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跨境投資刑事風險與保護(東盟篇) | 馬來西亞:海外用工、反洗錢、反腐敗、環境保護

編者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東盟關系成為亞太區域合作中最為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典範,成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生動例證。”到2025年,中國連續16年保持東盟第壹大貿易夥伴,東盟連續5年成為中國第壹大貿易夥伴。為服務高質量共建“壹帶壹路” ,助力企業更好“走出去”,中國-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官方網站與域外刑事法律查明平臺共同推出“企業跨境投資刑事風險與保護(東盟篇)”,聚焦法律政策解讀與企業風險防控,助力出海企業行穩致遠。
壹、相關法律法規
(壹)《1955年雇傭法》(Employment Act 1955)
《1955年雇傭法》經2022年修正案(Act A1651)修訂後,於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適用範圍從“月薪≤2000令吉的雇員及體力勞動者”擴展至所有員工,但存在例外:月薪超過4000令吉的雇員不適用部分保護性條款,如加班費、休息日工作補償、解雇福利等。
根據《雇傭法》第十條,期限超過1個月的固定期限合同或“完成特定工作且合理工期超1個月”的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否則雇主可能面臨最高5萬令吉罰款(《雇傭法》第99A條)。
(二)《1967年工業關系法》(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該法律規範雇主與員工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勞資糾紛、工會活動和集體談判。外資企業需了解如何處理員工投訴或勞資爭議。
(三)《1969年雇員社會保障法》(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Act 1969)
要求雇主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障(SOCSO),覆蓋工傷和疾病等保障。
(四)《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Act 1991)
規定雇主和員工必須向雇員公積金(EPF)繳納養老金,為員工退休提供保障。
(五)其他
《2024年最低工資令》(Minimum Wages Order 2024)規定馬來西亞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月1700令吉,該命令規定分階段實施(首階段自2025年2月1日起適用於命令所列雇主範圍,後續自2025年8月1日起進壹步擴大適用範圍;具體適用對象及豁免以命令條文為準)。
這些法律為外資企業提供了明確的用工框架,但具體實施可能因行業或州而有所不同。
二、關於外籍勞工的規定
(壹)依據《移民法 1959/63》(Immigration Act 1959/63, Act 155),在馬來西亞雇傭外籍勞工,原則上應先取得主管機關對用工需求/配額的核準並辦理外籍人員相應的入境及工作準證;雇主須確保外籍人員始終持有與其崗位、地點及雇傭條件相符的有效通行證並遵守其條件,否則可能構成違法雇傭並承擔刑責。
關於外籍員工比例,法律並未設定全國統壹的法定比例上限,實務中通常通過OSC配額審核、行業政策及個案用工需求評估體現(應以當期主管機關的配額/審批口徑為準)。同時企業必須為外籍勞工繳納工傷保險以及雇員公積金,解雇後需按勞工局要求提交裁員申報表(Borang PK),其中部分事項通常需至少提前30日報送,實施後亦有14日內補報要求。
(二)工作許可憑證
1.就業準證(Employment Pass,EP),主要針對專業技術、管理等高層次人才,適用於在制造業、科技企業中擔任高級工程師、經理等關鍵崗位的外籍專業人士。現行體系分為三類:第壹類,基本月薪需達 10,000 令吉及以上,雇傭合同最長為 5 年;第二類,基本月薪在 5,000 至 9,999 令吉之間,合同最長為 2 年;第三類,基本月薪在 3,000 至 4,999 令吉之間。
另據馬來西亞移民局下屬的外籍人士服務部門(ESD)最新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EP 各類別的最低薪資門檻將大幅上調,並引入“最長累計停留年限”限制(如 Cat I/II 為 10 年,Cat III 為 5 年)。企業應提前評估外派人員薪酬結構、接班人計劃(Succession Plan)要求及續簽窗口,以免影響用工連續性。
2.專家準證(Professional visit Pass)適用於企業引進從事 1 - 365 天短期工作的專業人才,比如受邀參與項目的海外技術專家、為企業提供特定專業服務的人員等,該準證不可延期,持證者不被視作馬來西亞常規雇員。
3.臨時就業訪問簽證(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多用於引進非技術外籍勞工,這些勞工主要來自特定國家,被允許在制造業、建築業、種植業、農業和服務業等特定經濟行業工作 。
壹、相關法律法規
