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人民幣跨境融資,人民銀行正式發佈《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2月26日,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6〕51號) ,進一步支持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境外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完善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髮〔2026〕5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分行;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支持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完善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是指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開展的以人民幣資金融通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業務,包括帳戶融資、債券回購以及其他存在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的資金融通業務,不包括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投資或買入同業存單、債券等債務工具業務。境內銀行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應遵守相關政策規定的業務規範,融入業務執行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本通知所稱境內銀行是指在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外機構是指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在境外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境內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子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三、支持境內銀行順應市場需求,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原則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境內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展相關業務應由銀行總行統一管理,並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全部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納入管理範圍,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
四、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期限遵循相關業務規定。
五、境內銀行向境外機構淨融出人民幣資金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境內銀行應建立內部預警提示工作機制,當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達到上限的
80%時,應對有關業務負責部門進行預警提示。
六、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根據境內銀行資本水準、資金實力等因素核定,體現宏觀審慎原則。
對於境內中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一級資本淨額×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對於境內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一級資本淨額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取孰高值。
對於外國銀行境內分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取孰高值。
境內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運營資本,均以上年末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初始值見附件1。
七、以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不納入淨融出餘額計算:
(一)基於真實貿易融資背景的融入、融出業務;
(二)同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開展的融出業務;
(三)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業務;
(四)被動形成的負債;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業務。
八、境內銀行通過其自由貿易帳戶分賬核算單元同境外機構開展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按自由貿易帳戶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境內銀行總行下撥資金辦理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計算)。
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境內銀行(名單見附件2)進行宏觀審慎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計畫單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機構對其他境內銀行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
十、中國人民銀行綜合考慮人民幣離岸市場發展、跨境資本流動形勢、境內銀行展業情況等因素,可適時調整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計算方式,參數調整可針對部分或全部銀行進行。
十一、境內銀行因一級資本淨額(運營資本)、人民幣各項存款餘額變化,或因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超出上限的,應暫停辦理新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直至淨融出餘額回歸到上限之內,原有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
十二、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的境內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
RCPMIS)報送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資訊,並由境內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內管理行)匯總,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發生情況、餘額變動情況等統計資訊報告中國人民銀行。27家境內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統計資訊。其他境內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內管理行)向屬地中國人民銀行計畫單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機構報送統計資訊。所有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十三、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除外)不得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存量融出業務自然到期。
十四、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計畫單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分工,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對境內銀行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情況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
十五、境內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責令限期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一)除本通知第十一條、第十七條所列情形外,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超出上限的;
(二)未按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資訊的;
(三)其他違反本通知的情形。
十六、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比照適用本通知。
十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當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存量業務超出淨融出餘額上限的境內銀行,自次日起暫停辦理新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直至淨融出餘額回歸到上限之內,存量融出業務自然到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髮〔2013〕168號)第六條關於人民幣帳戶融資比例上限的規定同時廢止。


1.《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簡稱《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提升資本專案開放水準,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包括帳戶融資、債券回購等各種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境內銀行)向境外機構融入、融出人民幣資金的業務,是境內銀行向離岸市場提供人民幣流動性、促進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重要管道。為支持和規範銀行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引導銀行樹立風險中性的理念,中國人民銀行在廣泛徵求和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通知》。
2.《通知》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按業務實質確定《通知》覆蓋範圍。明確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存在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的人民幣資金融通業務納入《通知》覆蓋範圍,能涵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現有各類業務,未來推出相同性質業務也適用本通知。
二是引入逆週期調節機制。明確將境內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與其資本水準、資金實力相掛鉤,通過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節。參數初始值的設置統籌兼顧了業務發展和風險防範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將綜合考慮人民幣離岸市場發展、跨境資本流動形勢以及銀行展業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參數。
三是支持境內銀行順應市場需求、依法合規開展業務。《通知》明確展業銀行應具備較強的國際結算業務能力,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由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內管理行)歸口管理。
3.《通知》適用機構範圍要求?
答:《通知》適用對象為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農村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宜立足主業、服務“三農”,綜合考慮其國際結算業務能力、涉外業務量及跨境風險管理能力,《通知》明確農村金融機構一般不得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其他跨境人民幣業務可正常開展。同時,從同業業務風控能力的角度考慮,《通知》明確符合一定資質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
4.境內銀行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如何確定?
答:《通知》只對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提出上限要求(不對單向的融出餘額提要求),淨融出餘額的設定同銀行資本或資金實力掛鉤,統籌考慮了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需要,並可根據宏觀審慎管理相關參數進行逆週期調節。
對於境內中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一級資本淨額×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對於境內外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銀行應做好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淨融出餘額不超過上限。
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基於真實貿易融資背景的業務、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業務,不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計算,但仍需遵循境外貸款業務有關管理要求。為更好發揮人民幣清算行作用,境內銀行同境外人民幣清算行開展的融出業務也不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計算,但跨境同業融出資金需匯入清算行在境內開立的專門用於集中辦理清算行人民幣業務的同業往來帳戶;如匯入清算行以參加行身份開立的帳戶,則應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計算。
為支持自由貿易帳戶更好促進人民幣貿易投資便利化,境內銀行通過其自由貿易帳戶分賬核算單元同境外機構開展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按自由貿易帳戶相關規定辦理,其中使用境內銀行總行下撥資金辦理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須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計算。
為保證數據統計準確性,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的境內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訊,包括《通知》規定的不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計算的業務。
5.如何同已有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管理政策進行銜接?
答:《通知》旨在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各類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納入覆蓋範圍,不涉及創設新的業務。業務准入、資金期限、融出資金使用範圍、業務實施流程以及適用機構範圍等仍應遵守現行相關業務規定。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實踐情況,及時完善政策、優化展業指引,持續提升業務便利化水準。
6.《通知》出臺的影響?
答:《通知》實施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管理的規則性、透明度將明顯提升,有利於離岸人民幣流動性供給的暢通和穩定。《通知》的管理邏輯同此前出臺的境外貸款、境外放款等措施一脈相承,是對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有效補充。在一個總的淨融出餘額上限內,銀行可靈活調整各項業務結構,較以往每項業務分別設置上限的管理模式更加系統、科學。《通知》提倡“有多大能力做多大業務”,有助於銀行形成風險中性的理念。宏觀審慎管理相關參數設定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與銀行經營情況,有利於銀行合理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
來源: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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