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F在可持續金融領域的監管重點
本文件旨在概述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CSSF)在可持續金融領域的監管優先事項。
將可持續性因素納入考量並有效管理可持續性風險,不應僅被視為源於監管要求的合規義務,更應被視為推動長期金融戰略與提升韌性的核心驅動因素。儘管可持續金融相關的監管框架仍在持續演進,CSSF在該領域的監管重點旨在支持金融業向長期可持續發展目標實現透明、可信且壹致的轉型。
在此背景下,CSSF積極代表盧森堡參與多個歐洲及國際層級的關鍵工作小組,這些小組直接或間接推動塑造可持續金融框架。CSSF的目標在於促進監管體系的壹致性與協調性,推動長期改進,並釐清支撐該框架實施的核心概念。同時,CSSF亦與業界保持建設性對話,確保可持續金融框架在維持風險為本監管理念的前提下,具備有效性、比例原則與適用性。
本文件並非對所有相關事項的全面說明,而旨在提醒金融業關註若幹在該領域需重點處理的事項。如有必要,CSSF的監管優先事項將根據新興風險與監管發展進行調整。
重點關註領域
壹、針對信用機構與投資公司的監管優先事項
在制定及校準監管優先事項時,CSSF將充分考慮歐盟層面關於可持續性透明度與資訊披露義務的最新監管發展,包括《(EU)2019/2088號規則》(SFDR)的審查,以及《(EU)2024/3172號實施條例》(“Pillar 3 披露 ITS”)。
1. 透明度與資訊披露
CSSF將持續監督屬於《(EU)2019/2088號規則》(即《金融服務業可持續相關披露規則》,SFDR)適用範圍內的信用機構與投資公司的披露義務履行情況。監督將透過長格式報告(long form report)機制進行,該報告依據 Circular CSSF 22/821(經 Circular CSSF 24/865、23/845 及 25/897 修訂)以及 Circular CSSF 24/853(經 Circular CSSF 25/870 及 26/904 修訂)作出調整。
長格式報告中的自我評估部分將納入審慎監管評估範疇,並在必要時支持CSSF採取執法措施。
此外,CSSF將持續對存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納入ESG相關投資限制監測要求,依據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發布的《投資管理領域可持續風險與披露監管簡報》執行。
2. 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
對於信用機構而言,氣候與自然相關風險的審慎管理仍為銀行業優先事項之壹,此亦與單壹監管機制(SSM)2026-2028年監管重點保持壹致。
CSSF將持續審查並監測風險整合情況,確保銀行業符合 Circular CSSF 21/773 所載監管預期,以及歐洲銀行管理局(EBA)關於ESG風險管理指引(透過 Circular CSSF 26/905 在盧森堡落地實施)的要求。
此外,CSSF將持續開展公司治理與信貸風險的現場檢查,並整合ESG相關要素;同時亦可能開展專門針對ESG風險的現場檢查。
3. 與可持續性相關的 MiFID 規則
CSSF將持續監督與可持續性相關的MiFID規則執行情況。在此背景下,CSSF將採取比例原則導向的監管方式,確保監管行動的範圍與強度,不僅考量受監管機構的具體風險與情況,也充分考慮監管環境尚存的不確定性與潛在演變。
二、針對資產管理行業的監管優先事項
CSSF將持續監測投資基金管理人(IFMs)對SFDR、SFDR技術監管標準(RTS)以及《(EU)2020/852號規則》(即《歐盟分類法規則》)中可持續性條款的合規情況。
在此過程中,CSSF將充分參考ESMA《投資管理領域可持續風險與披露監管簡報》以及ESMA關於基金名稱使用ESG或可持續相關詞語的指引。此舉旨在提升投資者透明度,並防止“漂綠”(greenwashing)行為。
CSSF將以風險為本方式,結合現場與非現場監管,重點關註以下領域:
驗證IFMs是否已將可持續風險整合至其組織架構安排中,包括人力資源與公司治理、投資決策或投資建議流程、薪酬機制、風險管理政策與流程,以及利益衝突管理等(依SFDR要求)。
驗證契約前文件與定期報告是否符合SFDR、SFDR RTS及分類法規則的透明度要求。
驗證基金文件與行銷材料中可持續性相關披露的壹致性。
驗證IFMs是否履行其網站披露義務,包括發布與維護其管理基金的SFDR相關資訊。
透過投資組合分析,確認基金持倉與其名稱、投資目標、策略及向投資者披露的特徵保持壹致。
CSSF將持續利用透過專門SFDR IFM、契約前與定期數據申報所收集的資料,以強化監管工作。IFMs仍需確保提交資訊的持續更新。依據SFDR FAQ及CSSF關於SFDR的公告,CSSF亦將在必要時向業界提供進壹步澄清。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