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最新發文!進一步規範河南省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發行和資金使用!
河南最新發文!進一步規範河南省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發行和資金使用!
為進一步規範河南省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發行和資金使用,促進國有企業跨境投融資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外債風險,近日,河南省政府辦公廳出臺《河南省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發行管理、資金使用、激勵約束等方面織密監管網,為國有企業跨境融資穩健前行保駕護航。
發行“嚴把關”國有企業需統籌管控子企業發債資格
《辦法》明確國有企業是境外債券發行管理的責任主體,需建立涵蓋發行原則、流程職責、風險防控等內容的管理制度,經內部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報出資人機構備案。
發行前,企業需配齊責任團隊、制定服務機構維護管理制度、完成可行性論證並備好風險應急預案。出資人機構根據對國有企業出資形式的不同,對其發行境外債券實行分類決策。股權多元化國有企業需將相關材料報送全體股東,待出資人機構出具意見後,由其股東代表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
同時,國有企業需統籌管控子企業發債資格,明確可以發行境外債券的子企業名單。
資金“精准投”境外債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調回境內
《辦法》為境外債券募集資金劃定清晰“路線圖”,明確資金應重點投向國家及省市重大项目、經批准的境外投資项目、對外投融資基金注資、國際合作及跨境並購、引入戰略投資者及存續債券滾動接續等領域。
《辦法》明確,境外債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調回境內使用,只有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登記,國有企業按照批准的債券資金用途開展境外投資經營活動時,募集資金方可保留在境外。此外,發債企業必須在資金交割後10個工作日內向出資人機構詳細報告發行情況,包括託管銀行、外國投資者占比等資訊。若資金投向的固定資產项目嚴重偏離時序進度,出資人機構將啟動專項核查。
風控“全週期”出現緊急情況需在債券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
風險防控貫穿債券管理全週期。《辦法》要求企業定期研判債券風險,如出現可能影響本息兌付、滾動接續困難等情況時,需在債券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或立即書面向出資人機構報告相關情況並啟動應急預案。擔任境外債券受託管理人的商業銀行需嚴格履行資金接收、劃轉、償付等職責,如實函複出資人機構的相關詢證。
國有企業應當在啟動償債準備、明確本息兌付資金來源、鎖定本息兌付資金來源等重要時間節點,向出資人機構報告真實進展情況。對未按要求報送資訊的國有企業及責任人,相關部門將進行約談。同時,出資人機構會跟蹤評估企業債券管理情況,協同有關部門及時研判處置風險隱患。
獎懲“兩手抓”違反規定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終身追責
《辦法》建立了“獎優罰劣”的雙向機制。河南明確對發行境外綠色債券給予支持,在考核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時,可以將綠色債券融資額按一定比例減計。
信用評級高的企業將享受程式便利。國際信用評級投資級(BBB—及以上)或國內信用評級為 AAA 的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發行境外債券的,可以合併向出資人機構或其授權主體提出申請。
同時,對2次及以上涉及觸發風險應急預案的仲介服務機構和違規商業銀行,將列入全省統一名單。對違規批准發債的出資人機構負責人和違規發債的國企負責人,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終身追責。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25〕73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文有刪減)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2月30日
河南省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發行和資金使用,促進國有企業跨境投融資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外債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債管理暫行辦法》《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由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出資人機構)代表同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外債券是指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公司信用類債券。
第三條 國有企業發行境外債券應當遵守外債管理有關規定,發行境外債券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簽約登記手續,發行中長期(一年期以上)境外債券的還應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審核登記手續。
第四條 我省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管理分省、市兩級。省屬國有企業發行境外債券由省發展改革委統籌協調,出資人機構按照嚴格審慎原則做好境外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省委金融辦做好境外債券涉金融重大風險處置協調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做好相關外匯管理工作。市級以下國有企業發行境外債券由市級政府指定的部門牽頭,統籌做好轄區內國有企業境外債券審慎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有企業發行境外債券應當聚焦主業,有利於配合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二章 發行管理
第六條 國有企業是境外債券發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本企業境外債券發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切實做好債務風險防範工作。
第七條 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債券發行管理原則;
(二)工作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債券發行主體管理要求;
(四)存量債券管理措施;
(五)債券風險防控措施;
(六)對發行違規、債務違約行為的責任追究措施。
第八條 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應當經內部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報出資人機構備案。
第九條 履行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發行決策程式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和材料:
(一)明確負責境外債券發行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業務發起部門、项目建設單位或資金使用部門及相關職責;
(二)服務機構維護管理制度,包含承銷機構選擇、律師和審計師選擇、資信評級、受託管理、監管帳戶開立、相關服務費用標準等內容;
(三)可行性論證材料,包含對宏觀經濟環境、企業所處行業狀況的分析,詳細披露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債券餘額、募集資金用途、還款資金來源等內容,詳細闡述境外債券發行對企業的影響,包含對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償債能力等影響;
(四)風險應急預案,包含風險防控機制和流程、輿情應對、投資者溝通交流等內容。
第十條 出資人機構根據對國有企業出資形式的不同,對其發行境外債券實行分類決策:
(一)對直接出資的國有企業,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決策;
