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外汇局福建省分局就资本项目结汇及外债登记便利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外汇局福建省分局就资本项目结汇及外债登记便利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为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就于(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除外,下同)开展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便利、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两项便利化政策试点征求意见:
一、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遵循真实原则情况下,可用于非关联企业借款。
二、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按照《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四、相关外汇局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和监管,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省分局。
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根据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非金融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不含选择其他方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指标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在外债提款前(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一)《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二)外债合同或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登记文件,如有)。
(五)营业执照。
第五条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持以下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
(二)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并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三)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四条、第五条涉及的业务申请表(书)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前,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审核非金融企业债务人主体资格,不得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办理外债登记。同时核实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
第七条 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前,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企业尚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在系统显示的尚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内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并留存系统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企业对尚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提出异议的,银行应及时联系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应按照《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表(外汇局版)》复核企业是否超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如果确实未超上限,应及时指导银行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并将加盖外汇局行政印章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表(外汇局版)》交给银行留存。
第八条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打印《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
第九条对于境内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向境内银行离岸部门借用的离岸贷款,视同外债管理。
第十条以下情形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外债登记:
(一)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非金融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
(二)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外方股东认购其境内公开发行的可转债。
(三)自贸债。
第十一条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借用外债(含境外发债),原则上应将所涉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第十二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金融企业债务人的交易对手方、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存入外债专用账户保留(国际收支申报时,无需填写相应外债业务编号)。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第十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第十四条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办理的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进行统计监测和业务核查。如有疑问或发生重大事项和异常情况的,银行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适用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负责解释。
来源:外汇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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