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促進跨境收支便利化!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就《上海自貿區自由貿易帳戶功能升級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自由貿易帳戶體系是上海自貿區金融改革的試驗性制度,自由貿易帳戶運行已十年有餘,上海自貿區金融改革向縱深推進及創新符合新發展要求的跨境資金管理模式,對自由貿易帳戶的承載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順應市場需求,結合管理實踐,在維持自由貿易帳戶體系現有政策的前提下,擬對符合條件的優質企業升級自由貿易帳戶功能,進一步促進跨境收支的便利化。6月19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就《上海自貿區自由貿易帳戶功能升級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實施辦法》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開立自由貿易功能升級帳戶的試點企業範圍,合規經營且具備一定經營規模的優質企業可以開立自由貿易升級帳戶。
二是明確升級帳戶與同名人民幣結算帳戶跨二線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通過設立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和杠杆率,既滿足區內企業的正常經營資金需要,又可以對跨“二線”同名帳戶資金進行有效調控。
三是規定“一線”自由收付,
允許經辦銀行憑企業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跨境資金收支。
四是明確業務數據報送規則,升級帳戶跨“一線”、“二線”相關交易按照現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跨境人民幣及自由貿易帳戶業務數據報送規則如實報送業務數據。
五是制定風險防範措施,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將與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協同機制,通過非現場監測核查等手段監控評估“一線”和“二線”的的資金流動規模,建立相應的預警機制、干預機制和退出機制。
上海自貿區自由貿易帳戶功能升級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支持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探索上海自貿區更高水準制度型開放,創新符合新發展要求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方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13〕244號)以及《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帳戶業務發展若干規定》等檔精神,對符合條件的主體,進一步升級上海自由貿易帳戶的功能,更好滿足實體經濟的需要。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試點企業是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註冊登記的優質企業(國家宏觀調控重點行業企業除外),且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註冊成立一年以上(含);
2.上年度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不低於2億元、營業收入不低於10億元,且本外幣國際收支折人民幣金額不低於1億元;
3.近三年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三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跨境收付業務違法違規行為);
4.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B、C類企業名單。
第三條銀行可為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在分賬核算單元內開立功能升級後的自由貿易帳戶(以下簡稱升級帳戶),並加以標識,也可將原有的自由貿易帳戶直接升級。一家企業只能在一家銀行開立升級帳戶。
開立升級帳戶的企業,原則上不得再開立或保留原自由貿易帳戶(以下簡稱FTE帳戶)。
第四條升級帳戶的收支應與試點企業經營範圍相一致,不得辦理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業務。
第五條升級帳戶不得與境內非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劃轉資金,也不得與FTE帳戶發生資金往來。境內主體不得為升級帳戶辦理的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條經辦銀行可憑企業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升級帳戶與境外帳戶、離岸帳戶(OSA)、境外機構境內帳戶(NRA)以及非居民開立的自由貿易帳戶之間的資金收支(跨一線)。開展證券投資以外的資本項下業務,不受投注差外債、全口徑跨境融資、境外放款相關額度和審批限制,不需要到外匯管理部門開展前置業務登記、備案或開立專戶等。涉及境外投資的,經辦銀行須定期通過事中事後抽查等方式,核查企業是否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專案核准備案手續,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
第七條升級帳戶與境內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之間(跨二線)不得劃轉外幣,劃轉人民幣資金納入宏觀審慎額度管理。
企業主體同名劃轉淨流入額度上限=該企業上年度經審計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流入杠杆率;
企業主體同名劃轉淨流出額度上限=該企業上年度經審計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流出杠杆率;
結算銀行和企業應做好額度控制,確保任一時點淨流入或流出額不超過上限。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和杠杆率暫定為1,後續,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動態調整,報總行同意後實施。
除另有規定外,從升級帳戶劃入境內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的資本項下收入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除經營範圍中有明確許可的情形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
第八條銀行分賬核算單元可為通過升級帳戶辦理的業務提供本外幣融資支持,銀行應實施穿透管理,融資資金不得用於境外放款。
第九條原FTE帳戶資金餘額不超過有限滲透額度部分的留存在帳戶內,納入額度管理,超出有限滲透額度部分則一次性退回企業境內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對於依託FT帳戶搭建跨境資金池的企業,開立升級帳戶後,可保留原FTE帳戶。
第十條升級帳戶“一線”、“二線”相關交易按照現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跨境人民幣及自由貿易帳戶業務數據報送規則如實進行數據報送。
第十一條銀行在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應充分展業並建立、運行異常資金流動監測分析預警報告機制,落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相關要求,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對於升級帳戶“一線”與“二線”資金流嚴重不匹配的,銀行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依託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RCPMIS-自由貿易帳戶子系統(FTZMIS)、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等開展非現場監測,評估“一線”和“二線”的資金流動規模,防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風險。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會同政府相關部門,發揮工商、稅務等綜合管理優勢,建立完善、合格的試點企業評價機制。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與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協同機制,對試點企業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評估,統籌做好風險防範和協同應對。
第十五條 試點企業通過升級帳戶辦理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違規企業依法處理。同時,銀行將關閉升級帳戶。對於列入跨境人民業務重點監管名單或貨物貿易外匯管理B、C類企業名單的企業,由監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試點企業關閉升級帳戶的,帳戶內資金餘額可劃入境內同名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
第十七條允許FTN帳戶與境內機構帳戶之間劃轉外幣,按照跨境交易管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解釋。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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