(1)2001 年《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和非法活動收益法》(AMLA)
該法令是馬來西亞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基石。其法律效力位階較高,主要職能是定義洗錢行為及其關聯的上遊犯罪。該法令要求報告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持續監控及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責任。若未能遵循相關規定,涉案主體可能面臨包括資產處理限制、罰款及相應刑事追責在內的法律後果。
(2)《金融機構反洗錢、反恐融資和有針對性的金融制裁指引》(AML/CFT/CPF and TFS for FIs)
該文件由馬來西亞國家銀行發布,其最新版本於2023年底生效,屬於行業監管中的主要規範。該文件側重於細化銀行、保險及支付服務商等金融機構在核實受益所有人、執行國際制裁名單以及資金監測方面的操作準則。若相關合規標準未達標,金融機構可能面臨監管幹預、行政罰款或執照受限等風險。
(3)《指定非金融企業和行業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反洗錢、反恐融資及有針對性的金融制裁指引》(AML/CFT/CPF and TFS for DNFBPs and NBFIs)
該文件由國家銀行針對特定的行業發布,於2024年2月更新,將反洗錢風控義務延伸至律師、會計師、公司秘書及房地產經紀等領域。當這些行業在處理客戶資產或提供特定專業咨詢時,應依照此文件建立相應的內部防控機制。若合規程序存在瑕疵,相關從業者可能須承擔行政或法律層面的責任。
二、規制與處罰
1.《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和非法活動收益法》將任何“洗黑錢活動”定為刑事犯罪。根據該法第4條,“洗黑錢活動”的定義範圍廣泛,包括任何:直接或間接參與涉及非法活動所得或犯罪工具的交易;獲取、收受、持有、掩飾、轉移、轉換、兌換、攜帶、處置或使用非法活動所得或犯罪工具;以及將非法活動所得或犯罪工具帶出或帶入馬來西亞。
2.義務主體是金融機構
(1)銀行及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如投資銀行、伊斯蘭銀行、貨幣服務商、支付工具服務商等),包括:①伊斯蘭金融體系內的服務機構(如伊斯蘭財務顧問、伊斯蘭合作互助保險業務經紀人、禮拜基金機構等)②證券/衍生品交易機構、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及保險經紀人③納閩(Labuan)金融機構及其他國家發展性金融機構。
(2)指定的非金融機構(DNFBPs)包括:①持牌賭場、特許博彩網點②註冊地產代理/房地產商③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④信托公司、放債人、典當商、租賃公司⑤律師、會計師、公司秘書等專業服務提供者。
3.核心義務
所有報告機構必須采取風險預防措施,防範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具體義務包括:
(1)客戶盡職調查。適用場景:與新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單筆或系列交易達到指定金額;存在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嫌疑;客戶信息不完整或需更新;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2)持續盡職調查與交易監測。對已有客戶交易進行持續監測,確保其與風險狀況壹致;定期更新客戶信息,至少每1-2年或觸發條件時更新壹次;監測頻率需與客戶風險等級匹配。
(3)制裁名單篩查與資產凍結。實時篩查客戶及受益人是否涉及馬來西亞或國際制裁名單;若發現匹配名單,必須立即凍結賬戶資金;拒絕新客戶交易;向監管機構報告;涉嫌恐怖主義融資時,直接通知馬來西亞皇家警察總監。
(4)交易報告義務。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單日同壹賬戶內現金交易達到或超過25,000令吉(約5,653美元)時需報告;通過金融情報系統提交。
(5)可疑交易報告:任何金額的交易,只要疑似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均需報告;需在發現後下壹個工作日內通過郵件或金融情報系統提交;嚴禁向客戶或第三方透露報告內容。
(6)記錄保存。需保存以下記錄至少6年:客戶身份證明文件、交易記錄及商業信函、風險評估和可疑交易分析等內部文件;記錄必須以可作法庭證據的形式保存。
(7)任命合規官。企業需指定專職合規官負責反洗錢事務,包括監督合規計劃執行、組織員工培訓、提交交易報告、與監管部門溝通等職責。
壹、相關法律法規
1.《刑法典》(Penal Code, Act 574)。
2.《1967年海關法》(Customs Act 1967,Act 235)。
3.《2009年馬來西亞反腐敗委員會法》(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Act 694,簡稱“MACC Act 2009”)。
4.《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Act 777)。
二、法律規制與處罰
(壹)公職人員的定義
