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爾維亞對溫室氣體排放和進口碳密集型產品征稅
塞爾維亞《溫室氣體排放稅法》和《高碳產品進口稅法》將於1月1日正式生效,兩項稅率均為每噸二氧化碳當量4歐元。這兩部法律分別被視為塞爾維亞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的對應與等效安排。需要註意的是,相關法律要全面實施,仍有若幹配套實施細則(下位法規)尚待出臺。
塞爾維亞國民議會當日通過了上述兩項法律,但未采納反對派提出的任何修正建議。
根據歐盟安排,自1月1日起,向歐盟出口電力、水泥、鋼鐵、鋁、氫氣和化肥的進口商將開始繳納CBAM二氧化碳稅。如果原產國已實施碳定價機制且獲得歐盟認可,相應已繳稅額可從CBAM中扣減。
塞爾維亞的國內溫室氣體排放稅,正是對這壹跨境碳調節機制的回應;而新的高碳產品進口稅,則構建了與CBAM相對應的國內制度框架。兩項稅收均按每噸二氧化碳當量4歐元征收,覆蓋範圍不僅包括二氧化碳,還包括壹氧化二氮(N₂O)和全氟化碳(PFCs)。
根據法律說明,這些措施旨在降低汙染、提升能源效率、促進可再生能源部署,並在國內及國際市場上為塞爾維亞工業爭取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
與CBAM同步生效,但仍需配套法規
兩項法律均將於1月1日生效,與歐盟正式開始征收CBAM的時間壹致。國內排放稅主要適用於水泥、化肥、鋼鐵、鋁和電力等領域的大型工業排放企業。不過,塞爾維亞要真正執行相關法律,仍需出臺若幹實施細則。
CBAM稅率預計將逐年提高,到2034年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下的排放配額價格持平。電力則有所不同,其征稅水平從壹開始即與原產國整體發電結構的碳強度直接掛鉤。
塞爾維亞經濟研究所特別顧問Ljubo Maćić指出,CBAM的實施將阻礙塞爾維亞及其他能源共同體成員與歐盟之間的電力市場耦合,並可能抑制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
值得關註的是,歐盟方面計劃將該機制進壹步擴展至EU ETS所涵蓋的其他領域。
高碳產品進口稅不涵蓋電力
由於技術限制及缺乏精確的計稅方法,《高碳產品進口稅法》未將電力納入征稅範圍。
該稅僅適用於年進口量不少於5噸指定高碳產品的進口主體。稅基以商品在原產國生產過程中所“嵌入”的排放量為依據;若進口商已在原產國繳納相關排放稅,可申請稅收抵扣,機制與歐盟CBAM類似。
據估算,塞爾維亞每年進口約350萬噸高碳產品。
排放稅適用範圍限於較大規模企業
溫室氣體排放稅適用於依法必須取得排放許可的企業,主要為中大型公司。目前,已有50家公司為92處設施取得相關許可。這些企業依據《氣候變化法》測量並上報排放數據至環境保護部。
合成化肥和含氮化合物、水泥、生鐵、鋼鐵和鐵合金、鋁以及電力生產,占塞爾維亞全國排放總量的57%以上,在國家監測與報告體系中占比超過90%。
對投資減碳的大發電企業給予稅收減免
法律規定,若納稅主體以發電為主,且上壹納稅年度至少80%的收入來自發電業務,其在減碳措施上的投資可獲得相當於投資額20%的稅收抵免。
該抵免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80%,具體可認定的減碳措施由政府確定。
稅收收入可用於綠色轉型
溫室氣體排放稅還設立了激勵機制,鼓勵納稅主體參與綠色項目融資、公平轉型及弱勢群體保護。
繳稅企業有資格從國家預算中獲得支持,用於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提升、低碳創新技術、工業脫碳、綠色建築,以及公平轉型和弱勢家庭保障等領域。法律說明指出,相關稅收收入“可用於綠色轉型項目”,但目前尚未設立專門的脫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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