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南沙之後,橫琴深合區再獲QFLP外匯管理試點:餘額管理+簡化登記+匯兌便利
為深入落實《關於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進一步促進琴澳金融深度融合和互聯互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9月17日發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外匯管理試點業務實施細則》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成為繼廣州南沙自貿片區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轄內第二個獲批開展QFLP外匯管理試點的區域。
此次試點有利於提升區內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準,主要亮點包括:
一是實行餘額管理模式,賦予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更多資金運作自主權,允許其在登記的規模內自由匯出匯入本金,並可在其發起成立的多個QFLP試點基金之間靈活調劑額度,實現“額度共用+動態調劑”;
二是簡化外匯登記,建立以基金管理企業為主體的外匯管理新模式,管理企業辦理外匯登記即可,試點基金無需再單獨辦理登記;
三是跨境匯兌手續更加便捷,大幅精簡辦理跨境資金匯兌手續所需的資料,真正實現“減環節、降成本、提效率”。
下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將協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持續完善試點業務配套服務體系,進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務水準,不斷優化營商環境,讓政策紅利惠及更多經營主體,助力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打造高水準對外開放新高地。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外匯管理試點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進一步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合作開放,規範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以下簡稱QFLP試點)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規,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經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境內企業(以下簡稱管理企業),在合作區依法發起成立、可以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內投資者和境外投資者募資的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試點基金),並受託管理試點基金投資業務,其中涉及的相關外匯管理內容適用本細則。
前款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符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條件的境外自然人、機構(以下簡稱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
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珠海市分局負責監管本細則所涉外匯登記、資金匯兌等事宜。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珠海市分局參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建立的聯合工作機制,協助建立健全QFLP試點相關管理制度和防範、化解、處置相關金融風險。
第五條試點基金投資範圍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部門規定。
試點基金的投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及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應當具有真實的交易基礎,不得虛構交易。
第二章 外匯登記
第六條管理企業在取得試點資格以及獲批可以募集的境外資金規模(以下簡稱QFLP試點規模)後,應當持如下證明檔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
(一)書面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管理企業基本情況、擬發起成立試點基金基本情況、資金募集及投資計畫、擬聘請託管人情況等;
(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關於試點資格及QFLP試點規模備案的證明材料;
(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管理企業、試點基金登記或者備案的證明材料,其中試點基金備案材料可以於取得備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補充提供。
第七條除另有規定外,管理企業發起成立多只試點基金的,可以自主在各試點基金之間靈活調劑單只試點基金募集境外資金規模(以下簡稱單只基金QFLP試點規模),各單只基金QFLP試點規模之和不得超過該管理企業QFLP試點規模。
第八條QFLP試點規模實行餘額管理。管理企業發起成立的所有試點基金募集境外資金的淨匯入(不含股息、紅利、利潤、稅費等經常專案收支)之和不得超過該管理企業QFLP試點規模(因匯率變動等合理原因導致的差異除外)。
第九條管理企業按規定程式調整其QFLP試點規模的,應當在調整後參照本細則第六條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變更登記。
第十條管理企業退出QFLP試點業務後,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章 資金匯兌
第十一條管理企業應當按相關規定委託境內具有託管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試點基金的託管人,託管人作為獨立第三方即時監控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管理企業辦理外匯登記後,試點基金應當憑所屬管理企業外匯登記業務憑證、投資協議、合同等真實性證明檔在託管人處開立QFLP專用帳戶(帳戶性質:資本金帳戶,帳戶代碼為2102)。資金匯出、匯入均須通過QFLP專用帳戶完成。
QFLP專用帳戶收入範圍包括: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從境外匯入的投資資金;從人民幣募集帳戶劃入和購匯劃入的資金;外匯局允許的其他收入。
QFLP專用帳戶支出範圍包括:對外支付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投資本金和收益;對外支付利潤、分紅、利息以及其他經常項下資金;結匯或者直接以人民幣劃至人民幣募集帳戶;外匯局允許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境內銀行可以憑管理企業出具的有關資金來源和用途的說明,及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照中國境內相關稅務法律法規足額繳納稅費的承諾函等,在該基金QFLP試點規模內,為其直接辦理跨境收支。
第十四條試點基金因撤銷、破產、吸收合併等清盤,可以憑完稅證明以及有關清盤和清算資金匯出的交易真實性證明等材料,直接在境內銀行辦理相關購付匯手續。
第十五條在如實申報資金用途並符合相關投資範圍的前提下,試點基金可以直接在境內銀行辦理外匯資金結匯。
第四章 資訊報備及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銀行、管理企業、試點基金及試點基金的託管人等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義務。
第十七條託管人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相關外匯局及試點地區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試點基金資金匯出入、結購匯數據(數據報送內容及要求詳見附1)。託管人應當按照銀行展業原則,對試點業務進行盡職審查和事後監督。託管人如發現試點業務資金運作存在重大或者異常事項,應當及時向相關外匯局報告。
第十八條試點基金開展業務後,管理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相關外匯局及試點地區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投資資訊(數據報送內容及要求詳見附2),包括:
(一)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匯購匯情況;
(二)境內專案情況,包括:投資品種、基金淨值、資金投向、境外募集資金來源等資訊。
第十九條對於境內銀行、管理企業、試點基金、託管人違反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登記、資金匯兌、資訊報備的行為,由相關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等進行處置。對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牽頭的聯合工作機制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國家外匯管理局珠海市分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報告。如發現可能形成重大風險的,可以建議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試點涉及相關外匯局包括:聯合工作機制所在地外匯局、管理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試點基金所在地外匯局、託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其中,聯合工作機制所在地外匯局承擔匯兌主要監管職責,其他外匯局承擔匯兌協助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試點業務項下無需辦理試點基金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境內被投資企業接受再投資外匯登記,兩者均無需開立結匯待支付帳戶。
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作為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參與試點基金。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珠海市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表:



來源: 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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