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發布了關於支付服務指令(PSD2/3)和加密資產監管市場(MiCA)之間相互作用的無行動函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今日發布了壹封不采取行動函,建議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盟議會確保從長遠來看,歐盟法律應避免對電子貨幣代幣(EMTs)交易活動進行兩部歐盟法律的雙重授權。盡管現行的《支付服務指令 2》(PSD2)仍然適用,但該函建議各國主管當局(NCAs)僅對特定子集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s)在交易 EMT 時執行 PSD2 授權,且僅在 2026 年 3 月 2 日過渡期結束後進行,並隨後降低特定 PSD2 條款的優先級。
該信函對《加密資產市場條例》(MiCA)和《支付服務指令 2》(PSD2)中規定的條款進行了評估,並建議根據 PSD2 規定的監管機構將加密資產的轉移視為支付服務,前提是這些轉移涉及電子貨幣工具(EMTs),並且是由實體代表其客戶進行的。信函還規定,將電子貨幣工具的保管和管理視為支付服務,並將代表壹個或多個客戶持有且允許與第三方發送和接收電子貨幣工具的托管錢包視為支付賬戶。
對於這些服務,不采取行動函建議國家主管部門僅從 2026 年 3 月 2 日起要求根據《支付服務指令 2》進行授權,並且在授權過程中,采用簡化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實體在其 CASP 授權過程中提供的信息。
壹旦獲得支付服務提供商的授權,監管機構(NCAs)應避免優先監管和執行《支付服務指令 2》(PSD2)中的某些要素,例如資金保護、向消費者披露信息(涉及適用費用水平、支付交易的最大執行時間、唯壹標識符如國際銀行賬號(IBAN)以及開放銀行)。然而,監管機構也應堅持要求遵守其他 PSD2 規定,例如訪問符合支付賬戶條件的托管錢包和發起電子貨幣轉賬(EMT)時的強客戶認證(SCA)、報告支付欺詐以及累計計算自有資金要求。這是為了確保無論消費者使用電子貨幣轉賬還是更傳統的支付方式,都能獲得同樣高標準的消費者保護。
此外,監管機構(NCAs)被建議不要將《加密資產市場法規》(MiCA)所定義的“加密資產兌換資金”和“加密資產兌換其他加密資產”視為支付服務(因此也不應將其納入《支付服務指令 2》(PSD2)的適用範圍,包括其有關許可的規定)。此外,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建議監管機構不要將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通過電子貨幣工具(EMTs)中介購買任何加密資產的情況視為支付服務,因此不應強制適用《支付服務指令 2》,也不應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獲得《支付服務指令 2》下的授權。
在此期間,該建議將導致大量電子貨幣交易不受《支付服務指令 2》的約束,盡管該指令仍然適用。歐洲銀行管理局僅基於以下認識給出此建議,即任何其他建議都將要求大量電子貨幣機構獲得第二次授權。鑒於雙重授權會給電子貨幣機構帶來負擔,歐洲銀行管理局認為這種替代方案是不可取的。
相比之下,歐洲銀行管理局(EBA)並未基於授權成為《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條例》(MiCA)下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足以應對電子貨幣交易(EMT)所帶來風險這壹信念給出此建議。相反,過去 15 年中《支付服務指令 1》(PSD1)、《支付服務指令 2》(PSD2)和《電子貨幣指令》(EMD)在歐盟成功營造了壹個安全且競爭激烈的支付服務市場,這表明要使零售支付在現代社會中有效發揮其作用,消費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應得到充分保護,並對市場的穩定性和支付交易的可靠性抱有高度信心。
法律依據和背景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應歐洲委員會於 2024 年 12 月提出的要求,與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密切合作,就《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條例》(MiCA)與《支付服務指令 2》(PSD2)之間的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問題發出此函。歐洲銀行管理局以意見書形式出具此函的權限依據是(歐盟)第 1093/2010 號條例第 9c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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