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摩擦下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应对
内容来源 | 海法思享会 原创团
文章作者 | 曾辉、庄若鋆
前言
2025年4月初以来,美国对中国输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部分商品的累加关税甚至一度达到了245%。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针对中国航运等行业“301调查”结果,宣布对中国船舶征收港口费,并建议中国制造或含中国组件的起重机、中国制造的集装箱、底盘及相关零部加征关税。
上述种种举措下,全球集装箱航运市场发展遭受重大影响,航运公司可能将采取重新部署船舶航线、停止停靠二线港口等方式。而航运公司跳过二线港口,除将加剧港口拥堵的情况,反过来还将再次导致运费飙升,对物流运输造成更多不确定性。
在此大背景下,货运代理行业除面临货量显著减少、业务量下滑的危机外,可以预见起运港托运人放弃装船、要求退运或转港、目的港无人提货、收货人弃货、海关查验查扣的案件所带来的风险将急剧增加。本文尝试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从货运代理行业的业务模式的角度,分析货运代理企业如何预防风险、应对纠纷,最大化保护自身利益。
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难以攀登的门槛
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起到了联通各个运输环节的桥梁作用,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反过来又同时受到贸易关系、运输关系及相关政府行政管理关系下各当事方的掣肘,进退维谷,陷入僵局,甚至遭受损失。
考虑到上述情况,货运代理企业往往急于寻求脱困的方法。例如,货运代理企业可能考虑以关税上涨导致履约成本显著增高为由,主张解除“一口价”的包清关货运代理合同或运输合同;主张在贸易摩擦的背景下,订舱量大幅度下降,请求变更“包板协议”或“运价协议”中承诺的订舱量;船东纷纷绕行、改港等情况导致运输迟延、甩柜等异常情况发生时,如委托人要求货运代理承担违约责任下,货运代理企业也可能会以贸易摩擦的背景为由提出免责抗辩。
反之,货运代理企业也有可能面临委托人因目的港收货人解除合同或拒绝提货,而提出弃货、退运、转港或要求解除委托合同等要求,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委托人消极应对、下落不明的情况。此时,货运代理企业能否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打破僵局尤为重要。在此,我们以当事人最常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进行讨论。

1.加征关税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加征关税能否作为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呢?根据分析国内近年类似背景的司法判例,法院多倾向于将关税调整视为商业风险。
(2019)川0193民初10989号案件中,法院根据对中美贸易摩擦的时间线梳理,认为案涉合同在签订时,“正处于贸易摩擦日益升级之时,上述加征关税的一系列政府行为在合同签订之时已然发生,从美国进口优质苜蓿草可能被加征关税并非不可避免之客观情形,故本院认为,国务院税委会发布[2018]5号文件并非不可抗力。”
同样,(2020)皖民申5023号案件中,案涉货物的税率由5%上调至50%,法院认为:“金正米业公司(一审被告)作为长期经营尤其是从事外贸进口的粮食企业,对关税税率调整相关政策应当了解,并有心理预期。……故海关总署大幅调整大米税目税率,不属于金正米业公司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2018)沪0112民初30707号 案件中,原告向被告购买奔驰车辆一台,约定于六月底至七月初到店。被告主张因中美贸易摩擦导致关税提升至40%,除价格调整外,还导致货物滞留天津港口,无法按照逾期日期到店。法院认为:“至于被告主张因中美贸易战导致的美国进口汽车关税大幅度提升,实际造成双方原先的车辆到店日期严重滞等抗辩事由,虽然事出有因,但应属于被告的经营风险,故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述案件体现了较为普遍的司法立场,认为国际供应链参与者对关税政策的调整应具有敏感度,对加征关税的商业风险能够作出判断并有充分的心理预期。并且,对于不可抗力,法律不但强调“不能预见”,还强调“不能履行”,如相关事件只是导致“履行困难”,比如,履约成本大幅度,则尚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
例如,假设一家货运代理向法院主张因美国加征港口费导致运费上涨,系一项不可抗力事件。法院考虑到货运代理企业长期从事运输行业,对中美4月2日起不断升级的贸易摩擦可能导致运费上涨应有心理预期,并就此调整成本或采取替代运输方式,可能对此项免责抗辩不予支持。

2.加征关税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需满足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和“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三个要件。
第一,如上文所述,当前法院的态度基本认为加征关税属于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故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例如在(2019)川0193民初10989号案件中,法院驳回了当事人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后,继续论述道:“草老农公司(即被告)作为长期从事饲料交易的市场主体,对此应当存在一定的预计和判断,并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为维护交易安全,本院认定加征关税因素导致的风险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由此可见,法院可能会倾向性认为作为长期从事贸易、运输的商事主体,加征关税并不属于其“无法预见”或“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形。
