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对温室气体排放和进口碳密集型产品征税
塞尔维亚《温室气体排放税法》和《高碳产品进口税法》将于1月1日正式生效,两项税率均为每吨二氧化碳当量4欧元。这两部法律分别被视为塞尔维亚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对应与等效安排。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法律要全面实施,仍有若干配套实施细则(下位法规)尚待出台。
塞尔维亚国民议会当日通过了上述两项法律,但未采纳反对派提出的任何修正建议。
根据欧盟安排,自1月1日起,向欧盟出口电力、水泥、钢铁、铝、氢气和化肥的进口商将开始缴纳CBAM二氧化碳税。如果原产国已实施碳定价机制且获得欧盟认可,相应已缴税额可从CBAM中扣减。
塞尔维亚的国内温室气体排放税,正是对这一跨境碳调节机制的回应;而新的高碳产品进口税,则构建了与CBAM相对应的国内制度框架。两项税收均按每吨二氧化碳当量4欧元征收,覆盖范围不仅包括二氧化碳,还包括一氧化二氮(N₂O)和全氟化碳(PFCs)。
根据法律说明,这些措施旨在降低污染、提升能源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部署,并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为塞尔维亚工业争取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与CBAM同步生效,但仍需配套法规
两项法律均将于1月1日生效,与欧盟正式开始征收CBAM的时间一致。国内排放税主要适用于水泥、化肥、钢铁、铝和电力等领域的大型工业排放企业。不过,塞尔维亚要真正执行相关法律,仍需出台若干实施细则。
CBAM税率预计将逐年提高,到2034年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排放配额价格持平。电力则有所不同,其征税水平从一开始即与原产国整体发电结构的碳强度直接挂钩。
塞尔维亚经济研究所特别顾问Ljubo Maćić指出,CBAM的实施将阻碍塞尔维亚及其他能源共同体成员与欧盟之间的电力市场耦合,并可能抑制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
值得关注的是,欧盟方面计划将该机制进一步扩展至EU ETS所涵盖的其他领域。
高碳产品进口税不涵盖电力
由于技术限制及缺乏精确的计税方法,《高碳产品进口税法》未将电力纳入征税范围。
该税仅适用于年进口量不少于5吨指定高碳产品的进口主体。税基以商品在原产国生产过程中所“嵌入”的排放量为依据;若进口商已在原产国缴纳相关排放税,可申请税收抵扣,机制与欧盟CBAM类似。
据估算,塞尔维亚每年进口约350万吨高碳产品。
排放税适用范围限于较大规模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税适用于依法必须取得排放许可的企业,主要为中大型公司。目前,已有50家公司为92处设施取得相关许可。这些企业依据《气候变化法》测量并上报排放数据至环境保护部。
合成化肥和含氮化合物、水泥、生铁、钢铁和铁合金、铝以及电力生产,占塞尔维亚全国排放总量的57%以上,在国家监测与报告体系中占比超过90%。
对投资减碳的大发电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法律规定,若纳税主体以发电为主,且上一纳税年度至少80%的收入来自发电业务,其在减碳措施上的投资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税收抵免。
该抵免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80%,具体可认定的减碳措施由政府确定。
税收收入可用于绿色转型
温室气体排放税还设立了激励机制,鼓励纳税主体参与绿色项目融资、公平转型及弱势群体保护。
缴税企业有资格从国家预算中获得支持,用于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提升、低碳创新技术、工业脱碳、绿色建筑,以及公平转型和弱势家庭保障等领域。法律说明指出,相关税收收入“可用于绿色转型项目”,但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脱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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