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動態】墨西哥《海關法》重大修訂

摘要
2025年11月19日,墨西哥在《聯邦官方公報》上發布了對其現行《海關法》(自1995年生效)的修訂案。該法雖歷經多次修訂,但本次修訂尤為顯著,其目標在於有力打擊逃稅行為、增加財政收入並遏制走私活動。所有修訂均被納入“行政現代化”框架之內,通過“程序數字化”及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來實現。
盡管修訂目標聚焦於優化海關行政管理,但細究其具體條款與運作機制後可以發現,多項變化可能對海關用戶的國際貿易運營規劃產生顯著影響。
核心修訂要點
本次修訂最值得關註的方面涉及:(a)進口商為完成貨物通關所需生成及管理的信息;(b)通過快遞與郵政包裹服務進行的進口;(c)加工出口企業/IMMEX企業(在進行虛擬進出口操作時);(d)海關擔保賬戶的管理;(e)關於關稅稅則分類的裁定申請;(f)海關報關的新增義務——很可能轉化為進出口商在與海關報關商業關系中的額外負擔;以及(g)進出口商可能面臨的罰款和處罰。
深度解讀
以下內容將更詳細地解讀這些變化的影響:
1. 電子檔案
進出口商現須建立並維護壹個電子檔案,其中包含所有已處理的海關申報單、合並申報通知及其他海關文件(“電子檔案”)。此前,電子檔案僅需包含海關申報單副本及其附件與確認回執。
修訂後,電子檔案還必須包含能夠證明用於執行外貿交易的資金來源的信息與文件。此信息與《海關法實施細則》第81條(該條款於2025年12月9日起生效)所述內容壹致,包括:商業發票、進口低於參考價格情況下的產品擔保函、與交易相關的貨物的數字稅務憑證及支付證明、運輸費用、保險費及相關服務成本、與交易相關的合同、支持海關價值調整的文件,以及任何其他能夠證明外貿交易已執行的記錄或文件。
2. 通過快遞服務進行的進口
此類操作的規定此前主要見於《對外貿易通用規則》,現《海關法》中新增了專門條款,包括進行簡化海關通關的授權要求及撤銷依據。
壹項可能影響此類(尤其在電子商務中常用的)操作的重大修訂涉及:對於旅客隨身物品進口,確定綜合稅率的條款保持不變。然而,在本修訂案新增的第88-A條中規定,通過快遞服務進口貨物的綜合稅率,將根據增值稅率、海關處理費以及《壹般進出口關稅法》關稅稅則各章節中規定的最高關稅稅率來確定。這可能意味著,未來《對外貿易通用規則》不再為快遞進口設定統壹的綜合稅率(目前該稅率不專門適用於煙酒),而是可能根據關稅稅則的每個章節設定不同的綜合稅率。
3. 虛擬操作
根據《海關法》第112條最後壹段的補充規定,出口商和虛擬進口商將需要為其相應的虛擬操作申請、提供並維護電子檔案,且必須就此相互共享。此外,虛擬出口商必須共享能夠證明對構成虛擬轉移物品的臨時進口貨物所采用的生產流程的信息與文件。
顯然,這項新義務可能會抑制虛擬報關工具的使用,特別是在非關聯方之間。原因在於共享電子檔案和生產流程信息的要求,對於虛擬出口商而言意味著需要披露商業和工業敏感信息。在此背景下,需特別註意對第59條第X款的補充,其中規定臨時進口貨物的轉讓人將對所產生的稅收承擔連帶責任,無論貨物被轉讓多少次。這壹補充增加了虛擬報關用戶的風險。
眾所周知,該工具對於出口加工業的高效和競爭性運營至關重要。預計墨西哥稅務管理局將發布規則,闡明關於如何實施這些變更的細節。期望相關法規能夠調整對行業造成不當商業負擔的條款。
4. 海關擔保賬戶
最近的修訂規定,對於申報價值低於當局設定參考價格的最終進口貨物,海關擔保賬戶的保證金取消期限,從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此新期限將於2026年2月1日生效。
此外,新增了為進入戰略性保稅倉庫的貨物通過海關擔保賬戶提供擔保的義務,該規定將於2026年4月1日起適用。
作為金融替代方案,修訂案允許通過由墨西哥國家銀行和證券委員會授權並在墨西哥稅務管理局註冊的機構簽發的信用證,來擔保關稅和反補貼稅。
5. 關稅稅則分類的裁定申請
修訂案明確規定,關稅分類裁定申請,以及墨西哥作為締約方的自由貿易協定中規定的預裁定或標準,必須提交給墨西哥稅務管理局;而此前規定應提交給海關當局。
此外,修訂案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可提交關稅分類裁定申請:(i)認為貨物可歸入多個關稅稅目或多個商業識別碼;或(ii)未知關稅分類和商業識別碼。
此前,第47條規定,僅在認為貨物可歸入多個稅目或商業識別碼時方可申請此類裁定;而在稅目未知的情況下,可根據《聯邦稅法》第34條的規定提出通用申請。
本次修訂通過為此類裁定申請確立專門機制,為申請人提供了更高的確定性。
6. 海關報關
關於海關報關授權要求及義務的主要變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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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海關代理機構關聯的海關報關,須就該機構的商業運營所產生的所有政府征費、稅收及反補貼稅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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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20年,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按同等期限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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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須每三年更新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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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每年提交資產變動報告。
除上述內容外,還將成立海關委員會,負責管理海關報關及海關代理機構的授權、續期、暫停及註銷事宜。該委員會將由以下政府機構各派壹名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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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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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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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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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職能部(反腐敗與行政優化)
7. 罰款與處罰[1]
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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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遵守非關稅法規、墨西哥官方標準或未在IMMEX計劃授權下臨時進口貨物的罰款,從貨物商業價值的70%-100%提高至2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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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對不遵守商業信息類官方標準行為的罰款豁免,使其與其他標準受到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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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局發現臨時進口貨物未按規定退回,對於本應免征關稅的貨物,將處以貨物商業價值30%至50%的罰款;此項規定同樣適用於存在優惠關稅待遇的情形,或已就臨時進口貨物支付普通進口關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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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交海關當局要求的文件(無論是基於直接要求還是法定義務),每逾期十天將處以5,000至8,000墨西哥比索(約合278至444美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貨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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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未經授權的地點進行進出口且未能證明其已履行相關義務者,將處以150萬至200萬墨西哥比索(約合8.3萬至11.1萬美元)的罰款。
罰款額度的上調似乎僅出於財政增收目的,與受制裁行為之間缺乏經濟相稱性,可能被視為過度處罰,並可通過包括憲法權利保護訴訟在內的相應法律機制提出異議。另壹方面,《海關法》中關於支付罰款的折扣規定仍然有效,並可在稅務核定前適用。
總結建議
本次墨西哥《海關法》修訂是壹次全面的監管升級。企業在應對時,應重點關註電子檔案管理、物流模式評估、供應鏈責任厘清以及徹底的合規自查。建議密切關註稅務管理局後續的實施細則,並適時尋求專業顧問支持,以妥善應對新規帶來的挑戰。
[註]
[1] 關於以墨西哥比索計價的罰款金額,請參考18墨西哥比索兌1美元的匯率。
貝克∙麥堅時在墨西哥
自1961年墨西哥城辦事處成立以來,貝克·麥堅時在廣泛的法律專業領域積累了無與倫比的專業經驗,在墨西哥城、瓜達拉哈拉、華雷斯、蒙特雷和蒂華納等五個州均設有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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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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