第二,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需要向法院举证,证明就“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如果当事人只是交易困难,但并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也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
例如,在(2019)川0193民初10989号案件中,关税加征25%,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也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而在(2019)皖01民终6059号民事判决书中[该案为(2020)皖民申5023号的二审程序],关税由5%上调至50%,法院认为“东盟协定税率调整后越南大米价格并未大幅上涨,并不会严重影响案涉合同的履行,也不会导致合同履行后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货运代理企业还需要注意到,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并非免责或直接导致合同解除,而是进入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谈判的阶段。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我们倾向性地认为要主张情势变更的难度较大,且即便成功主张了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仅是重新协商谈判,并非完全免除合同义务或者可直接主张解除合同。我们建议货代企业要注意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辨别诉求,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主张情势变更还是以不可抗力为由作出免责抗辩。
综上讨论,不论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还是不可抗力,其主张都有可能不被支持。
然而,时移世易,对比过往案件的背景与当下2025年发生的贸易摩擦,美国政府反制措施的提升幅度、态度之激烈也属前所未有。当下贸易摩擦掀起的惊涛骇浪,已将政策不可预见性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此时,再要求当事人承担如此程度的“商业风险”,是否已经违反了维持交易安全的初衷、不合理地提升了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交易风险和注意义务?因此,未来在2025年4月以来的贸易摩擦下产生的案件中,供应链行业可能会看到法院与仲裁机构有新的态度转变。
货运代理行业面临的风险
货运代理行业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具有其行业特殊性。货运代理深度参与到货物运输全程的方方面面,涉及种种业务环节、合作模式将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
举例而言,本次贸易摩擦对于“清关包税”模式的货运代理企业,在原本的业务模式风险下可能会产生新的冲击。不仅是关税调整导致的价格、成本变动,目的港严查和港口堵塞也将会导致纠纷进一步增加。尤其“一口价”模式的业务,如缺乏对收费价格的调整机制,代理人承担的成本增高,难以应对市场变化。
航空运输常见的“包板”、“包舱”模式中,货运代理公司常常发现自身处在与航司、托运人之间左右为的境地,近期也将面临挑战。
一方面,各货运代理企业与航司签订的包板协议,往往约定了货运代理方每月承诺达到的运量且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将收取空仓费或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另一方面,货运代理方与托运人签订合作协议,货运代理企业承诺为托运人提供包板额或舱位,在航线大幅度调整的情况下,不排除托运人可能以货运代理企业提供的包板额或舱位未达到约定数量、合同目的受阻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导致货运代理企业腹背受敌、处境消极。
例如,在(2021)京0113民初10426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签订某航班“周247”(即周二、周四、周日)、5000公斤/班的批量舱位认购合同,因疫情原因无法提供约定日期的航班舱位,原告主张请求合同,法院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主张。
在这样复杂多变的环境中,货运代理企业需要更依赖于合理的商业判断为企业保驾护航。
1
货值和货物性质成为判断业务风险的关键要素。对于货值较低的货物,在关税增加后,买家更有可能寻求新的供应商,卖家极难在交易中涨价。因此,货物价格较低或替代品容易寻找的时候,托运人弃货的可能性更高。同样地,一旦收货人弃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托运人弃货的可能性也会提高。此时,货运代理企业将可能面对船公司主张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目的港各项费用以及货物在目的港的处置和/或目的港海关处罚等问题。
2
谨慎为委托人垫付款项。货运代理方如接受委托代为清关并垫付关税可能带来的风险。此时需谨慎设计垫付款项的结算条款,适当调整账期和授信额度。
3
拼箱货风险或高于整箱货物。当发生买方收货人违约、拒收货物,或托运人基于目的港查验、关税等成本的考量,要求退运时候,整箱托运的货物比拼箱托运的货物操作更简便。
4
转口贸易风险增加。对于清关代理而言,委托货物如通过转口方式试图规避关税,将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而对于标准原产地、HS编码和完税价格申报错误的货物,也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5
从事纯粹的运输代理业务,相对从事独立经营人或无船承运人业务的风险较小。后者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个承上启下的代理人角色,但在法律上,对其委托人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在面对承运人时又承担了作为托运人的责任和风险。此外,现在越来越多的货运代理企业在准备与委托人签署合同时,发现托运人提供是一份要求代理保障货物安全、保证按时、正确交付的运输合同,而非纯粹的运输代理合同,此时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的风险有可能远超能够获得的利益。
谨慎应对目的港异常情况
可以预见,未来将发生大量无人提货或弃货的情形,货运代理人自收到消息起如何应对,将成为未来诉诸法院或仲裁庭时重要的举证内容。
