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世界说税(哈萨克斯坦-上)
2024-04-11 13:30:00
·
迈小管的奇思妙想
·
迈小管
地理人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简称“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欧大陆中部,西濒里海(海岸线长1,730公里)北邻俄罗斯,东连中国,南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接壤。哈萨克斯坦面积为272.49万平方公里,约占地球陆地表面积的2%,领土横跨亚欧两洲,以乌拉尔河为洲界,是世界最大的内陆国,国境线总长度超过1.05万千米。截至2023年11月14日,全国总人口2000万。
自然资源:哈萨克斯坦石油储量非常丰富,已探明储量居世界第七位、独联体第二位。根据哈萨克斯坦储量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哈萨克斯坦石油可采储量40亿吨,天然气可采储量3万亿立方米。另外,哈萨克斯坦的固体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境内有90多种矿藏,1,200多种矿物原料。截至目前,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已探明矿产中黑色、有色、稀有和贵重金属矿产地超过500处。不少矿藏储量占全球储量的比例很高,许多品种按储量排名居全世界前列。
基础设施:交通-据哈萨克斯坦国有铁路公司统计,哈萨克斯坦铁路技术指标、现代化程度以及运输能力在独联体地区位居第三位,仅次于俄罗斯和乌克兰。航空运输在哈萨克斯坦占有重要地位,全国最主要的机场是阿拉木图机场和阿斯塔纳机场。哈萨克斯坦水运并不发达,里海海上运输主要依靠3个港口:阿克套国际商港、包季诺港和库雷克港。阿克套港可装卸各种干货和石油,是航空、铁路、公路、海运和管道多种运输途径的交通枢纽,也是目前哈萨克斯坦唯一的国际海港。目前哈萨克斯坦公路总里程为9.68万公里。
通信-哈萨克斯坦的电信行业发展在中亚地区属前列。互联网普及率达到84.2%。哈萨克斯坦正在建设国家商品配送系统,由24个批发配送中心构成。
产业结构:工业约占哈萨克斯坦经济总量的1/3,其中,采矿业提供了全国2.9%的就业和18%的工业附加值,哈萨克斯坦已成为全球领先的采掘业(特别是在石油领域)出口大国,人均出口额在独联体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哈萨克斯坦工业化进程的着力点正逐步向加工业方向转变,其中一个关键是实现经济多元化发展,发掘新的经济增长点。托卡耶夫总统在2020年9月1日的国情咨文中提出,要将哈萨克斯坦西部地区打造成为引资中心,建设油气化工综合体,发展高端石化和天然气加工产业。为此,哈萨克斯坦能源部计划制定《2025年前油气化工行业发展国家方案》,实现油气化工行业精准发展,重点是解决油气化工原料供应、建立油气化工产业集群、扩大产品线范围等问题。
哈萨克斯坦地广人稀,截至2022年底,全国可耕地面积2,293.9万公顷,每年农作物播种面积约1,600-1,800万公顷。主要农作物包括小麦、玉米、大麦、燕麦和黑麦。粮食主产区在科斯塔奈州、北哈萨克斯坦州和阿克莫拉州。南方部分地区可以种植水稻、棉花、烟草、甜菜、葡萄等农作物。
哈萨克斯坦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高于农业和工业,主要包括商品销售和零售行业、汽车和摩托车维修行业、交通运输行业、仓储行业、不动产服务行业、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以及信息通信等行业。
行用评级:截至2023年5月,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发布报告,确认哈萨克斯坦本、外币长期和短期主权信用评级为“BBB-/A-3”,评级展望为“稳定”。标准普尔报告强调,哈萨克斯坦的财政和外贸仍然稳定,将足以缓解由于里海管道联盟暂时中断而导致的石油出口减少的潜在影响。标准普尔预测哈萨克斯坦2023年的经济增长率为4.1%,2023年至2026年的平均增长率约为4%。
哈萨克斯坦已与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主要的贸易伙伴为俄罗斯、中国和意大利。截至目前,哈萨克斯坦是独联体、欧亚经济共同体、上海合作组织、亚投行、中亚和西亚经济合作组织等地区或国家组织的成员方。2018年5月14日至16日,哈萨克斯坦国家收入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OECD—CTP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征管论坛(OECD—FTA)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四方联合成功举办“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
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制定了政府对国内及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根据规定,国家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
主管机构:2018年12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将投资发展部改组为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将制定国家引资政策的职能移交至国民经济部,将实施国家引资政策的职能移交至外交部。根据上述文件,外交部被指定为负责协调出口促进领域相关活动的部门。同时,授权政府将投资发展部投资委员会划归外交部,将国家投资公司(Kazakh Invest)股权控制及使用权划归外交部。2019年4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国家投资公司职能移交至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管理局。AIFC为哈吸引外资和推广投资形象的唯一协调机构,未来将发展成为区域性投资枢纽。
行业准入:哈萨克斯坦对大部分行业的外商投资没有限制,但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部分行业,有限制或禁止投资的规定。
鼓励行业:2003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及2005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政府第633号决议》明确规定建材生产、纺织业、冶金业、食品生产、油气机械制造、旅游业和运输业为优先发展领域。同时,将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和文体活动等领域也列入享受优惠政策的优先发展领域。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10年内免缴财产税、土地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限制行业:主要在通讯业、银行金融业、建筑业、保险业等。例如,哈萨克斯坦的《通讯法》中对于外商在通讯行业的投资做了一系列限制规定,尤其是在投资股份以及政府许可批准方面要求严格。如规定在城际和国际电讯网络上,外国投资者持股不得超过49%。同样,哈萨克斯坦政府在建筑业、银行业、保险业中也严格限制外国资本的持股份额。矿业投资方面,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现为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有权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开发权或股权。建筑业投资方面,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如果一个100%外资控股的哈萨克斯坦本地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建筑合资企业,则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49%。
