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动态】墨西哥《海关法》重大修订

摘要
2025年11月19日,墨西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对其现行《海关法》(自1995年生效)的修订案。该法虽历经多次修订,但本次修订尤为显著,其目标在于有力打击逃税行为、增加财政收入并遏制走私活动。所有修订均被纳入“行政现代化”框架之内,通过“程序数字化”及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来实现。
尽管修订目标聚焦于优化海关行政管理,但细究其具体条款与运作机制后可以发现,多项变化可能对海关用户的国际贸易运营规划产生显著影响。
核心修订要点
本次修订最值得关注的方面涉及:(a)进口商为完成货物通关所需生成及管理的信息;(b)通过快递与邮政包裹服务进行的进口;(c)加工出口企业/IMMEX企业(在进行虚拟进出口操作时);(d)海关担保账户的管理;(e)关于关税税则分类的裁定申请;(f)海关报关的新增义务——很可能转化为进出口商在与海关报关商业关系中的额外负担;以及(g)进出口商可能面临的罚款和处罚。
深度解读
以下内容将更详细地解读这些变化的影响:
1. 电子档案
进出口商现须建立并维护一个电子档案,其中包含所有已处理的海关申报单、合并申报通知及其他海关文件(“电子档案”)。此前,电子档案仅需包含海关申报单副本及其附件与确认回执。
修订后,电子档案还必须包含能够证明用于执行外贸交易的资金来源的信息与文件。此信息与《海关法实施细则》第81条(该条款于2025年12月9日起生效)所述内容一致,包括:商业发票、进口低于参考价格情况下的产品担保函、与交易相关的货物的数字税务凭证及支付证明、运输费用、保险费及相关服务成本、与交易相关的合同、支持海关价值调整的文件,以及任何其他能够证明外贸交易已执行的记录或文件。
2. 通过快递服务进行的进口
此类操作的规定此前主要见于《对外贸易通用规则》,现《海关法》中新增了专门条款,包括进行简化海关通关的授权要求及撤销依据。
一项可能影响此类(尤其在电子商务中常用的)操作的重大修订涉及:对于旅客随身物品进口,确定综合税率的条款保持不变。然而,在本修订案新增的第88-A条中规定,通过快递服务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将根据增值税率、海关处理费以及《一般进出口关税法》关税税则各章节中规定的最高关税税率来确定。这可能意味着,未来《对外贸易通用规则》不再为快递进口设定统一的综合税率(目前该税率不专门适用于烟酒),而是可能根据关税税则的每个章节设定不同的综合税率。
3. 虚拟操作
根据《海关法》第112条最后一段的补充规定,出口商和虚拟进口商将需要为其相应的虚拟操作申请、提供并维护电子档案,且必须就此相互共享。此外,虚拟出口商必须共享能够证明对构成虚拟转移物品的临时进口货物所采用的生产流程的信息与文件。
显然,这项新义务可能会抑制虚拟报关工具的使用,特别是在非关联方之间。原因在于共享电子档案和生产流程信息的要求,对于虚拟出口商而言意味着需要披露商业和工业敏感信息。在此背景下,需特别注意对第59条第X款的补充,其中规定临时进口货物的转让人将对所产生的税收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货物被转让多少次。这一补充增加了虚拟报关用户的风险。
众所周知,该工具对于出口加工业的高效和竞争性运营至关重要。预计墨西哥税务管理局将发布规则,阐明关于如何实施这些变更的细节。期望相关法规能够调整对行业造成不当商业负担的条款。
4. 海关担保账户
最近的修订规定,对于申报价值低于当局设定参考价格的最终进口货物,海关担保账户的保证金取消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此新期限将于2026年2月1日生效。
此外,新增了为进入战略性保税仓库的货物通过海关担保账户提供担保的义务,该规定将于2026年4月1日起适用。
作为金融替代方案,修订案允许通过由墨西哥国家银行和证券委员会授权并在墨西哥税务管理局注册的机构签发的信用证,来担保关税和反补贴税。
5. 关税税则分类的裁定申请
修订案明确规定,关税分类裁定申请,以及墨西哥作为缔约方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预裁定或标准,必须提交给墨西哥税务管理局;而此前规定应提交给海关当局。
此外,修订案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提交关税分类裁定申请:(i)认为货物可归入多个关税税目或多个商业识别码;或(ii)未知关税分类和商业识别码。
此前,第47条规定,仅在认为货物可归入多个税目或商业识别码时方可申请此类裁定;而在税目未知的情况下,可根据《联邦税法》第34条的规定提出通用申请。
本次修订通过为此类裁定申请确立专门机制,为申请人提供了更高的确定性。
6. 海关报关
关于海关报关授权要求及义务的主要变更如下:
与海关代理机构关联的海关报关,须就该机构的商业运营所产生的所有政府征费、税收及反补贴税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年,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按同等期限续期。
认证须每三年更新一次。
须每年提交资产变动报告。
除上述内容外,还将成立海关委员会,负责管理海关报关及海关代理机构的授权、续期、暂停及注销事宜。该委员会将由以下政府机构各派一名代表组成:
财政部
税务管理局
墨西哥海关总署
公共职能部(反腐败与行政优化)
7. 罚款与处罚[1]
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包括:
对不遵守非关税法规、墨西哥官方标准或未在IMMEX计划授权下临时进口货物的罚款,从货物商业价值的70%-100%提高至250%-300%。
取消了对不遵守商业信息类官方标准行为的罚款豁免,使其与其他标准受到同等对待。
若当局发现临时进口货物未按规定退回,对于本应免征关税的货物,将处以货物商业价值30%至50%的罚款;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存在优惠关税待遇的情形,或已就临时进口货物支付普通进口关税的情形。
未能提交海关当局要求的文件(无论是基于直接要求还是法定义务),每逾期十天将处以5,000至8,000墨西哥比索(约合278至444美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货物价值。
通过未经授权的地点进行进出口且未能证明其已履行相关义务者,将处以150万至200万墨西哥比索(约合8.3万至11.1万美元)的罚款。
罚款额度的上调似乎仅出于财政增收目的,与受制裁行为之间缺乏经济相称性,可能被视为过度处罚,并可通过包括宪法权利保护诉讼在内的相应法律机制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海关法》中关于支付罚款的折扣规定仍然有效,并可在税务核定前适用。
总结建议
本次墨西哥《海关法》修订是一次全面的监管升级。企业在应对时,应重点关注电子档案管理、物流模式评估、供应链责任厘清以及彻底的合规自查。建议密切关注税务管理局后续的实施细则,并适时寻求专业顾问支持,以妥善应对新规带来的挑战。
[注]
[1] 关于以墨西哥比索计价的罚款金额,请参考18墨西哥比索兑1美元的汇率。
贝克∙麦坚时在墨西哥
自1961年墨西哥城办事处成立以来,贝克·麦坚时在广泛的法律专业领域积累了无与伦比的专业经验,在墨西哥城、瓜达拉哈拉、华雷斯、蒙特雷和蒂华纳等五个州均设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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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Jorge Ambriz-Cuevas
合伙人,华雷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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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墨西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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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蒙特雷

Fabian Navares-Aguil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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