首先,在收到目的港异常情况,甚至是在托运人或收货人出现预期可能不支付货款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异常情况时,货运代理人就应当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及时告知义务,尽量以书面方式留存证据。
其次,及时减损,必要时需要买断集装箱或将货物开箱理货另寻较低成本的货物保管方式的,应做好与各方的沟通记录,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再次,货运代理方应当注意自身的身份角色。以FOB贸易条款下常见的“双提单”模式为例,出具货代提单的无船承运人,往往既是船东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又是实际托运人的承运人。在货物滞港后,代理人往往面临船东的滞期费、仓储费账单,又有可能面临发货人迟延交付或无单放货的索赔。
然而,如果货运代理人作为订舱代理,则仅是受委托为托运人订舱,除非另有约定的,没有承担目的港费用的责任。但实践中,往往因为代理人以其与船东的合约订舱,受制于船东的谈判地位,而不得不出面解决纠纷。货运代理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业务模式下自身的身份,判断风险成本。在协调沟通过程中,应谨记自身角色,明确自身权利,避免作出超越代理权限的承诺,或负担不必要的责任。
最后,在目的港异常的情况下,代理合同的约定对货运代理处置货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货运代理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应注意条款设计,从费用分担、货物处置、代理权限等角度设计条款内容,为未来的异常情况应对做好充分的准备。
更新合同条款,构筑风险防线
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下,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判断各个环节的风险并据此签订合同,一套模板走天下的方式已经不能再适用所有的业务。
在初期接洽客户和磋商合作时,应当建立对客户的全面调查,对客户的货物信息、运输要求做好记录,对于高风险业务、高风险货物,应要求提供单证记录。在合同中,可以增加客户合规承诺条款,并且应当避免由货运代理人承担对货物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申报信息真实准确等义务的保证责任。
2. 更具有针对性的变更或解除条款。
尽管目前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制度的门槛较高,但不排除未来司法实践会出现新的风向。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条款中加入关于政府政策、贸易制裁或加征关税的相关情形。此外,货运代理方可以在已有业务模式的基础上,考虑将运价或运输成本增加、政府政策导致的船东绕航、港口堵塞、航次/航班取消等情况加入协议中,作为免责事由,或者设期限内协商变更、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对应解决机制。
3. 价格调整条款。
货运代理企业可以约定,如船东或码头、港口通知新的收费项目,或已有报价项目收费调整(例如运价)超出一定幅度后,双方需按照一定比例分摊费用,或由某一方单独承担全部费用。通过设定成本浮动区间及对应调整公式(如挂钩市场指数、关税成本比例),保障双方在极端政策变化背景下的权利义务平衡。
4. 合理设计结算条款。
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采用常见的“付款买单”、“单票结算”等方式,使自身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对于风险较高的业务可以考虑适当缩短账期、减少授信额度、要求提供保证金、担保人、担保物的方式,为后期纠纷解决提供保障。
在2025年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的情况下,全球供应链面临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与商业风险,关税壁垒、政策变化导致物流市场的急剧波动,对货运代理企业构成严峻挑战。在此形势下,货运代理企业不但需要灵活调整业务模式,优化市场布局、开拓业务模式、加强与上下游合作方的协同运作,还应当在合同管理、风险转移机制和合规建设等方面持续提升企业实力,积极合理应对风险,在挑战中寻找新的契机,实现由被动应对向主动布局的转变。

扫码 关注
海法君
「 END 」
作者 曾辉
曾辉,世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厦门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涉外委副主任,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会员,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人涉外律师人才库。擅长海商海事和其他涉外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与诸多国外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合作,能为客户提供及时、优质的跨境法律服务。
作者 庄若鋆
庄若鋆,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法思享会成员,世礼供应链团队成员之一,主要负责与海商海事、国际贸易相关的纠纷解决,并为多家物流企业、贸易公司、跨国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与供应链相关的专项法律服务,在与供应链相关的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庄律师服务的客户业务涉及进出口贸易、货运代理、船务代理、民用航空运输、医疗设备制造、化妆品销售等行业。
世礼海法
世礼海法法律服务品牌
立足于国家“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率先聚焦海洋执法领域,致力于打造行业领军专业品牌,是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重点开发的新兴业务领域。
世礼海法律师服务团队
供应链事业部专注于与商品供应链相关的境内外贸易、结算、代理、运输、仓储、通关、融资、担保、保险等商事行为的法律事务;与海上商业、航海及海洋资源等使用相关的海商海事法律事务;以及与海关、海上执法相关的行政及刑事类法律事务。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