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促進福建自貿試驗區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外匯局福建省分局就資本项目結匯及外債登記便利化措施公開徵求意見
進一步促進福建自貿試驗區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外匯局福建省分局就資本项目結匯及外債登記便利化措施公開徵求意見

近日,為進一步促進自貿試驗區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就於(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除外,下同)開展資本项目結匯資金使用便利、外債簽約(變更)登記由銀行直接辦理兩項便利化政策試點徵求意見:
一、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便利資本项目結匯資金使用,非金融企業資本金、外債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在遵循真實原則情況下,可用於非關聯企業借款。
二、註冊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等除外)借用外債,按照《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外債簽約(變更)登記業務實施細則》,直接在銀行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三、相關銀行應圍繞試點業務提高配套服務能力和管理水準,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應對機制,確保試點政策平穩有序開展。
四、相關外匯局應提升管理服務水準,加強事中事後監測分析和監管,並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上報省分局。
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外債簽約(變更)登記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便利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外債簽約(變更)登記,根據服務實體經濟、有效防範風險的原則,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非金融企業是指
註冊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選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模式借用外債的非金融企業債務人(房地產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除外),不含選擇其他方式借用外債的非金融企業債務人。
第三條 非金融企業債務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不得超過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與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指標按現行檔規定執行。
第四條非金融企業債務人可 在外債提款前(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應在境外債券交割後15個工作日內) 持以下材料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一)《非金融企業外債登記申請表(宏觀審慎模式)》(必要時附書面說明)。
(二)外債合同或主要條款影本(境外發行債券的,需提供認購協議或全球債券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四)其他相關批准檔(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登記檔,如有)。
(五)營業執照。
第五條當事各方、幣種、金額、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適用法律等外債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化的,
非金融企業債務人可持以下材料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外債變更登記手續:
(一)書面申請。
(二)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並出示相關業務登記憑證。
(三)變更事項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第四條、第五條涉及的業務申請表(書)等應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蓋公章的影本。
第六條
銀行辦理外債登記前,應勤勉盡責,遵循“瞭解你的客戶”原則,審核
非金融企業債務人主體資格,不得為房地產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辦理外債登記。同時核實非金融企業債務人實際情況、申請資訊與系統資訊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實原因,待相關資訊一致後再辦理新的登記業務。
第七條 銀行辦理外債登記前,應查詢資本项目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企業尚可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在系統顯示的尚可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內為企業辦理外債登記,並留存系統截圖作為證明材料。
企業對尚可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提出異議的,銀行應及時聯繫所在地外匯局。所在地外匯局應按照《宏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表(外匯局版)》復核企業是否超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如果確實未超上限,應及時指導銀行為企業辦理外債登記,並將加蓋外匯局行政印章的《宏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表(外匯局版)》交給銀行留存。
第八條
銀行應通過資本项目資訊系統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列印《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和《業務登記憑證》並加蓋銀行業務印章後交給申請人。
第九條
對於境內非金融企業債務人向境內銀行離岸部門借用的離岸貸款,視同外債管理。
第十條
以下情形不納入外債規模管理,無需按照本實施細則辦理外債登記:
(一)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非金融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貿易融資,以及除外債之外其他金融資產交易產生的對外應付款及相關息費等。
(二)對於境內上市公司外方股東認購其境內公開發行的可轉債。
(三)自貿債。
第十一條
非金融企業債務人借用外債(含境外發債),原則上應將所涉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第十二條 非金融企業債務人可自行與境內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境外債權銀行簽訂以鎖定外債還本付息風險為目的,與匯率或利率相關的保值交易合同,並辦理交割。簽訂保值交易合同、辦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時,非金融企業債務人的交易對手方、辦理交割款項匯出的銀行等,應當確認該筆交易具備合法、清晰的實盤背景。
(一)非金融企業債務人獲得的保值交易外匯收入,可直接到銀行辦理結匯或存入外債專用帳戶保留(國際收支申報時,無需填寫相應外債業務編號)。
(二)非金融企業債務人可直接到銀行購匯或使用自有外匯辦理交割。
第十三條
非金融企業債務人購匯償還外債,應遵循實需原則。
第十四條銀行所在
地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辦理的外債簽約(變更)登記進行統計監測和業務核查。如有疑問或發生重大事項和異常情況的,銀行應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適用現行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 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負責解釋。
來源:外匯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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