反腐敗委員會對“公共機構的官員”進行了廣泛的定義。根據該法案第 3 條的規定,公共機構的官員包括:政府成員;國會議員;州立法議會成員;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或聯邦法院的法官;任何從公共資金中領取報酬的人。
此外,法院在適用該定義時采取了廣泛的解釋,認為公共機構還包括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服務和事業單位,以及公共機構控制或擁有重大權益的公司或子公司,以及各種註冊的社團和工會。值得註意的是,反腐敗委員會並未區分私營部門的賄賂和公職人員的賄賂,適用於公私部門的所有人員。
(二)關於賄賂的規制
馬來西亞不區分支付給公職人員的賄賂和私營部門支付的賄賂。反腐敗委員會中,不是使用“賄賂”(bribery)這個詞,而是定義了“不正當利益”(gratification)壹詞,它包括金錢和非金錢賄賂。
(三)法律體系新發展
(1)2018 年《馬來西亞反貪委員會(修訂)法》新增第17A條: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企業刑事責任制度。若與商業組織有關聯的人員意圖為該組織獲取或保留業務,或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為該組織獲取或保留優勢地位,而向任何人給予、承諾給予或提供任何利益的,則該商業組織即構成犯罪。“與商業組織有關聯的人員”被廣泛定義為包括該組織的董事、合夥人或雇員,或為該組織或代表該組織提供服務之人員。
(2)《2023年公共財政與財政責任法》(Public Finance and 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 2023,Act 850):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強化公共財政管理與財政紀律,建立政府中期財政框架、透明度與問責機制。企業在參與政府項目、PPP或受公共資金影響的項目時,建議關註財政紀律、信息披露與審計監督等制度要求。
(3)《2025年政府采購法案》(Government Procurement Bill 2025):該法案於2025年9月獲上議院通過,旨在強化政府采購的治理、透明度與問責,並擬設立采購上訴審裁機構等機制。
壹、相關法律法規
(壹)《1974年環境質量法》(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4,簡稱EQA1974)
EQA1974是馬來西亞環境保護的綜合性法律,為環境汙染防治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該法設立了環境質量理事會和環境局總幹事等管理架構,並規定了汙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估要求以及違規處罰條款。
在EQA1974框架下,馬來西亞制定了大量配套法規和規章,涵蓋大氣、水質、廢棄物等各方面的環境管理要求。這些附屬立法包括:
1.《2005年環境質量(受管制廢物)規例》:列明了受管制廢物(Scheduled Wastes)的種類及處理規定;
2.《2014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規例》:對工業排放的廢氣設定了限值和技術標準;
3.《2009年環境質量(工業廢水)條例》:規定了工業廢水的排放標準;
4.《2005年環境質量(指定輸送工具)(受管制廢物)命令》:規範了危險廢物的運輸要求;
5.《2015年環境質量(規定活動)(環境影響評估)命令》:明確了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活動類型。
(二)近期法律動態
2024年,馬來西亞通過《環境質量(修正)法2024》(Environmental Quality (Amendment) Act 2024,Act A1712),對《1974年環境質量法》(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4,Act 127)作出重要修訂:
1.強化處罰力度: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和監禁期限,以增強法律威懾力。
2.擴展監管範圍:將更多新型汙染物和活動納入監管範圍,如微塑料、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
3.促進企業協助:引入企業經營援助計劃,鼓勵企業自我披露和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4.增強公眾參與:擴大公眾獲取環境信息和參與決策的權利和機會。
(三)環境監管架構
馬來西亞環境監管體系的核心是環境局(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DOE),該局隸屬於天然資源、環境及氣候變化部。環境局的主要職責包括:環境政策的制定、環境保護措施的監督和執行、環境汙染控制的審批和許可、環境監測和數據收集、環境執法和處罰等。
二、環境保護要求
(壹)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環境影響評估是馬來西亞環境管理制度中的核心環節,用於在項目決策前評估擬議活動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依據EQA1974第34A條規定,凡是部長經咨詢環境質量理事會後指定為“規定活動”的項目,在取得其他主管部門批準之前,必須首先向環境局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並獲得審核通過。
