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天津分局發佈:外匯政策問答案例
2024-06-16 13: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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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天津分局

近日,外匯局天津分局發佈最新外匯政策問答案例,針對服務貿易結算方式、貨物貿易退匯情況進行解讀,一起來看。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機構之間的服務貿易應按照人民幣還是外幣結算?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项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第五十一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機構之間的服務貿易,可以人民幣或外幣計價結算。
B、C類企業能否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業務?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24〕11號),自2024年6月1日起,“B、C類企業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業務時,若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此前導致列入B、C類企業的情況已改善或糾正,且未出現新的列入B、C類企業情形,自列入B、C類企業之日起6個月後,可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憑《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為企業辦理該業務”。
A類企業單筆等值20萬美元以下(含)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貨物貿易退匯,在哪里辦理?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24〕11號),自2024年6月1日起,“A類企業單筆等值20萬美元以下(含)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貨物貿易退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在為企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應確認超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匯+退匯業務類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銀行可以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進出口和貿易收支主體不一致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嗎?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24〕11號),自2024年6月1日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因經營需要導致進出口單位為其他機構的,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相關材料後辦理,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報關人’”。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24〕11號),自2024年6月1日起,“取消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核准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的要求,改由在境內銀行直接辦理名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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