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銀行管理局(EBA)發布了壹份關於審慎合並的報告,以及關於輔助服務承諾的最終指南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今天發布了《審慎合並報告》和《資本要求條例》(CRR)下關於輔助服務企業(ASU)的最終指南。這兩份出版物旨在提高審慎整合框架的效率和相稱性,促進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機構和主管當局之間監管實踐的趨同,並提高整個歐盟審慎要求的可比性。
審慎合並報告
《審慎整合報告》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建議,可能有助於歐盟委員會考慮對歐盟監管框架進行進壹步的立法調整。它還澄清了最近EBA調查發現歐盟機構在實施方面存在挑戰的幾個領域。
這些建議和澄清旨在提高審慎合並框架的效率和相稱性,提高關鍵定義和規定的清晰度和內部壹致性,並確保合並框架在各機構之間的協調壹致應用。
關鍵要素包括:
簡化子合並要求,以降低具有多個合並層的組的復雜性。
在合並範圍內的業務和適用的相關方法方面,與會計準則的壹致性得到改善。
完善控制的定義,以確保各司法管轄區的解釋壹致和趨同。
進壹步明確如何確定審慎合並的範圍,特別是當銀行主導的金融集團內的保險企業收購金融機構,母機構采用所謂的“丹麥妥協”(CRR第49條)時。
輔助服務企業指南
《輔助服務企業指南》規定了明確、簡單和壹致的標準,用於確定《公約》第4條第(1)款第(18)項規定的輔助服務企業定義範圍內的活動,即:(a)被視為“銀行業的直接延伸”的活動,(b)“銀行業輔助”的活動和(c)“其他類似活動”。
所提供的標準旨在幫助機構和主管當局將從事相關活動(如經營租賃、財產所有權或管理或數據處理服務)的企業確定為輔助服務企業。這壹評估對於確定審慎合並的範圍和審慎要求的應用至關重要。
該指南還涉及創新和數字商業模式,包括金融科技和技術驅動的服務,這可能會在銀行集團內部引入新形式的輔助風險。
總體而言,該指南旨在促進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機構和主管當局之間監管實踐的趨同,並提高整個歐盟審慎要求的可比性。
法律依據和背景
審慎合並報告是根據第575/2013號條例(歐盟)第18(10)條編制的,該條例要求歐洲銀行管理局向歐盟委員會提交壹份關於本條例定義和規定的完整性和適當性的報告。
根據第575/2013號(歐盟)條例第4(5)條制定了輔助服務承諾指南,該條例要求歐洲銀行管理局規定本條第1款第(18)點所述活動的識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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