投资方式:外国投资企业可采用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自然人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
货币:哈萨克斯坦于1993年11月15日开始发行本国货币坚戈,包括面值从1到10,000不等的纸币和硬币,并于1999年实现了本币与外币的自由兑换。2021年1月25日,哈萨克斯坦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决定继续维持9%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区间仍为+/-1%。
外汇管理:在哈萨克斯坦正式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均可在当地银行融资,与当地企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资本项下,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了一定的手续后,资本即可自由进出。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规定,个人和法人均可通过银行向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但必须提供证明。其中,个人需要提供兑换水单、收入来源证明、从境外接受馈赠或遗产证明和外汇带入报关单。法人需要提供贸易合同及缴纳有关税收的证明。个人和法人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款、汇款等业务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号。
1、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以《宪法》为依据,由哈萨克斯坦税法典及按其规定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2、哈萨克斯坦是单一制共和国。国家预算法和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了税收和其他环节的预算支付政策。
3、哈萨克斯坦现行的税费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土地税、财产税、超额利润税和其他税费。
(巴伊杰列克观景塔,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络我们)
哈萨克斯坦的居民企业对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对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所得纳税,在哈萨克斯坦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须按照规定将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向哈萨克斯坦缴纳税款。
纳税人
纳税人按税收居民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指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成立,或按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或有效管理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企业,但国家事业单位和国立中等教育院校除外。适用特别税制的小企业应当在税收法规规定制度的框架内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管理机构或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地:是指企业决策机关(如董事会)实际举行会议的地点,且在该会议中完成了对企业的基本管理和控制,并做出企业开展业务的战略性商业决定。
2、非居民企业:不属于“居民”的企业即为“非居民企业”。即使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属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如果哈萨克斯坦所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判定该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则该企业应适用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规定。
(1)设立的机构场所,且不受经营时间的限制。包括:
A.进行商品生产、加工、组装、分装、包装和供应的任意地点;
C.地下矿藏地质勘查的任意地点,实施矿物勘探、开采准备工作、矿物开采工作或完成矿物勘探或开采的监督或观测工程、提供相应服务的任意地点;
D.开展管道相关活动(其中包括监督或观测活动)的任意地点;
E.开展与赌博机、电脑网络、通信信道、娱乐设备安装、调试和运行相关业务(包括电子游戏机)的任意地点,以及开展交通基础设施或其他基础设施相关的业务的任意地点;
G.开展建筑业务或建筑安装工程,以及提供实施上述工程监督服务的任意地点;
H.非居民企业的分支部门所在地(不含前文F项所述代表处);
I.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以非居民名义按照哈萨克斯坦《保险业务法》开展代理业务的人员所在地;
J.非居民和居民纳税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共同执行的合营业务中居民纳税人所在地。
②连续十二个月持续时间超过183天的服务或工程地点;
③通过相关代理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业务的代理人。相关代理人是指依据代理合同有权在哈萨克斯坦代表非居民纳税人利益的代理人,可以以非居民纳税人名义,利用该非居民纳税人资金开展业务或完成某些法律行为,其中包括签订有偿服务合同,在签订该合同或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发挥主要作用;
④实际发挥代理人作用的非居民企业子公司。一般而言,非居民企业的子公司不认为是常设机构,而认为是哈萨克斯坦的居民企业。但如果非居民在哈萨克斯坦设立的子公司在开展非居民企业业务时,实际发挥了“相关代理人”的作用,则被认为是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
1、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征税,征税税对象包括:
(2)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净收入;
(4)受控外国企业和受控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
(5)在低税率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受控外国企业和受控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
2、非居民企业:只对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所得征税,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营业务,还需对来源于境外但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在哈萨克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优惠税率:农产品生产者、水产品(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指定农产品及加工产品,按照10%的税率征税。