規定活動涵蓋了多個領域,包括:石油、化學、鋼鐵、水泥等制造業;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港口、機場;采礦和土地開發項目;電力供應設施;水資源供應項目;以及排汙和廢物處理設施等。
(二)環境影響評估流程
(1)項目篩查:確定項目是否屬於規定活動範疇。
(2)委任註冊顧問:選擇在環境局註冊的環境影響評估顧問進行研究和報告編制。
(3)編制技術研究:進行基線環境調查、影響預測和緩解措施設計。
(4)提交和審核:向環境局提交報告供審批,可能需要修改或補充信息。
(5)批準和實施:獲得批準後落實環境管理計劃,並持續監測。
需要註意的是,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獲得批準前,項目單位不得開展任何屬於規定活動範圍的實質性施工或作業。違反該要求將構成違法,可被處以最高十萬林吉特罰款或5年監禁等處罰。
(三)廢物管理要求
《2005年環境質量(受管制廢物)規例》對危險廢物(稱為“受管制廢物”)的管理提出了嚴格要求。規例采用了清單方式,列出了多達77類受管制廢物,包括醫療廢物、廢油、含重金屬廢物等特定廢物。產生受管制廢物的企業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廢物申報:向環境局申報廢物種類和數量,獲取廢物識別編號。
2.妥善存儲:使用合適容器標識並安全存放廢物。
3.合法處置:只能交由持牌廢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商處理。
4.記錄保存:保存廢物轉移記錄至少3年。
(四)大氣和水汙染控制
《2014年環境質量(清潔空氣)規例》對工業排放的廢氣設定了限值和技術標準,要求特定行業(如燃煤、電鍍、石化等)的設施采用最佳可行技術控制大氣汙染,並取得環境局排放許可證。
同樣,《2009年環境質量(工業廢水)條例》為工業廢水排放設定了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在排放前接受處理,達到規定的參數限值。條例采用了技術標準和水質標準相結合的方式,既規定了廢水處理技術的要求,也明確了最終排放水的水質限值。
三、執法動態趨勢
(壹)執法權力分配變化
2025年7月8日,《2025年環境質量(權力授權予政府部門、地方當局及公司)命令》正式生效,這壹重要立法調整顯著改變了馬來西亞環境執法權力的分配格局。根據該命令,環境總監將《1974年環境質量法》及其附屬法令下若幹環境違法行為的執法權,授權予列於相關政府部門、地方當局或公司。
(二)新執法架構的特點
2025年授權命令不僅僅是對已廢止命令內容的整合,還進行了顯著擴大和優化。部分新機構,如馬來西亞半島野生動物與國家公園局及國家固體廢物管理局,現已獲得針對《環境質量法令》部分條文的執法權。而另壹些機構,如關稅局,以前曾在1993年授權命令下擁有調查《環境質量法令》第27及第29條違法行為的權限,現在相應的調查權限已被授權予馬來西亞皇家警察、馬來西亞武裝部隊、馬來西亞海事局和漁業局。
1.馬來西亞皇家警察:負責處理向馬來西亞水域排放油類、排放廢物、露天焚燒和未經批準處理列明廢物的行為。
2.馬來西亞武裝部隊:負責處理向馬來西亞水域排放油類和排放廢物的行為。
3.馬來西亞衛生部:負責處理露天焚燒行為。
4.馬來西亞海事局:負責處理向馬來西亞水域排放油類和排放廢物的行為。
5.馬來西亞漁業局:負責處理向馬來西亞水域排放油類和排放廢物的行為。
6.馬來西亞消防與拯救局:負責處理露天焚燒和哈龍管理(指破壞臭氧層的滅火劑回收與監管)相關違法行為。
(三)多種執法手段
1.定期檢查:環境局官員有權進入場所檢查、取樣和要求提供記錄。
2.行政命令:發出指令要求違法者采取糾正措施。
3.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無需法院程序。
4.刑事起訴:對嚴重違法行為提起刑事起訴,可能導致高額罰款和監禁。
5.暫停或吊銷許可證:對屢次違規者暫停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四、企業經營建議
1.理解文化和管理差異:中馬兩國在環境管理制度和文化上存在差異,中國企業需要適應馬來西亞更註重程序正義和公眾參與的監管環境,建議投入資源進行本地化建設,聘請本地環境專業人士和顧問。
2.關註數據跨境要求:馬來西亞《2010年個人數據保護法》對數據跨境傳輸有限制,企業在傳輸環境監測數據時需要確保符合規定。2022年提出的修正案可能將“白名單”制度改為“黑名單”制度,放寬數據出境限制,企業應密切關註這壹變化。
3.利用雙邊合作機制:中馬兩國在環境保護方面有雙邊合作協議,企業可以利用這些機制促進技術交流和能力建設。同時,也可以探索將中國在新能源、節能減排等方面的技術優勢與馬來西亞市場需求相結合。
4.應對氣候變化挑戰:馬來西亞已承諾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企業應提前規劃碳減排路徑,探索可再生能源使用、能源效率提升和碳抵消機會,為未來碳約束環境做好準備。
更多內容可登錄域外刑事法律查明平臺查看
來源 | 中國檢察官
編輯 | 何 禮
審核 | 珍 珍
監審 | 黃姝穎
終審 | 渝中區司法局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