(二)對間接出資的國有企業,通過國有股權董事和國有法人股東進行決策。
第十一條 股權多元化國有企業發行境外債券的,應當將相關材料報送全體股東,待出資人機構出具意見後,由其股東代表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出資人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國內外金融市場環境、融資成本和匯率變動趨勢等因素,根據所出資企業主業發展資金需求、公司治理機制、資產負債水準、存量外債規模、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等情況,通過公司治理機制逐筆審核其境外債券發行方案並審慎決策。
同意發行境外債券的決策檔應當載明發行幣種、額度、品種、期限、募集資金用途等資訊,首次發行境外債券的還應當載明利率上限和相關服務費用上限。
第十三條 未經出資人機構決策同意,國有企業不得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合理管控子企業發行境外債券,綜合子企業行業領域、財務指標、資產負債水準、信用評級、風險防控等基本條件,確定可以發行境外債券的子企業名單,統籌研究決策。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境外債券發行和兌付計畫列入年度財務預算方案並作出專門說明,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審議決策。
境外債券發行和兌付計畫應當詳細披露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存量境外債券情況、年度發行額度、募集資金用途、償付計畫等內容。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根據年度財務預算、經營現金流、融資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境外債券發行品種和期限,做好融資結構與資金安全平衡、償債時間與現金流量匹配工作。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發行境外債券應當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納入規劃的國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設;
(二)經批准的境外投資项目建設;
(三)向符合條件的對外投融資基金注資;
(四)開展國際合作及跨境並購;
(五)以可轉債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
(六)用於存續境外債券的滾動接續;
(七)符合國家政策的其他領域。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在境外債券資金交割後10個工作日內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境外債券發行詳細情況,包括批准檔載明的要素和託管銀行、外國投資者投資占比等情況。
境外債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調回境內。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登記,國有企業按照批准的債券資金用途開展境外投資經營活動的,所募集資金可以不調回境內。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出現境外債券募集資金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项目嚴重偏離時序進度情況的,出資人機構應當視情啟動專項核查。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應當定期研判債券運行風險,出現可能影響境外債券本息兌付、滾動接續困難等情況時,應當在相關債券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或立即書面向出資人機構報告相關情況,並啟動風險應急預案。
出資人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判風險,視情向同級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擔任境外債券受託管理人的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約定,依法依規為國有企業辦理境外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及本息償付等業務。
出資人機構就所出資企業境外債券安全運行情況向相關商業銀行函詢的,商業銀行應當如實函複。
第四章 激勵約束
第二十二條 鼓勵信用增進、擔保等機構通過開展信用增進、擔保等業務,促進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發行和交易。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國有企業發行境外綠色債券,出資人機構考核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時,可以將綠色債券融資額按一定比例減計納入企業負債核算。
第二十四條 國際信用評級投資級(BBB—及以上)或國內信用評級為AAA的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發行境外債券的,可以合併向出資人機構或其授權主體提出申請。
對從未發行過境外債券的國有企業,出資人機構應當做好債券發行儲備工作,並向同級發展改革、金融工作部門共用有關資訊。
第二十五條 出資人機構應當將國有企業境外債券發行工作列入監督範圍,督促、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債券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境外債券發行管理情況的跟蹤評估,防範化解風險隱患。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在啟動償債準備、明確本息兌付資金來源、鎖定本息兌付資金來源等重要時間節點,向出資人機構報告真實進展情況。
對未按要求報送資訊的國有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出資人機構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七條 省屬國有企業出資人機構、市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所出資、所轄企業境外債券發行和重要時間節點債券安全運行情況。
對未按要求報送情況的出資人機構和市級政府指定的部門,省發展改革委將視情報告省政府。
第二十八條 對2次及以上涉及觸發風險應急預案的境外債券發行仲介服務機構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業銀行,建立全省統一名單。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國有企業應當審慎聘任名單內的服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中長期境外債券發行獲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登記後,在規定有效期限內未完成發行的,自有效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資金用途再次提出境外債券發行申請。
對多筆發行對應同一發行額度、累計發行金額占獲批額度比例高於50%的,視為完成發行。
第三十條 出資人機構應當嚴格管控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跨境融資行為,對違規批准的出資人機構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和違規發行境外債券的國有企業負責人,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依法依規進行終身追責。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發行境外債券導致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或因債務違約引發區域重大金融風險的,依法依規對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追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和省對各級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行境外債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河南省政府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