1、无常设机构:如无另行规定,在哈萨克斯坦获得的收入,应按照以下税率对收入总额进行源泉扣缴。如果哈萨克斯坦与非居民企业居民身份所属国政府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非居民企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或免征预提所得税:
(5)资本收益、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15%
(6)取得来自阿斯塔纳中心国际技术园的资本收益、股息和利息,税率为5%。
(7)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适用10%的税率:
③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时,支付股息的企业资产价值由地下矿藏使用者的财产构成的比例不超过50%。
2、有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通过哈萨克斯坦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时获得的营业利润,应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支付给常设机构的款项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收入总额适用20%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另外,如果常设机构违反规定没有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则支付给其的款项也应按收入总额适用20%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按源泉扣缴方式预缴所得税(奖金、利息、红利等)
(1)开展社会活动的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由支付方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适用本款规定。
(2)如果利息、股息收入实行源泉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大于该收入本应上缴国家财政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则两者之间的差额结转至之后的10个(含)纳税期,并依次从纳税期应上缴国家财政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中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税前扣除-亏损弥补
(1)税前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与营业活动相关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产生的支出,依据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规定不应扣除的支出除外。主要包括:招待费用、因公出差补助;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已支付的坏账债务、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保险费、准备金、再保险资产损失、矿山复垦治理费和清理基金计提额、垃圾填埋场清理费用及垃圾填埋场清理基金、科研、科技工作和获得知识产权项目特许权的费用、地下矿藏使用者资助特定机构开展科研活动的费用、可以扣除的保险费费用和担保系统参与方的缴款支出、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其他偿付
款、自然资源地质勘查、勘探和开采准备工作支出以及地下资源使用者其他支出、地下矿藏使用者培训哈萨克斯坦人才和发展区域社会事业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汇兑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的税款和应缴财政款和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
(2)弥补亏损:亏损分为经营活动亏损,销售有价证券亏损,销售衍生品亏损,销售土地、未完工建筑物和未安装设施亏损。
经营活动亏损-主要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年支出超过年度总收入,加上年度总收入的调整额以及将企业进行整体销售的亏损。
销售有价证券亏损-有价证券购买价高于售出价的差额,同时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A.销售长期有价证券的亏损不构成销售有价证券亏损;
B.销售有价债券的亏损是指购买价和销售时考虑折扣和贴现后的销售价之间的差额;
C.销售股份的亏损是指最初入股时的投资数额与股份销售价之间的差额。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弥补。主要可结转的亏损如下:
A.经营活动亏损、一类固定资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含油井、气井和传送装置)报废亏损、销售未完工建筑物和未安装设施亏损(其中不含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为国家所需购买的资产),将结转至以后10个年度(含本数),通过这些纳税期的应税所得弥补;
B.销售土地的亏损,除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认定为国家所需而购买的土地外,通过其他土地资产出售时产生的增值收入进行弥补。如果该亏损无法在其所属的纳税期弥补,则这些损失可结转至以后10个年度(含本数),通过土地出售时产生的增值收入弥补;
C.销售有价证券亏损如果无其他规定,应通过销售其他有价证券时获得的增值收入弥补。如果该亏损无法在其所属的纳税期弥补,则这些损失可结转至以后10个年度(含),通过销售其他有价证券时产生的增值收入弥补;
D.专业财务公司按照哈萨克斯坦项目拨款和证券化相关法规开展业务产生的亏损,可通过其他证券交易所得弥补;
E. 除套期保值和供应基础资产外其他目的的金融衍生品损失,通过用于除套期保值和供应基础资产外其他目的的金融衍生品增值收入弥补;如果该亏损无法在其所属的纳税期弥补,则这些损失可结转至以后10个年度(含本数),通过用于除套期保值和供应基础资产外其他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产生的增值收入弥补;
F.销售知识产权的损失,可以在其所属纳税年度的税款追诉期内,通过销售其他知识产权的应税收入弥补;
G.销售股份的亏损可以在其所属的纳税期内由销售其他股份的增值收入弥补,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③纳税人销售股份时,发行股份的企业资产价值中地下矿藏使用者的财产构成比例不得超过50%;
H.销售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亏损可以在其所属的纳税期内由销售其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增值收入弥补;
A.在采用农产品生产者、水产品(渔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社相应的特殊税收制度范围内造成的亏损,不得结转至以后的纳税期;
B.子公司银行获得母公司银行可疑资产及不良资产而产生的亏损不得结转至以后的纳税期;
C.在按照哈萨克斯坦经营法规签订的投资合同框架内实施投资优先项目的机构产生的亏损,不得结转至该投资合同效力终止所属纳税期之后的纳税期.
