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基金“換帥”之爭:壹場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權保衛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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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投資的江湖裏,契約型私募基金憑借其獨特的魅力吸引了眾多投資者的目光。然而,在這個看似平靜的江湖背後,卻也時常暗流湧動,尤其是基金管理人身份的爭奪,更是引發了不少的糾紛和矛盾。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樣壹個關於契約型基金管理人身份確認的故事,看看在這場身份爭奪戰中,究竟誰才是真正的贏家,同時也壹起了解壹下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識,說不定以後在投資過程中能派上用場哦!
話說在幾年前,A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B證券公司作為托管人與壹群基金投資人簽訂了壹份《基金合同》,就這樣,X基金在2016年7月25日正式成立了。大家本想著壹起在投資的道路上大幹壹場,賺得盆滿缽滿,可誰能想到,這中間會出現那麽多的波折呢?
時光飛逝,到了2020年7月24日,X基金終止了。不過,在基金清算完畢之前,按照規定,它還處於基金存續期間。2021年4月21日,X基金開始進入清算階段,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清算組成員就是A公司和B證券公司。
到了2021年5月,事情開始變得不簡單了。從5月21日到5月27日這段時間裏,涉案基金投資人簽署了《關於委托新任基金管理人之委托函》和《全體份額持有人決議》。這兩份文件可重要了,它們明確表示基金全體份額持有人壹致同意將本基金現有的管理人A公司變更為C公司。而且還規定,A公司自本決議生效之日起就不能再代表本基金采取任何行動了。不僅如此,大家還壹致同意通過了《關於要求原基金管理人進行工作移交的議案》,要求A公司在決議生效之日起十天內配合完成基金管理人變更的各項事宜,像重新簽署基金合同這些事情都在其中。同時,大家還壹致同意由C公司接管本基金,並和當時的基金托管人B證券公司壹起組織成立清算小組來進行基金清算事宜。
5月28日,C公司回函表示同意接受X基金投資人的委托,成為X基金的新管理人。這看起來壹切都很順利,新管理人即將走馬上任,可事情哪有那麽簡單呢?
到了2021年8月31日,托管人B證券公司出具了《X互聯網私募投資基金書面決議更換管理人之托管回復函》,明確表示對於上述書面決議及要求予以認可,並且同意配合執行。後來,C公司作為新管理人、B證券公司作為托管人與基金投資人分別簽訂了《新基金合同》。2023年9月21日,C公司向托管人B證券公司出具《生效函》,確認《新基金合同》生效日期為2023年9月21日。
按理說,到這裏C公司成為X基金的管理人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了,可A公司卻不這麽認為。A公司堅決不認可C公司的管理人身份,而且也不配合進行管理人的變更。這下可把C公司給急壞了,C公司心想,我這是按照規定和程序來的,怎麽能不認賬呢?於是,C公司壹咬牙,壹跺腳,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從2021年5月27日起就成為了X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A公司在法庭上當然也不會輕易認輸,它辯稱說,X基金變更管理人的權利人應該是投資人,C公司和自己既沒有合同關系,也沒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C公司根本就不能對自己提起這場訴訟。
壹審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了判決,確認C公司自2023年9月21日起成為“X互聯網私募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是,C公司和A公司對這個判決都不滿意,雙方都提起了上訴。
上海金融法院作為二審法院,對這個案子進行了深入的審理。法院認為,這個案子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壹個是C公司能不能向A公司提起這場訴訟;另壹個是C公司是不是已經依法成為了X基金的管理人,以及從什麽時候開始成為的。
對於第壹個爭議焦點,法院是這樣分析的。首先,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基金財產是享有相應的處分權能的。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是獨立分開的,基金產生的債務壹般也是由基金財產本身來承擔,而且基金的受益權和管理權是分離的。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了投資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對基金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對外做出法律行為,然後把由此產生的財產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同時還負有按照法律規定和信托關系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的義務。所以,基金管理人實際上是對基金財產及其投資收益享有獨立的管理和運用權利的。
其次,確認之訴主要是對法律關系的事實或者權利存在與否進行確認,並不是給付請求。在選擇訴訟對象的時候,要求被告對原告的某種法律地位或者權利構成實質的威脅,需要法院通過裁判來排除這種威脅。在這個案子裏,C公司主張自己從2021年5月27日起就成為了X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但是由於A公司壹直不願意退出對X基金的管理,這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實現,所以C公司為了能夠依法行使管理人的權利,才提起了這場訴訟。
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來更換基金受托人的。雖然X基金在2020年7月24日就終止了,但是在清算完畢之前,它還是處於基金存續期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更換基金受托人的權利不應該受到不當的限制。基金投資人壹致同意更換基金管理人,這其實就是對管理人授權的收回和再次授予,屬於投資人對自己權利義務的壹種處分。現在全體基金投資人都壹致同意把基金現有的管理人A公司變更為C公司,而且C公司在2021年5月28日也同意接受委托,雙方就C公司擔任X基金管理人這件事情達成了意思表示壹致,所以C公司從這壹天起就成為了X基金的新基金管理人。另外,C公司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壹致委托後,受托合同關系是基於雙方的合意成立的,雖然沒有重新簽訂書面的基金合同,但這並不意味著管理人變更行為沒有完成。
最終,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壹、撤銷壹審法院的判決;二、確認C公司自2021年5月28日起成為“X互聯網私募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這場契約型基金管理人身份的爭奪戰,終於塵埃落定了。

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出,在契約型基金的管理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身份確認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對於投資者來說,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壹定要及時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必要的時候可以咨詢專業的私募基金律師或者股權律師,讓他們幫助自己維護合法權益。同時,對於基金管理人之間的糾紛,也要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來解決,不能隨意行事。
在進行股權投資或者涉及到股權轉讓、並購糾紛等問題時,也壹定要謹慎對待,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就像那句話說的,“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在金融投資的道路上,多了解壹些法律知識,多壹份保障,才能讓我們走得更穩、更遠。如果妳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的疑問或者遇到了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他們會給妳提供更詳細、更專業的建議和幫助。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壹級律師
(正高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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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資本市場部主任、國資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國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帶頭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30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重組法律服務,涵蓋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TMT、展覽業、制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入選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與商業”榜單,並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連續榮登《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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