日法律(“2026年法律”)。在此背景下,自2026年4月16日起,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管理开放式另类投资基金的获授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被引入了额外的流动性管理要求。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从经2026年法律修订的2010年12月17日关于集体投资事业的法律(“2010年法律”)附件三第2至8点或经2026年法律修订的2013年7月12日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2013年法律”)附件五第2至8点所列的工具中,选择**至少两项**流动性管理工具。此项选择应在评估这些流动性管理工具相对于UCITS或另类投资基金所追求的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及赎回政策的适当性之后作出。该选择不能仅由摆动定价和双重定价构成。
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管理开放式另类投资基金的获授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将其所选可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纳入基金或另类投资基金的章程,或纳入UCITS或另类投资基金的设立文件。此外,根据2010年法律附件一附表A第1.13点以及2013年法律第21条第(1)款,所选流动性管理工具的披露应反映在UCITS的招股说明书中,或对于另类投资基金,作为根据2013年法律第21条所提供信息的一部分。
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管理开放式另类投资基金的获授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还应针对任何选定流动性管理工具的启动与终止,以及使用此类工具的操作和行政安排,制定详细的政策与程序。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管理开放式另类投资基金的获授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将其对流动性管理工具的选择,以及有关其启动与终止的详细政策和程序,告知CSSF。他们还需根据2010年法律和2013年法律的规定,提供流动性管理工具实际启动或终止的信息。
在此背景下,CSSF特此告知市场参与者,其推出了专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eDesk程序,用于向CSSF以数字化方式传送2010年法律和2013年法律所要求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相关信息。该eDesk程序包含两个模块:
1. **“流动性管理工具选择”模块**,将于2026年3月23日启用。该模块要求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获授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向CSSF报告其流动性管理工具的选择,以及有关其启动和终止的详细政策和程序。此信息须在2026年4月16日之前传达给CSSF。在初次传达后,如发生修订,UCITS和获授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仍有责任确保所提供信息保持最新;
2. **“流动性管理工具启动”模块**,将于2026年4月16日启用。该模块要求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获授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该日期起,将以下事项的启动/终止通知CSSF:
- 暂停赎回、回购和申购;
- 任何属于2010年法律附件三第2至8点或2013年法律附件五第2至8点所列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且其使用方式不属于UCITS或另类投资基金章程或设立文件中所设想的常规业务过程;
- 侧袋安排,同时确保根据2013年法律第15-1条以及2010年法律第12条和第28条,在启动或终止此流动性管理工具之前的合理时间范围内通知CSSF。
CSSF提醒市场参与者,他们通过eDesk程序提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启动或终止的信息,后续将根据2010年法律和2013年法律的规定,用于通知相关主管当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以及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
此外,受2010年法律第二部分管辖的卢森堡注册基金、受2007年2月13日法律管辖的专项投资基金以及受2004年6月15日法律管辖的风险资本投资公司,如果不属于另类投资基金或不由卢森堡注册的获授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也应根据各自行业法律的要求,通过“流动性管理工具启动”模块,将暂停赎回、回购和申购的启动或终止以及侧袋的设立通知CSSF。
在当前阶段,在另行通知之前,CSSF对其监管下的UCITS和另类投资基金,维持其关于暂停赎回、回购和/或申购以及侧袋的行政做法。因此,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获授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继续遵循相关监管部门通常的程序,并同时使用“流动性管理工具启动”模块仅用于上述通知。
最后,eDesk程序将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为了体现CSSF关于暂停赎回、回购和/或申购以及侧袋的行政做法。有关该工具的时间安排和实际操作程序的进一步详情将稍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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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赎回、回购和申购的暂停以及侧袋安排,是UCITS或其管理公司(如适用)以及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使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这些工具仅在情况需要且基于UCITS和另类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考虑证明为合理的例外情况下使用。
2 作为例外,对于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 2017/1131号法规获授权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仅从2010年法律附件三或2013年法律附件五第2至8点中分别选择一项流动性管理工具。
3 “流动性管理工具启动”模块仅用于自2026年4月16日起向CSSF通知流动性管理工具的启动和终止。对于在2026年4月16日之前已启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终止,不得通过“流动性管理工具启动”模块通知,而应通过CSSF通常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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