(1)非盈利性组织:是指按照哈萨克斯坦非营利性组织相关民法规定形式注册的机构,其中不包括股份公司和消费合作社(不含住房所有人合作社),该组织开展公共利益业务并符合下列条件:
(2)符合第(1)款中的规定条件时,非营利性组织的下列收入应从年度总收入中扣除:
⑤因存款现金配置而产生的汇兑收益超出汇兑损失部分的金额,其中包括存款利息;
⑥无偿获得的财产收入,其中包括慈善援助、一次性资助、赞助
(3)对于第(2)款中未规定的非营利性组织收入,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征税。在此情况下,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可扣除支出金额:
①根据第(2)款中未规定的非营利性组织收入占非营利性组织的总收入比重来分配可以扣除的支出金额;
②非营利性组织如果将与第(2)款中规定收入相关的支出,以及与第(2)款中未规定收入相关的支出分别核算,则可以直接扣除与第(2)款中未规定收入相关的支出。
(1)社会活动机构:是指开展规定业务,且该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无偿获得财产收入、存款利息和汇兑收益)在该机构年度总收入中占90%以上的机构。税法规定的社会活动机构还包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协会创办的企业:
①纳税期内的残疾人员平均人数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51%;
②纳税期内残疾人工资支出不低于工资总支出的51%(在有聋哑及眼盲残疾人工作的专业化机构内,不低于35%)。
通过生产和销售消费税应税商品取得收入的机构,不属于社会活动机构。
①持有医疗活动许可证的卫生主体按照哈萨克斯坦法规提供医疗救助的服务;
②提供凭借教育活动经营权许可证开展的初级教育、基本中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技术和职业教育、中学毕业后教育、高等教育和大学毕业后教育,以及补充教育、学前教育和培训;
③科学或科技业务主体在科学领域开展的经营活动(包括知识产权拥有者进行科学研究、应用和销售),授权机构认定其可从事科学、体育(不包括商业性质的体育表演和娱乐活动)、文化(不包括经营活动)领域里的活动,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对列入历史文化遗产目录或列入国家历史文化古迹目录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文化珍品提供保护服务(不含信息传播和宣传),以及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经营活动;
(3)上述规定的机构收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免企业所得税,但违反规定时,取得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征税。
(1)利用在哈萨克斯坦国际船舶注册处注册的海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光租、定期租赁服务的企业;哈萨克斯坦法律所认定国家电影的放映企业;哈萨克斯坦法律所认定国家电影的权利人应就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且从事相关活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阿斯塔纳枢纽”国际科技园的参与者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其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来源于哈萨克斯坦信息通讯技术领域的优先发展项目。
(3)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开发陆上天然气的地下矿藏使用者无需满足额外的条件,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收入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1、无常设机构:应按税额=应纳税所得×适用预提所得税率
2、有常设机构:征收方式同居民企业,需要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1)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同时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开展一个项目或多个紧密关联项目下的经营活动,或者由常设机构生产的商品由非居民纳税人境外的分支机构销售,判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时应将其视为完全独立的经营实体,根据类似情况下其他独立经营实体从事同样的活动可以取得的利润来判定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
(2)与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与取得收入有关活动的费用可以扣除,但下列费用除外:
A.为使用或有权使用财产或知识产权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
D.与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取得收入无关活动的费用;
常设机构对非居民总机构或其他分支机构应负担的义务,如果因为汇率变化而在会计核算中出现新的费用,则该部分费用不能扣除。
END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