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F在可持续金融领域的监管重点
本文件旨在概述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在可持续金融领域的监管优先事项。
将可持续性因素纳入考量并有效管理可持续性风险,不应仅被视为源于监管要求的合规义务,更应被视为推动长期金融战略与提升韧性的核心驱动因素。儘管可持续金融相关的监管框架仍在持续演进,CSSF在该领域的监管重点旨在支持金融业向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透明、可信且一致的转型。
在此背景下,CSSF积极代表卢森堡参与多个欧洲及国际层级的关键工作小组,这些小组直接或间接推动塑造可持续金融框架。CSSF的目标在于促进监管体系的一致性与协调性,推动长期改进,并釐清支撑该框架实施的核心概念。同时,CSSF亦与业界保持建设性对话,确保可持续金融框架在维持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前提下,具备有效性、比例原则与适用性。
本文件并非对所有相关事项的全面说明,而旨在提醒金融业关注若干在该领域需重点处理的事项。如有必要,CSSF的监管优先事项将根据新兴风险与监管发展进行调整。
重点关注领域
一、针对信用机构与投资公司的监管优先事项
在制定及校准监管优先事项时,CSSF将充分考虑欧盟层面关于可持续性透明度与资讯披露义务的最新监管发展,包括《(EU)2019/2088号规则》(SFDR)的审查,以及《(EU)2024/3172号实施条例》(“Pillar 3 披露 ITS”)。
1. 透明度与资讯披露
CSSF将持续监督属于《(EU)2019/2088号规则》(即《金融服务业可持续相关披露规则》,SFDR)适用范围内的信用机构与投资公司的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监督将透过长格式报告(long form report)机制进行,该报告依据 Circular CSSF 22/821(经 Circular CSSF 24/865、23/845 及 25/897 修订)以及 Circular CSSF 24/853(经 Circular CSSF 25/870 及 26/904 修订)作出调整。
长格式报告中的自我评估部分将纳入审慎监管评估范畴,并在必要时支持CSSF採取执法措施。
此外,CSSF将持续对存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纳入ESG相关投资限制监测要求,依据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的《投资管理领域可持续风险与披露监管简报》执行。
2. 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
对于信用机构而言,气候与自然相关风险的审慎管理仍为银行业优先事项之一,此亦与单一监管机制(SSM)2026-2028年监管重点保持一致。
CSSF将持续审查并监测风险整合情况,确保银行业符合 Circular CSSF 21/773 所载监管预期,以及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关于ESG风险管理指引(透过 Circular CSSF 26/905 在卢森堡落地实施)的要求。
此外,CSSF将持续开展公司治理与信贷风险的现场检查,并整合ESG相关要素;同时亦可能开展专门针对ESG风险的现场检查。
3. 与可持续性相关的 MiFID 规则
CSSF将持续监督与可持续性相关的MiFID规则执行情况。在此背景下,CSSF将採取比例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确保监管行动的范围与强度,不仅考量受监管机构的具体风险与情况,也充分考虑监管环境尚存的不确定性与潜在演变。
二、针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优先事项
CSSF将持续监测投资基金管理人(IFMs)对SFDR、SFDR技术监管标准(RTS)以及《(EU)2020/852号规则》(即《欧盟分类法规则》)中可持续性条款的合规情况。
在此过程中,CSSF将充分参考ESMA《投资管理领域可持续风险与披露监管简报》以及ESMA关于基金名称使用ESG或可持续相关词语的指引。此举旨在提升投资者透明度,并防止“漂绿”(greenwashing)行为。
CSSF将以风险为本方式,结合现场与非现场监管,重点关注以下领域:
验证IFMs是否已将可持续风险整合至其组织架构安排中,包括人力资源与公司治理、投资决策或投资建议流程、薪酬机制、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以及利益衝突管理等(依SFDR要求)。
验证契约前文件与定期报告是否符合SFDR、SFDR RTS及分类法规则的透明度要求。
验证基金文件与行销材料中可持续性相关披露的一致性。
验证IFMs是否履行其网站披露义务,包括发布与维护其管理基金的SFDR相关资讯。
透过投资组合分析,确认基金持仓与其名称、投资目标、策略及向投资者披露的特徵保持一致。
CSSF将持续利用透过专门SFDR IFM、契约前与定期数据申报所收集的资料,以强化监管工作。IFMs仍需确保提交资讯的持续更新。依据SFDR FAQ及CSSF关于SFDR的公告,CSSF亦将在必要时向业界提供进一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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